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8年統一法律執業資格考試必背法條之商法(9)
十、公司解散和清算
知識點33 公司解散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ㄒ唬┕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ǘ┕蓶|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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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ㄎ澹┤嗣穹ㄔ阂勒毡痉ǖ谝话侔耸l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相關法條
《公司法解釋(二)》第一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后,依據公司法和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自行組織清算或者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
第三條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或者證據保全的,在股東提供擔保且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第四條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東為被告一并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將其他股東變更為第三人;原告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其他股東的起訴。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告知其他股東,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他股東或者有關利害關系人申請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第六條 人民法院關于解散公司訴訟作出的判決,對公司全體股東具有法律約束力。
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解散公司訴訟請求后,提起該訴訟的股東或者其他股東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條精解
1.司法解散:指公司經營發生嚴重困哪,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2.司法解散前提條件:(1)經營管理發生困難;(2)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3)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
3.司法解散的原告: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被告:公司。
4.在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況下,股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
5.結算和清算的處理:司法解散具有優先性。
6.公司司法解散,對公司全體股東具有法律約束力。
知識點34 公司的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謇砉矩敭a,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ǘ┩ㄖ⒐鎮鶛嗳?;
?。ㄈ┨幚砼c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ㄋ模┣謇U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幚砉厩鍍攤鶆蘸蟮氖S嘭敭a;
?。ㄆ撸┐砉緟⑴c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法條
《公司法解釋(二)》第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ㄒ唬┕窘馍⒂馄诓怀闪⑶逅憬M進行清算的;
?。ǘ╇m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ㄈ┻`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具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十條 公司依法清算結束并辦理注銷登記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
公司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尚未成立清算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法條精解
1.除公司合并、分立可以不用清算外,其他公司解散的情形都需要清算。
2.清算小組成立的時間:(1)公司應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2)有《公司法解釋(二)》第七條中規定的情形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
3.清算組組成:(1)自行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2)指定清算:法院指定公司的董、監、高以及社會中介機構的專業人士中的人員組成清算組。注意:沒有債權人代表。
4.清算組的職權:公司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尚未成立清算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5.清算組職權限制:(1)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是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注意:可以開展與清算有關的經營活動。(2)在申報債權期間,個別清償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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