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質權與留置權》是2018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民法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法考為你精講質權與留置權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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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詳解】
第八章 質權與留置權
一、動產質權
(一)動產質權的設立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如果未采用書面形式,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法律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可以是現實交付、簡易交付或指示交付,但占有改定不發生質權設立的效力。
1.流質契約條款之禁止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流質契約禁止之例外:因典當而發生的營業質權允許小金額流質的存在。當戶逾期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為絕當。對于估價金額在三萬元以上的絕當物,應當予以變價,變價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應退還給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對于估價金額不足三萬元的絕當物,典當行可直接取得其所有權,典當行與當戶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隨之消滅。
2.質權的善意取得
出質人以自己沒有處分權的動產出質時,善意的質權人如果已經取得了動產的占有,則其可通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質權。這里的善意,是指質權人在取得質權時是善意的,即不知且不應知道出質人無處分該質物的權利。至于在設定質權之后行使質權之前,是否知道出質人無權處分,則在所不問。
(二)動產質權的效力
1.動產質權擔保的債權范圍
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押財產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2.動產質權標的物的范圍
(1)從物。動產質權的效力只應及于移轉占有的從物,如果從物并未隨同主物移交給質權人,則質權的效力不及于該從物。
(2)孳息。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再充抵主債權的利息和主債權。
(3)代位物。擔保期間,質押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質權人可以就所獲取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
3.質權人的權利
(1)占有質物。即使質物的所有權已經由出質人轉讓給他人,質權人仍然享有占有權,并有權拒絕任何第三人提出的交付質物的請求。如果質物被侵奪、遭受侵害或可能遭受侵害,質權并不因此而消滅,質權人得行使物權請求權。
(2)收取孳息。值得注意的是,質權人只是有權收取孳息,并將其作為質權的客體,而不能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權。如果孳息為金錢,在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之后,質權人可直接將其用于清償債務;如果孳息為其他物,則須按照質權的實現程序來清償。
(3)轉質。此處略,見后文詳述。
(4)質權的處分權。質權人可以將質權隨同主債權一起轉讓給他人,但一般不得與主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5)質物價值恢復請求權。因不能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首先,要求質物的價值減少是因為自然原因或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其次,可能導致質物毀損或價值明顯減少;再次,需要足以危害質權人的權利。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4.質權人的義務
(1)妥善保管義務。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質權人將質押的油畫置于陰冷潮濕的地下室,導致畫作發霉腐爛。
(2)不得擅自使用、處分質物。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質權人擅自使用質物,即使沒有造成質物的損害,也很可能降低質物的價值,并使質權人獲得不當得利,此時出質人可以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另外,擅自使用也構成違約,出質人也可以要求質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返還質物的義務。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質權人應向有受領權的人返還,包括出質人或出質人指定或委托的受領人,即使出質人不是所有人,質權人也有義務向其返還。
5.出質人的權利和義務
(1)對質物的處分權。出質人有權允許質權人處分質押財產,如同意質權人轉質;也可以設立動產質權之外的其他擔保物權,如動產抵押權。
(2)除去侵害和返還質物的請求權。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如果提前清償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則出質人只能要求質權人提存質押財產。提存的費用,一般認為應由質權人承擔。
(3)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的權利。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4)對主債務人的求償權。質權人行使質權后,出質人對主債務人享有追償權。這是一種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出質人是債權人,主債務人是債務人。
(5)行使主債務人的抗辯權。包括遲延履行的抗辯、消滅時效的抗辯等。主債務人放棄抗辯權的,出質人仍然可以行使該抗辯權。
(6)損害賠償義務。質物本身具有瑕疵,造成質權人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
(7)支付必要保管費用的義務。質權人因保管質物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應由出質人承擔。對于非必要費用,除經出質人同意而支出的有益費用外,出質人不負返還義務。
(三)轉質
轉質可分為承諾轉質與責任轉質,既適用于動產質權,也適用于權利質權。《物權法》間接承認了承諾轉質,同時也沒有嚴格禁止責任轉質。《物權法》第217條規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的善意取得,是指質權人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而轉質,是轉質權人知道質權人將其享有質權的質物出質給自己。
1.承諾轉質
承諾轉質,是指征得出質人的同意后,質權人所為的轉質。其實質是質物所有人同意以自己的財產為原質權人提供擔保,從而同意在質物上設定一個新質權。亦即出質人將質押財產的質押處分權授予了質權人。
【例】甲將其名貴手表質押給乙,乙經過甲的同意,又將該名表質押給丙。
承諾轉質中,轉質權優先于原質權。轉質權對質物優先受償的數額不受原質權的限制。轉質權的行使條件只要具備即可行使,無需原質權的實現條件同時具備。質權人對質物的毀損、滅失負過錯責任,因遭受不可抗力損失的,原質權人也不承擔責任。
2.責任轉質
責任轉質,是指無須出質人的同意,質權人所為的轉質。因其未經出質人同意,其實質是以自己的責任設定轉質,因此責任轉質所擔保的債權數額不得超過原質權擔保的數額,并且責任轉質以原質權的存在為前提,原質權消滅,轉質權也不能存在。
【例】甲將其名貴手表質押給乙,乙未經甲的同意,擅自將該名表質押給丙。
責任轉質中,轉質權優先于原質權。轉質權需要在轉質權和原質權的行使條件同時具備時,才能行使。質權人對質物的毀損、滅失負無過錯責任,即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失的,原質權人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質權的實現
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物權法》并未規定質權的時效,只是規定了出質人的質權行使請求權以及質權人怠于行使質權的責任。
二、權利質權
權利質權,是指以所有權、不動產用益物權之外的財產權利為客體的質權。所有權只能用于設定不動產抵押、動產抵押和動產質押,用益物權只能設立權利抵押,兩者均不能設立權利質權。
《物權法》第223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1)匯票、支票、本票;(2)債券、存款單;(3)倉單、提單;(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5)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6)應收帳款;(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注意:根據(7)的規定,權利質權的客體采列舉式立法,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出質的財產權利才能出質。
權利質權應當根據權利轉讓的規則加以設立。換言之,權利質權的設立應與該權利轉讓的相關規則保持一致。例如,專利權的轉讓須辦理登記,那么專利權質押也應辦理登記。
(一)有價證券質權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如交付匯票、本票或支票;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如記賬式國庫券和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債券等無紙化的有價證券,需要到中央國債登記計算公司或證券登記計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注意:《物權法》并未要求票據必須背書才能設立質權,而是規定交付即可設立質權。但背書為對抗要件,即票據或公司債券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票據法》要求設質必須記載質押字樣,《票據糾紛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未記載質押字樣的,不構成票據質押。《擔保法解釋》第97、98條規定,未記載質押字樣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于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二)基金份額和股份質押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三)知識產權質押
登記要件主義: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四)應收賬款質押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五)一般債權質權
此處之一般債權,是指法律對其設立質權未做特別規定的債權,不包括應收賬款債權。但通說認為一般債權屬于《物權法》所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一般債權質權的設立,應由質權人與出質人簽訂書面的質權合同,質權自質押合同生效時成立。如有債權證書,應當交付債權證書于質權人,但債權證書的交付并非債權質權的成立要件。
出質人或質權人應當將債權出質的事實通知債務人,該通知并非債權質權成立要件,而是對抗要件。進行通知的,債權質權對債務人發生效力;未進行通知的,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仍得向出質人清償而免責,其他第三人也得因債權的善意取得而取得受讓的債權。
三、留置權
(一)留置權的成立
留置權依法律規定當然產生,并非通過合同設立,不存在“留置權合同”。
1.債權人已經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1)不論合同債權,還是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或者侵權行為之債權,債權人均可成立留置權。
(2)此處須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如果是第三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權人不可能享有留置權;不得留置不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更不得對人身實行留置。
(3)占有有多種方式,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4)占有應為合法占有。如果債權人是通過盜竊、搶奪等手段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則不得成立留置權。
(5)債權人占有的動產應具有可讓與性,不得對不具有讓與性的身份證、骨灰等進行留置。
(6)占有的應是債務人的動產。除非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否則不得以第三人的財產來擔保債務的清償。但是,一般認為無論運輸貨物是否歸債務人所有,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都享有留置權。另外,在留置權善意取得之情形,也不以債務人的動產為限。
2.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清償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如果債務人已經履行了到期債務,留置權自然也沒有存在的必要。
“緊急留置權”: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時,也可取得留置權。
3.留置財產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系
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即債權人債權的發生與債權人對動產的占有之間有關聯,就可認為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例】甲將自己的電腦交由乙保管,保管費約定為200元,當甲拒不支付保管費時,乙便有可能行使留置權。
【例】甲為乙修理汽車,乙未支付修理費,將修好的車提走;后乙又讓甲修車,甲對前一次修車發生的債權不得留置該汽車。
商事留置之例外:企業間的留置不以“牽連關系”為要件。但如果是企業與自然人,或者企業與非企業單位之間,依然要求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例】甲汽車修理廠為乙運輸公司修理汽車,乙未支付修理費,將修好的車提走;后乙又讓甲修車,甲對前一次修車發生的債權可以留置該汽車。
4.留置權的消極要件
(1)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2)留置不得超過相應的比例。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相當于債務的金額(比例原則的適用)。不可分物不受比例的限制。
(3)留置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如在洪水爆發之時,不得為了收取運費而留置救災物資;不得為了收取修理費而留置殘疾人的假肢。
(4)留置財產不得與債權人所承擔的義務相抵觸。如承運人負有將承運物品運送到約定地點的義務,其不得因債務人未支付運費,而留置貨物不予運送。但承運人將貨物運至目的地后,其得為運費等債權的受償而留置該貨物。
(二)留置權的效力
1.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范圍
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2.留置權標的物的范圍
留置權標的物的范圍也與動產質權相仿,包括被留置動產、留置物的從物、孳息以及其代位物。
3.留置權人的權利
(1)留置財產占有權。又稱為留置權的留置效力。
(2)孳息收取權。并非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權,而是將該孳息作為留置權的標的物,從其變價中優先受償。收取的孳息,應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再充抵主債權利息,最后是主債權。
(3)必要使用權。出于保管留置物的需要,可以適當地使用留置物,如為防止留置的汽車生銹而適度適用。不得以獲取收益為目的而使用留置物。濫用使用的權利或不按照留置物的性質和用途使用留置物,造成留置物的毀損、滅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保管必要費用請求權。該請求權應向債務人提出,而非留置物所有人。
(5)優先受償權。
同一動產上存在數個擔保物權,也即出現擔保物權的競合時,留置權人是否能夠優先受償應作具體分析:
《物權法》第239條規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海商法》第25條第1款規定:“船舶優先權先于船舶留置權受償。”
4.留置權人的義務
(1)妥善保管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不得擅自使用和利用留置物的義務。
(3)依法實現留置權的義務。如留置的鮮活產品應當及時變賣,應當給予債務人寬限期等。
(4)留置權實現后返還留置物的義務。
(三)留置權的實現
1.確定履行債務的寬限期。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據此,鮮活易腐留置物沒有寬限期,可以直接處分。另外,留置權人應當及時通知債務人,寬限期從債務人收到留置權人通知時起算。
2.行使優先受償權。寬限期屆滿后,債務人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寬限期屆滿后,留置權人怠于行使留置權的,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行使權利,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四)留置權的消滅
1.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若留置權人非因自己意愿暫時喪失對留置財產的占有,則其可通過行使物權請求權而重新恢復占有。
2.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注意: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需要留置權人接受,否則留置權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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