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針對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的重點內容進行了梳理,詳細介紹了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公益性捐贈支出以及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的具體扣除標準及結轉規則,旨在幫助企業更好地理解和執行相關稅務政策,確保匯算清繳工作的順利開展。
隨著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推進,企業需要特別關注部分項目支出的稅前扣除規定。對于超出本年度扣除限額比例的部分支出,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在后續納稅年度內結轉扣除。本文將從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公益性捐贈支出以及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四個方面進行詳細解讀,助力企業在匯算清繳過程中合理合規地完成申報。
一、職工教育經費支出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業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范圍內,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直接扣除。若實際支出超過這一比例,則超出部分允許在未來納稅年度內結轉扣除,為企業提供了靈活的稅務處理方式。
二、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
(一)一般情況
符合條件的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特殊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予以扣除;超出部分同樣允許在以后年度結轉扣除。
(二)特殊情況
對于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包括酒類制造)等特定行業,其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可直接扣除,超出部分也可結轉至后續納稅年度扣除。但需注意,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公益性捐贈支出
自2017年1月1日起,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進行的慈善活動、公益事業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出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允許結轉至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此外,在計算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時,應優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
四、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險企業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出部分則允許結轉至以后年度扣除。
上述政策依據主要包括《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等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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