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8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還有三個月復習時間,把握住各章節知識點很重要,快來跟小編一起來看看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重要知識點吧。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抵押財產的范圍
1.可以抵押:不動產和動產(包括正在建設的)
2.★浮動抵押:
主體 |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 |
財產 | 動產(現有的以及將有的) |
生效 【必背】 | (1)浮動抵押簽書面協議,設立以合同生效為條件。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即使浮動抵押辦理了登記,該抵押權也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
《物權法》規定,浮動抵押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確定:
(1)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 (2)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3)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4)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3. 房地一體原則:
城市 | 地隨房走、房隨地走、房地一體 【必背】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物;抵押權實現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變價,但對新增房屋變價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
鄉村 |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其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地隨房走,不能房隨地走 |
4.★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法律規定的除外;
【注意1】公開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
【注意2】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抵押。
(3)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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