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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
依照本規定分析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的安全生產保障、監督管理等方面的有關法律問題,判斷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及應負的法律責任。
2018年1月4日,根據新《安全生產法》及有關金屬冶煉的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原規定進行了修訂,修改為《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基本規定
1.適用范圍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第二條規定:“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以下統稱企業)的安全生產(含職業健康)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機械鑄造企業中金屬冶煉活動的安全生產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統稱負有冶金有色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按照屬地監管、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企業所屬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的安全生產工作,由企業承擔管理責任。
二、安全保障
為了保障冶金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從24個方面進行了嚴格規定。
1.總體要求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明確規定:“企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企業應當建立安全風險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一名從業人員的安全風險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推進安全健康管理系統化、崗位操作行為規范化,設備設施本質安全化和作業環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續改進。”
2.責任制及安全管理人員要求
企業存在金屬冶煉工藝,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不低于從業人員千分之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但最低不少于3人;
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安全教育和培訓
存在金屬冶煉工藝的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自任職之日起6個月內,必須接受負有冶金有色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對其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并考核合格。
企業從事煤氣生產、儲存、輸送、使用、維護檢修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依法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4.建設項目“三同時”
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5.安全設施設計驗收
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規定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其安全造施進行設計,并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應急管理部)負責實施國務院審批:
(核準、備案)的金屬冶煉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冶金有色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確定并公布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對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管轄權限。
6.重大危險源管理
依據《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的規定,企業應當對本企業存在的各類危險因素進行辨識,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和設施、設備上,按照有關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并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對于辨識出的重大危險源,企業應當登記建檔、監測監控,定期檢測、評估,制定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企業應當將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預案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冶金有色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備案。
7.職業健康監護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明確:“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證工作場所的職業衛生條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企業應當定期對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檢測結果應當在本企業醒目位置進行公布。“
8.建設項目發包出租管理
加強對施工、檢修等重點工程和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的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將有關工程、項目、場所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企業和承包單位的承包協議應當明確約定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
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對從事檢修工程的承包單位檢修方案中的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措施進行審核,監督承包單位落實。
對承包檢修作業現場進行安全交底,并安排專人負責安全檢查和協調。
9.勞務人員教育和培訓
稂據《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的規定,企業應當從合法的勞務公司錄用勞務人員,并與勞務公司簽訂合同,對勞務人員進行統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10.應急
“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且可以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企業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11.交叉作業
根據《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的規定,企業的正常生產活動與其他單位的建設施工或者檢修活動同時在本企業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的,企業應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作業現場的安全檢查工作,對有關作業活動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12.設備設施維護
根據《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的規定,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強設備設施的檢查、維護、保養和檢修,確保設備設施安全運行。對重要崗位的電氣、機械等設備,企業應當實行操作牌制度。
13.技術工藝設備禁止規定
根據《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的規定,企業不得使用不符合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技術、工藝和設備;對現有工藝、設備進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術性能。
14.建筑物安全檢查
根據《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的規定,企業的建(構)筑物應當按照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蝕、隔熱等防護措施,對承受重荷載、荷載發生變化或者受高溫熔融金屬噴濺、酸堿腐蝕等危害的建(構)筑物,應當定期對建(構)筑物結構進行安全檢查。
此外還規定,企業對其中設備進行改造并增加荷重的,應當同時對承重廠房結構進行荷載核定,并對承重結構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確保承重結構具有足夠的承重能力。
15.會議室等活動場所設置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明確規定:“企業的操作室、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不得設置在高溫溶融金屬吊運的影響范圍內。 進行高溫熔融金屬吊運時,吊罐(包)與大型槽體、高壓設備、高壓管路、壓力容器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有關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16.高溫熔融管理
依據《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的規定,企業在進行高溫熔融金屬冶煉、保溫、運輸、吊運過程中,應當采取防止泄漏、噴濺、爆炸傷人的安全措施,其影響區域不得有非生產性積水。高溫熔融金屬運輸專用路線應當避開煤氣、氧氣、氫氣、天然氣、水管等管道及電纜;確需通過的,運輸車輛與管道、電纜之間應當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并采取有效的隔熱措施。嚴禁運輸高溫溶融金屬的車輛在管道或者電纜下方,以及有易燃易爆物質的區域停留。
17.電爐電解管理
依據《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的規定,企業對電爐、電解車間應當采取防雨措施和有效的排水設施,防止雨水進入槽下地坪,確保電爐、電解槽下沒有積水。企業對電爐、鑄造熔煉爐、保溫爐,傾翻爐、鑄機、流液槽、溶鹽電解槽等設備,應當設置溶融金屬緊急排放和儲存的設施,并在設備周圍設置攔擋圍堰,防止熔融金屬外流。
18.吊運管理
依據《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的規定,吊運高溫熔融金屬的起重機,應當滿足《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橋式起重機》(TSGQ0002)和《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TSGQ7015)的要求。企業應當定期對吊運、盛裝熔融金屬的吊具、罐體(本體、耳軸)進行安全檢查和探傷檢測。
19.煤氣使用管理
依據《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的規定,生產、儲存、使用煤氣的企業應當建立煤氣防護站(組),配備必要的煤氣防護人員、煤氣檢測報警裝置及防護設施,并且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煤氣事故應急演練 。生產、儲存、使用煤氣的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在可能發生煤氣泄漏、聚集的場所,設置固定式煤氣檢測報警儀和安全警示標志。
進入煤氣區域作業的人員,應當攜帶便攜式一氧化碳檢測報警儀,配備空氣呼吸器,并由企業安排專門人員進行安全管理。煤氣柜區域應當設有隔離圍欄,安裝在線監控設備,并由企業安排專門人員值守。煤氣柜區域嚴禁煙火。
20.防火防爆管理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明確規定:“企業對涉及煤氣、氧氣、氫氣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生產、輸送、使用、儲存的設施以及油庫、電纜隧道(溝)等重點防火部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和防泄漏措施。企業對具有爆炸危險環境的場所,應當按照《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GB3836)及《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設置自動檢測報警和防滅火裝置。”
21.防腐等危害管理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明確規定:
“企業對反應槽、罐、池、釜和儲液罐、酸洗槽應當采取防腐蝕措施,設置事故池,進行經常性安全檢查、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企業實施浸出、萃取作業時,應當采取防火防爆、防冒槽噴濺和防中毒等安全措施。
企業從事產生酸霧危害的電解作業時,應當采取防止酸霧擴散及槽體、廠房防腐措施。電解車間應當保持廠房通風良好,防止電解產生的氫氣聚集。企業在使用酸、堿的作業場所,應當采取防止人員灼傷的措施,并設置安全噴淋或者洗滌設施。采用劇毒物品的電鍍、鈍化等作業,企業應當在電鍍槽的下方設置事故池,并加強對劇毒物品的安全管理。”
22.防中毒管理
依據《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的規定,企業對生產過程中存在二氧化硫、氯氣、砷化氫、氟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的工作場所,應當采取防止人員中毒的措施。企業對存在鉛、鎘、鉻、砷、汞等重金屬蒸氣、粉塵的作業場所,應當采取預防重金屬中毒的措施。
23.有限空間等危險作業審批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明確規定:“企業應當建立有限空間、動火、高處作業、能源介質停送等較大危險作業和檢修、維修作業審批制度,實施工作票(作業票)和操作票管理,嚴格履行內部審批手續,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作業安全。”
24.復前檢查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規定:“企業在生產裝置復產前,應當組織安全檢查,進行安全條件確認。”
第四十二條規定:“負有冶金有色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監督檢查人員的冶金和有色金屬安全生產專業知識的培訓,提高其行政執法能力。”
第四十三條規定:“負有冶金有色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為進入有限空間等特定作業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的人員,配備必需的個體防護用品和監測檢查儀器。”
四、法律責任
依據《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的規定,企業違反本規定,構成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隱患;企業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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