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考生,經審核認定公示后,可在考生文化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一定分數投檔。同一考生符合多項條件的,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
(1)烈士子女考生,可加20分;
(2)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考生,可加20分;
(3)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考生,可加10分;
(4)經省政府批準的民族鄉(貴溪市樟坪畬族鄉等8個民族鄉)和按照法定程序批準且經省有關部門向社會公示的民族村(鉛山縣陳坊鄉長壽畬族村等82個民族村)的少數民族考生,可加5分;
(5)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含臺灣戶籍)考生,可加5分。
凡符合第35條有關情形的考生,必須經過本人申報、有關部門審核、層層公示后方能予以認可。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還須按有關規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級。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項目、分值不得計入投檔成績并使用。
考生應按有關文件規定辦理申報手續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各有關單位出具證明均不得弄虛作假,違者取消考生的錄取資格,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享受加分考生名單將于7月30日前在“江西省教育考試院網”上集中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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