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支付結算法律制度是調整支付結算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會計領域中占據重要地位,旨在保障資金安全、提高結算效率,維持社會經濟秩序,保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銀行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以及電子支付等結算工具或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它是國民經濟活動中資金清算的中介,主要功能是完成資金從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的轉移。辦理支付結算的主體包括銀行(含城鄉信用社)、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其中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作為中介機構辦理支付結算業務。
一、支付結算原則
支付結算原則是參與支付結算活動的各方當事人,如銀行、單位和個人都應遵守的準則,主要包括以下三點:
1、恪守信用,履約付款:要求各方當事人誠實守信,按照約定履行付款義務。
2、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保障資金所有者對資金的支配權,確保資金準確進入指定賬戶并由所有者自主支配。
3、銀行不墊款:銀行在支付結算中只充當中介角色,不代任何單位或個人墊付資金,以維護金融秩序和銀行資金安全。
二、支付結算工具與方式
我國已形成了以票據和銀行卡為主體,以電子支付為發展方向的非現金支付工具體系。目前使用的人民幣非現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支票、匯票、本票和銀行卡)和結算方式,如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此外,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網上銀行、條碼支付、網絡支付等電子支付方式也得到快速發展,在小額支付中占據主導地位。
三、基本要求
1、使用憑證要求: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憑證和結算憑證。
2、簽章與記載事項要求: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后票據無效,銀行不予受理;其他可以更改,更改時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證明。
3、填寫規范要求:填寫各種票據和結算憑證應當規范,如收款人名稱填全稱或規范化簡稱;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金額以中文和阿拉伯數字同時記載的必須一致,不一致的票據無效、銀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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