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46 號)精神,為切實做好我省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地參加中考、高考(以下稱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結合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山西省關于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參加升學考試工作的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46 號)精神,為切實做好我省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地參加中考、高考(以下稱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結合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重要意義
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逐步推進,進城務工人員規模越來越大。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升學考試工作,是堅持以人為本、保障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受教育權利、促進教育公平的客觀要求。對于促進人口合理有序流動、保障和改進民生、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基本原則
我省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參加升學考試工作,要堅持以人為本、機會均等的原則,積極創造條件,保證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高考,為他們提供公平的教育機會;堅持積極穩妥、分類推進的原則,省、市分別制訂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高考、中考方案,并積極作好有關落實工作;堅持統籌協調、公平公正的原則,有關部門分 8 工合作,緊密配合,既要保障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公平的教育權利,又要防止弄虛作假及“高考移民”問題發生。
三、實施辦法
(一)隨遷子女參加中考從 2013 年開始,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中考享受與當地常住戶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具體報名、審核、錄取辦法及條件由各市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并報省教育廳備案。
(二)隨遷子女參加高考從 2014 年起,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我省境內父母經常居住地連續三年接受高中教育并有正式學籍的,在提供家長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和高中段學籍證明前提下,即可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的隨遷子女,享有與我省考生相同的招生錄取待遇。
四、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招委、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密切協作配合,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地招生考試委員會要統籌做好隨遷子女升學考試有關工作,教育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招生計劃編制、考生報名組織、考試實施和招生錄取等工作;公安部門要加強對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及時提供進城務工人員及其隨遷子女的居住登記等相關信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提供進城務工人員的就業情況和社保信息。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逐步完善隨遷子女升學考試的配套措施,形成有效的進城務工人員管理制度和報考考生資格審查制度,因地制宜地做好教育資源的調配利用,完善流出地與流入地政策銜接、協商溝通機制。要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總結和推廣成功經驗,不斷提高社會管理水平。
2.加強監督檢查。各級招委、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要嚴肅工作紀律,加強對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的監督檢查,嚴格規范、公開透明地執行隨遷子女升學考試政策,保證各項措施落實到位,使這項惠民政策真正惠及符合條件的學生。要加強對考生資格的審查,嚴格執行將考生信息在班級、學校和所在地考試機構進行公示的三級公示制度,堅決防止假借隨遷子女名義空掛學籍、“高考移民”以及其它弄虛作假舞弊行為的發生,對弄虛作假的考生及工作人員,一經查實,要嚴肅處理,確保政策執行公平、公正、公開。
3.加強政策宣傳。認真做好社會輿論引導工作,充分發揮各類媒體的積極導向作用,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隨遷子女升學考試政策的宣傳解讀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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