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8年統一法律執業資格考試必背法條之商法(2)
知識點1 公司概念與特征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法條精解
1.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有獨立的法人財產。
2.區分公司責任和股東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自己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僅以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3.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知識點2 公司章程與公司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法條精解
1.章程是公司常用的。且其效力對內,僅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2.公司經營范圍記載在公司章程內,原則上,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自由規定,但法律、行政法規對特殊行業實行審批制度的除外。
3.公司可以修改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須辦理變更登記
知識點3 分公司與子公司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條精解
1.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2.分公司沒有獨立財產,不能獨立承擔責任;分公司可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具有訴訟資格,有獨立的締約能力。
3.設立分公司、子公司,都應向其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知識點4 公司的轉投資與擔保
第十五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法條精解
1.公司可以作為合伙人,普通、有限合伙人都可以。
2.對內擔保:公司可以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但只能由股東會或股東決議大會決定,且利害關系股東的表決權排除。
知識點5 公司設立
第七條第一款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條精解
1.公司成立的日期是公司營業簽發之日。
2.有限在責任公司由全體股東出資設立,只能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啊其設立或者募集設立方式。
3.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沒有最低注冊要求、沒有繳付年限要求、沒有出資比例要求。
知識點6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精解
1.法人人格否認是公司獨自擔責、股東有限責任的例外。
2.公司人格被否認,相關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知識點7 公司決議的無效或被撤銷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相關法條
《公司法解釋(一)》第三條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超過公司法規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條精解
1.公司決議之訴可分為:無效之訴和可撤銷之訴。
2.公司決議撤銷之訴,必須自決議作出60日內,請求法院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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