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報考2021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法學類專業的考生,需要考一門專業基礎課民法,民法涵蓋的考點比較多,而且需要考生準確記憶。本文總結了2021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重點知識點總結1,考生需要在理解的基礎上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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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的淵源【單選、簡答】
民法的淵源是指民事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我國民法的主要淵源是制定法,習慣在條件下也可以成為我國民法的淵源。
1.制定法
(1)憲法中有關民事方面的規范
(2)民事法律
(3)民事法規
(4)地方性法規中的民事規范
(5)特別行政區的民事規范
(6)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7)國際條約中的民事規范
2.習慣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單選、簡答、論述】
1.自愿原則
2.平等原則
3.公平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5.公序良俗原則
6.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單選、簡答】
我國《民法總則》以自然人的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為標準,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種: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指可完全獨立地進行民事活動,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包括18周歲以上和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能夠以自己勞動收入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凡年滿18周歲的成年人,只要不是精神病人,就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指可以獨立進行一些民事活動但不能獨立進行全部民事活動的資格。包括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3.無民事行為能力: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包括未滿8周歲以下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四)普通合伙【案例分析】
1.普通合伙損益的分配【單選】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33條的規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2.合伙債務的承擔【單選】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單選、案例】
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是強制性規定。此規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退伙人對退伙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五)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單選、案例分析】
1.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形下所為的民事行為。
(六)表見代理【簡答、單選】
1.表見代理的概念
表見代理,是指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因而依法發生有權代理效果的制度。
2.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①須行為人無代理權。
②須客觀上存在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實。
③須相對人為善意且無過失。
④須行為人與相對人所為的民事行為具備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
3.表見代理的法律后果【單選】
表見代理對被代理人產生有權代理的法律效力,即在被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產生民事法律關系,被代理人受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實施民事行為的約束,承受無權代理行為所設定的權利和義務。被代理人不得以無權代理進行抗辯。
(七)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單選、案例分析】
基于民事行為引起的變動,在公示方法上,因標的物的性質不同而有所區別。依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變動必須通過登記予以公示,動產物權變動必須通過交付予以公示。
1.動產交付
(1)動產交付的概念及效力
交付,即移轉占有。動產交付,即動產占有人將該動產移轉于他人占有的行為。
我國《物權法》第23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動產交付的類型
動產交付包括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兩種類型。現實交付,即動產占有的現實移轉。觀念交付是對現實交付的變通方法,主要包括:
①簡易交付。《物權法》第25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簡易交付,即受讓人已經占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保管、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占有了動產,則于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
②指示交付。《物權法》第26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讓人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
③占有改定。《物權法》第27條規定:“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占有改定,是指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占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
2.不動產登記
我國《物權法》第9條第1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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