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距離2019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時間越來越近,把握住各章節知識點很重要,快來跟小編一起來看看注冊會計師《經濟法》法律事實相關知識點吧!
一、對外貿易經營者
(一)對外貿易經營者的概念
對外貿易經營者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組織如合伙,還可以是個人亦 即自然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必須首先依法完成設立登記。
(二)對外貿易經營者的管理
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商務部或者其委托 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商務部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
二、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
(一)貨物和技術進出口的一般原則
《對外貿易法》規定,準許貨物與技術的自由進出口,但法律、行政法規 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貨物和技術自由進出口的例外情形(課程中學習)
(三)貨物和技術進出口的管理制度1.貨物進出口自動許可制度
2. 技術進出口備案登記制度
3. 關于技術進口合同的特別規定(課程中學習)
4. 配額和許可證制度
(1) 貨物進出口配額和許可證制度
實行配額管理的限制進出口貨照國物,由商務部和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
(統稱“進出口配額管理部門”)按務院規定的職責劃分進行管理。
(2) 技術進出口許可證制度
我國對屬于限制進(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未經許可不得進(出)口。
三、國際服務貿易
我國對于國際服務貿易不實行統一的備案登記制,而是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分 別予以管理。
四、對外貿易救濟
(一)反傾銷措施1.基本概念
“傾銷”是指在正常貿易過程中進口產品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進入中 國市場。對傾銷的調查和確定,由商務部負責。
2. 反傾銷調查
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統稱“申請人”),可以依照《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向商務部提出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商務部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及有關證據之日起 60 日內,對申請是否由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申請書內容及所附具的證據等進行審查,并決定立案調查或者不立案調查。
3. 反傾銷措施
(1) 臨時反傾銷措施。
①征收臨時反傾銷稅;
②要求提供保證金、保函或者其它形式的擔保。臨時反傾銷稅稅額或者提供的 保證金、保函或者其它形式擔保的金額,不得超過初裁決定確定的傾銷幅度。
(2) 價格承諾。
傾銷進口產品的出口經營者在反傾銷調查期間,可以向商務部作出改變價格或 者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的價格承諾。商務部認為出口經營者作出的價格承諾能夠接 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決定中止或者終止反傾銷調查,不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或者征收反傾銷稅;中止或者終止反傾銷調查的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
(3) 反傾銷稅。
終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征收反傾銷稅。 征收反傾銷稅,由商務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 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
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不超過 5 年,但經商務部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
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二)反補貼措施
進口的產品直接或者間接地接受出口或者地區給予的任何形式的專向性 補貼,對已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 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的,可以采取反補貼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 的威脅或者阻礙。
(三)保障措施
因進口產品數量大量增加,對生產同類產品或者與其直接競爭的產品的國內產 業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減 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并可以對該產業提供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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