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8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還有三個月復習時間,把握住各章節知識點很重要,快來跟小編一起來看看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重要知識點吧。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重要知識點: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時設立)
1.創設取得:
無償劃撥 | 情形 | 由縣級以上政府批準:①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②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③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
期限 | 無期限 | |
其他 | 取得時,需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處置該土地時,需補交或扣除土地出讓金 用于出資時,如不能辦理土地變更手續,視為未履行出資義務。 | |
有償出讓 | 方式 | 經營性用地和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方式。 |
期限 | 居住7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其余50年: | |
續期 |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自動續期。其他需在屆滿前1年申請續期。 |
2.移轉取得: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地產時★ | (1)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開發 ①屬于房屋工程: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 ②屬于成片土地:形成工業用地或建設用地條件。 ③如房屋已建成,應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
劃撥的地轉讓房地產時 | 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繳納土地出讓金 |
轉讓禁止情形 | 取得但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查封或被限制權利;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權屬有爭議;未領取權屬證書。 |
3、終止(收回):⑴公共利益需要; ⑵舊城改建; ⑶使用期限屆滿,未申請續期或續期未批;
⑷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土地; ⑸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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