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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刑事訴訟法考試大綱介紹

法考 責任編輯:聶小琪 2018-01-24

摘要:2018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大綱預計5月中旬發布,以下是2017年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考試大綱,僅供參考。

       2018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大綱預計5月中旬發布,以下是2017年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考試大綱,僅供參考。

刑事訴訟法
  第一章 刑事訴訟法概述
  基本要求 :
  了解: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法的概念,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淵源,刑事訴訟法的制定目的與任務。
  理解: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的關系,刑事訴訟法與法治,刑事訴訟的若干基本理念和基本范疇。
  熟悉并能夠運用: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刑事訴訟法的概念
  狹義與廣義的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的淵源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的關系   刑事訴訟與法治
  第二節    刑事訴訟法的制定目的與任務
  刑事訴訟法的任務
  第三節刑事訴訟的基本理念
  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  訴訟效率
  第四節刑事訴訟的基本范疇
  刑事訴訟目的    刑事訴訟價值刑事訴訟主體刑事訴訟職能刑事訴訟構造刑事訴訟階段
  第二章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基本要求:
  了解: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概念與特點。
  理解:《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主要基本原則的含義、內容和基本要求。
  熟悉并能夠運用 :《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解釋對基本原則的規定,這些原則的理論基礎和思想內涵。
  考試內容 :
  第一節    基本原則概述
  基本原則的概念與特點
  第二節    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
  偵查權、檢察權 、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原則的基本內容
  第三節    嚴格遵守法律程序
  嚴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則的基本內容
  第四節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 使職權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基本內容
  第五節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 ,互相制約
  分工負責 、互相配合 、互相制約原則的基本內容
  第六節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的基本內容
  第七節    各民族公民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各民族公民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的基本內容
  第八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原則的基本含義
  第九節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原則的基本內容我國刑事訴訟法中體現這一原則的規定
  第十節    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原則的基本內容
  第十一節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規定的六種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及處理
  第十二節   追究外國人刑事責任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
  追究外國人刑事責任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原則的基本內容
  第三章    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
  基本要求 :
  了解: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與組織體系以及各種訴訟參與人的概念。
  理解: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性質以及各種訴訟參與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及訴訟權利。
  熟悉并能夠運用 :《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解釋對專門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以及主要訴訟參與人在刑事訴訟中的訴訟權利的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
  公安機關的性質、組織體系、職權   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   人民檢察院的性質、組織體系 、職權   人民法院的性質、組織體系 、職權
  第二節    訴訟參與人
  訴訟參與人的概念、分類   當事人的概念、條件、范圍、訴訟權利   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概念、范圍     被害人的概念、特點、訴訟權利、訴訟義務   自訴人的概念、特點、訴訟權利、訴訟義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概念、訴訟地位、訴訟權利 、訴訟義務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概念、訴訟權利、訴訟義務    法律對單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單位被害人的特別規定  法定代理人的概念、范圍、職責、訴訟權利    訴訟代理人的概念、權限    刑事代理與辯護的區別    辯護人的概念、訴訟地位、責任    證人的概念、特點、條件、不能作證人的情況、證人的訴訟權利與義務    鑒定人的概念、特點、條件、訴訟權利、訴訟義務     翻譯人員的概念、條件、訴訟權利、訴訟義務
  第四章    管轄
  基本要求 :
  了解:管轄、立案管轄 、審判管轄的概念。
  理解:劃分立案管轄 、審判管轄的依據和原則。
  熟悉并能夠運用:《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解釋對立案管轄 、級別管轄 、 地區管轄 、移送管轄、指定管轄 、專門管轄和特殊情況管轄的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立案管轄
  立案管轄的概念   立案管轄的劃分依據   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   監獄和軍隊保衛部門立案偵查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管轄權競合的處理
  第二節    審判管轄
  級別管轄    地區管轄    專門管轄   移送管轄   指定管轄
  第三節    特殊情況的管轄
  幾種特殊情況的管轄
  第五章    回避
  基本要求 :
  了解 :回避的概念和意義、回避的種類。
  理解 :回避的適用人員、回避的理由 、回避的決定機關或人員。
  熟悉并能夠運用 :《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解釋對回避的規 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回避的理由、種類與適用人員
  回避的理由     回避的種類回避的適用人員
  第二節    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期間  回避的申請、審查與決定   回避決定的復議
  第六章    辯護與代理
  基本要求 :
  了解:辯護、辯護權 、辯護制度 、自行辯護、法律援助辯護 、委托辯護 、拒絕辯護、法律援助制度、刑事代理制度的概念。
  理解:有效辯護原則,辯護制度的意義,辯護人的范圍,辯護的種類,辯護人的訴訟地位 ,辯護人的權利,辯護人的義務,刑事代理的種類。
  熟悉并能夠運用:《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解釋對辯護與代理的規定, 辯護詞的基本格式與寫法。
  考試內容 :
  第一節    辯護制度概述
  辯護   辯護權    辯護制度   有效辯護原則   辯護制度的意義
  第二節    我國辯護制度的基本內容
  辯護的種類   自行辯護的概念  委托辯護的概念  委托辯護人的時間 法律援助辯護的概念、種類、適用階段及適用情形  辯護人的范圍與人數   辯護人的訴訟地位   辯護人的職責 辯護人的權利(閱卷權 會見通信權 調查取證權  提出意見權 申訴控告權 人身保障權)  辯護人的義務  拒絕辯護   辯護詞的基本格式與寫法
  第二節    法律援助制度
  (參見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第四章第七節)
  第四節    刑事代理
  刑事代理的含義  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   自訴案件的代理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中的代理   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中的代理    訴訟代理人的范圍   訴訟代理人的職責 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第七章刑事證據
  基本要求 :
  了解:刑事證據、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及實物證據、言詞證據、原始證據 、傳來證據、有罪證據 、無罪證據 、直接證據、間接證據 、證明對象、證明責任、證明標準等概念。
  理解:刑事訴訟證據的基本屬性,證據裁判原則,自由心證原則,各種證據的特點和相互間的區別,理論上對證據分類的依據及間接證據的特點和運用,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嚴禁刑訊逼供原則的要求和意義,刑事證據規則的基本內容。
  熟悉并能夠運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共犯口供的適用,證人的保護制度,間接證據、傳來證據 、言詞證據等運用規則,證明責任原理及我國刑事訴訟證明責任的分配,審查判斷證據的任務、標準和對各種證據的審查判斷。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刑事證據的概念和基本屬性
  刑事證據的概念  刑事證據的基本屬性   刑事證據制度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    刑事證據的種類
  證據的法定形式   物證的概念、特點、收集程序   書證的概念、特點、與物證的區別聯系及收集程序   證人證言的概念、特點、收集程序   證人的資格及證人保護   被害人陳述的概念、特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的概念、特點、審查判斷    共犯口供的適用  鑒定意見的概念、特點與運用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的概念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概念與特點   證據的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
  第三節    刑事證據的分類
  刑事證據分類的概念  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的劃分標準與運用  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的劃分標準與運用   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的劃分標準與運用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劃分標準   運用間接證據定案的規則
  第四節    刑事證據規則
  刑事證據規則的概念、意義及分類   關聯性規則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自白任意規則   傳聞證據規則    意見證據規則   補強證據規則    最佳證據規則
  第五節    刑事訴訟證明
  刑事訴訟證明的概念   證明對象的概念、內容證明責任的含義   證明責任的分擔  證明標準的概念、內容
  第八章強制措施
  基本要求 :
  了解:強制措施的概念與特點,公民的扭送。
  理解:適用強制措施的原則和應當考慮的因素 、拘留與行政拘留 、司法拘留的區別、五種強制措施的造用對象或者條件 、適用機關、審批程序和執行程序。
  熟悉并能夠運用 :《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解釋對強制措施的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強制措施概述
  刑事強制措施的概念與特點 適用強制措施的原則和應當考慮的因素  公民的扭送
  第二節    拘傳
  拘傳的概念和特點   拘傳和傳喚的區別   拘傳的適用對象、主體與程序
  第三節    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概念   取保候審的適用對象   保證人保證與保證金保證    取保候審的決定、申請、執行、解除與期限   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及違反義務的處理
  第四節    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的概念   監視居住的適用對象   住處監視居住與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的決定、執行、解除與期限  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特殊規定    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以及違反義務的處理
  第五節    拘留
  刑事拘留的概念   刑事拘留與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區別   刑事拘留的適用情形    拘留的決定、執行和期限
  第六節    逮捕
  逮捕的概念  逮捕的造用情形   不予逮捕的情形   逮捕的權限 逮捕的批準和決定程序   逮捕的執行程序    羈押必要性審查   逮捕的變更、撤銷或解除
  第九章    附帶民事訴訟
  基本要求 :
  了解:附帶民事訴訟的概念。
  理解: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與成立條件 、當事人資格 、提起和審判程序、刑事部分與民事部分的關系。
  熟悉并能夠運用:《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解釋對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附帶民事訴訟概述
  附帶民事訴訟的概念    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條件(包括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前提、損失的物質性,物質損失同被告人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明確不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情形)
  第二節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的概念   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  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
  第三節    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期間與方式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的格式與內容   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訴中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
  第四節    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
  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組織、受理和準備程序    附帶民事訴訟調解與審判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書的內容與格式
  第十章    期間、送達
  基本要求 :
  理解:法定期間的規定、期間的計算、期間的恢復以及送達的種類。
  熟悉并能夠運用:《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解釋對期間和送達的規定。
  考試內容 :
  第一節    期間
  期間和期日的區別   法定期間的種類和內容    期間的計算單位和方法    特殊情形下期間的計算    期間的重新計算   期間的恢復
  第二節    送達
  送達的種類    送達回證
  第十一章    立案
  基本要求 :
  了解:立案的概念、特征,立案監督的概念。
  理解:立案的材料來源,立案的條件,立案的程序,立案監督制度。
  熟悉并能夠運用:《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解釋對立案程序的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立案的概念
  立案的概念    立案的特征
  第二節    立案的材料來源和條件
  立案的材料來源(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獲得的犯罪線索    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的報案或者控告 犯罪人的自 首) 立案的條件(有犯罪事實  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節立案程序和立案監督
  立案程序(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   對立案材料的處理      立案  不立案)  立案監督(立案監督的概念   立案監督的程序)
  第十二章    偵查
  基本要求 :
  了解:偵查、偵查權、偵查程序的概念,各種偵查行為的概念,偵查終結的概念,補充偵查的概念,偵查監督的概念。
  理解:偵查的任務,偵查工作的原則,偵查的司法控制 ,各種偵查行為的法定程序,偵查終結的條件和處理程序,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程序,補充偵查的種類,對違法偵查行為的申訴、控告程序,  偵查監督的程序。
  熟悉并能夠運用:《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解釋對偵查程序的規定。
  考試內容 :
  第一節    概述
  偵查、偵查權 、偵查程序的概念 偵查的任務 偵查工作的原則 偵查的司法控制
  第二節偵查行為
  訊問犯罪嫌疑人(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詢問證人、被害人(詢問證人的程序和方式   詢問被害人的程序) 勘驗、檢查(勘驗、檢查的概念   勘驗、檢查的種類和程序)搜查(搜查的概念搜查的程序和要求)   查封、扣押物證、書證(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的概念  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的程序和要求)   鑒定(堅定的概念  鑒定的程序和要求)     辨認(辨認的概念  辨認的程序)    技術偵查(技術偵查的概念   技術偵查的程序和要求)   通緝(通緝的概念   通緝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節    偵查終結
  偵查終結的概念  偵查終結的條件和處理(偵查終結的條件  偵查終結的處理) 偵查羈押期限
  第四節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權限 偵查終結后的處理
  第五節    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的概念   補充偵查的種類(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  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的形式、次數   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的形式、次數)
  第六節    對違法偵查行為的申訴 、控告
  申訴、控告的范圍    申訴、控告的受理及處理
  第七節    偵查監督
  偵查監督的概念   偵查監督的范圍   偵查監督的途徑和措施
  第十三章    起訴
  基本要求 :
  了解:起訴、審查起訴、提起公訴、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及出庭支持公訴、 提起自訴等概念。
  理解:刑事公訴的一般理論,提起公訴的任務和意義,審查起訴的內容、程序,提起自訴的程序特點。
  熟悉并能夠運用:審查起訴的步驟和方法,提起公訴、不起訴的條件,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起訴書的制作,自訴狀的制作。
  考試內容:
  第一節    起訴的概念和意義
  起訴的概念(刑事起訴概念  公訴與自訴的概念)  起訴的意義  刑事公訴的一般理論    以公訴為主、自訴為輔的犯罪追訴機制
  第二節    提起公訴的程序
  審查起訴(移送審查起訴案件的受理   審查起訴的內容   審查起訴的步驟和方法  審查起訴的期限)  提起公訴(提起公訴的條件  起訴書的制作和移送  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移送) 不起訴(不起訴的概念  不起訴的種類  不起訴的程序 對被害人、被不起訴人的申訴進行復查   不起訴決定書的制作與宣布)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
  第三節    提起自訴的程序
  提起自訴的條件   提起自訴的程序    自訴狀的內容和格式
  第十四章    刑事審判概述
  基本要求 :
  了解:刑事審判的概念,各種刑事審判模式的概念和特征,刑事審判各項原則的概念,審判組織的概念。
  理解:刑事審判的特征、任務和意義,我國刑事審判模式的改革,各項審判原則的內容,兩審終審制,審判組織的組成和運行。
  熟悉并能夠運用:刑事審判相關原理。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刑事審判的概念和任務
  刑事審判的特征刑事審判的任務   刑事審判的意義
  第二節    刑事審判的模式
  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概念和特征)   職權主義審判模式(概念和特征)  混合審判模式     我國刑事審判模式(1979年模式的特點    1996 年模式的特點)
  第三節    刑事審判的原則
  審判公開原則(概念 例外  意義  基本要求)    直接言詞原則(含義  意義 適用)  辯論原則(含義   意義  適用)    集中審理原則(含義 意義 適用)
  第四節    審級制度
  兩審終審制
  第五節    審判組織
  審判組織的種類   獨任庭   合議庭(合議庭的組成方式  組成原則  活動原則)  審判長選任制  人民陪審制   審判委員會(概念 性質  組織 任務    討論決定案件的范圍)
  第十五章     第一審程序
  基本要求 :
  了解:第一審程序的概念,第一審程序的分類,公訴案件庭前審查的概念, 反訴的概念,簡易程序的概念。
  理解: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的內容,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的特點,簡易程序的內容,判決、裁定、決定的區別。
  熟悉并能夠運用:《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解釋對第一審程序的規定, 判決、裁定、決定的制作。
  考試內容:
  第一節    第一審程序概述
  第一審程序的概念  第一審程序的分類
  第二節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
  公訴案件庭前審查(審查的內容和方法  審查后的處理  審查的期限)  開庭審判前的準備(開庭前準備工作的內容、程序)  法庭審判[開庭的程序  法庭調查的程序(量刑事實  強制證人出庭程序  鑒定人出庭)  法庭辯論的程序(量刑辯論  公訴詞與辯護詞的制作)  被告人最后陳述   評議和宣判  人民法院對不同案件的裁判(量刑理由)]    單位犯罪案件的審理程序  拒絕辯護  法庭秩序(對違反法庭秩序的處理及程序)  法庭審判筆錄  延期審理(情形  程序)   中止審理(情形  與延期審理的區別)   終止審理(情形  與中止審理的區別)  第一審程序的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審判活動的監督
  第三節    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
  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    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的特點(反訴的條件及其與自訴的關系)
  第四節    簡易程序
  我國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特點   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適用范圍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簡易審判程序的特點(審判組織形式的簡化  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  簡化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程序 簡易程序在必要時得變更為普通程序   審理期限)    簡易程序的決定適用和審判程序
  第五節    判決 、裁定和決定
  判決(概念  特點  判決書的制作要求和內容)  裁定(概念  適用裁定的情形   與判決的區別   裁定書的格式與內容)   決定(與判決、裁定的區別)
  第十六章    第二審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第二審程序的概念 ,上訴與抗訴的概念,全面審查原則、上訴不加刑原則的概念。
  理解:上訴、抗訴的主體范圍 、理由、期限,全面審查原則、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內容,第二審程序的審理方式、程序和審理后的處理,二審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和自訴案件的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在案財物的處理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核準程序。
  熟悉并能夠運用:《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解釋對第二審程序的規定,上訴狀、抗訴書的制作。
  考試內容:
  第一節    第二審程序的概念
  第二審程序的概念
  第二節    第二審程序的提起
  上訴和抗訴的概念(提起第二審程序的兩種機制  上訴的概念  抗訴的概念) 上訴、抗訴的主體(上訴的主體抗訴的主體)上訴、抗訴的理由(上訴的理由抗訴的理由)上訴、抗訴的期限(上訴的期限   抗訴的期限)   上訴、抗訴的方式和程序(上訴的方式與程序  抗訴的方式與程序)  上訴狀、抗訴書的內容與制作
  第三節    第二審程序的審判
  第二審程序的審判原則(全面審查原則及內容   上訴不加刑原則及內容)   第二審程序的審理(開庭審理的方式和程序   不開庭審理的方式和程序)  對上訴、抗訴案件審理后的處理(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改判   裁定撤銷原 判,發回重審  發回重審的次數)  對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處理  對自訴案件的處理   委托宣判   第二審程序的審理期限
  第四節    查封、扣押、凍結財物及其處理
  查封、扣押、凍結財物及其處理   違法處理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的法律責任
  第五節    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核準程序
  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核準程序(不同情形的報請復核程序   最 高人民法院復核后的處理)
  第十七章    死刑復核程序
  基本要求 :
  了解:死刑復核程序的概念和特點。
  理解:死刑立即執行的核準權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核準權,報請復核的要求,復核后的處理方式。
  熟悉并能夠運用:《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解釋對死刑復核程序的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死刑復核程序概述
  死刑復核程序的概念     死刑復核程序的特點
  第二節   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復核程序
  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核準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   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報請復核的材料及要求(“一案一核”和“層層復核”制度)  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復核程序(訊問被告人  審查核實案卷材料  聽取辯護律師意見    較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    制作復核審理報告   復核結果通報較高人民檢察院)   復核后的處理
  第三節   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復核
  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核準權  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審判組織 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具體復核程序及復核后的處理方式
  第十八章    審判監督程序
  基本要求 :
  了解: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材料來源,申訴的概念。
  理解:審判監督程序的特點,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范圍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理由和方式,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的重新審判程序。
  熟悉并能夠運用:《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解釋對審判監督程序的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和特點
  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     審判監督程序的特點
  第二節    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材料來源(申訴與上訴的區別  申訴的期限  申訴的提出、受理及審查處理)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  較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  較高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理由(認定事實上的錯誤  適用法律上的錯誤)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方式(決定再審  指令再審  決定提審  提出抗訴)
  第三節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的重新審判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的重新審判
  再審立案   重新審判的程序(再審  提審  開庭審理的情形  不開庭審理的情形 不得加重刑罰的情形  開庭前的工作  強制措施與  中止執行  審理程序  中止審理與終止審理)   重新審判后的處理    重新審判的期限
  第十九章    執行
  基本要求 :
  了解:執行程序的概念。
  理解:執行的依據,執行機關,各種判決、裁定的執行程序,執行的變更程序 ,對新罪和申訴的處理程序,人民檢察院對執行的監督程序。
  熟悉并能夠運用:《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解釋對執行程序的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執行概述
  執行的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執行機關(人民法院   監獄   公安機關  社區矯正機構)
  第二節    各種判決、裁定的執行程序
  死刑立即執行判決的執行(執行死刑命令的簽發   執行死刑的機關和期限   執行死刑的場所和方法   執行死刑的具體程序  執行死刑后的處理)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決的執行(執行機關  執行程序)  管制、有期徒刑緩刑、拘役緩刑判決的執行(執行機關及交付執行  對緩刑罪犯的考察與處理)  剝奪政治權利判決的執行(執行機關  執行程序)  財產刑和附帶民事裁判的執行(執行機關  執行程序) 無罪和免除刑罰判決的執行(執行機關  執行程序  一審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執行)
  第三節    執行的變更程序
  死刑執行的變更(停止執行死刑  暫停執行死刑   判決“可能有錯誤”的情形停止執行死刑程序的啟動  停止執行死刑后的審查、處理)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變更(死緩減為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對死緩犯執行死刑) 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的概念  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對象、適用情形   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程序)  減刑、假釋(減刑、假釋的程序    適用特殊情況假釋的核準程序)
  第四節    對新罪和申訴的處理
  對新罪、漏罪的處理    發現錯判和對申訴的處理
  第五節    人民檢察院對執行的監督
  對執行死刑的監督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   對減刑、假釋的監督   對執行刑罰活動的監督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基本要求 :
  了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概念與功能、與普通刑事訴訟程序的關系。
  理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適用的案件范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方針和原則。
  熟悉并能夠運用:《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解釋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制度和程序的具體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概述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概念與功能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適用的案件范圍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與普通刑事訴訟程序的關系
  第二節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方針與原則
  教育、感化、挽救方針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原則(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  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原則   分案處理原則   審理不公開原則與保密原則   全面調查原則    社會參與原則)
  第三節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制度與程序的具體規定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制度的具體規定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具體規定
  第二十一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基本要求 :
  了解:刑事和解的概念。
  理解: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刑事和解適用案件范圍。
  熟悉并能夠運用:刑事和解的程序規則。
  考試內容:
  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    刑事和解適用案件范圍   刑事和解的程序規則
  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基本要求 :
  了解: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的法律依據。
  熟悉并能夠運用:《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解釋對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的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概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的法律依據
  第二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的適用條件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逃匿 、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的沒收對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的啟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的管轄及公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的裁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的上訴、抗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的終止       救濟措施
  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基本要求 :
  了解:強制醫療程序的概念、意義。
  理解:強制醫療程序的特征。
  熟悉并能夠運用:《刑事訴訟法》關于強制醫療程序的規定。
  考試內容:
  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條件強制醫療的啟動和決定程序強制醫療的救濟程序
  第二+四章     涉外刑事訴訟程序與司法協助制度
  基本要求 :
  了解:涉外刑事訴訟程序的概念,刑事司法協助的概念。
  理解:涉外刑事訴訟程序所造用的案件范圍,涉外刑事訴訟所適用的法律,涉外刑事訴訟程序的特有原則,刑事司法協助的法律依據,刑事司法協助的主體。
  熟悉并能夠運用:《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解釋對涉外刑事訴訟程序與司法協助制度的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涉外刑事訴訟程序
  涉外刑事訴訟程序所適用的案件范圍    涉外刑事訴訟所適用的法律  涉外刑事訴訟的特有原則(涉外刑事訴訟原則與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關系   適用中國刑事法律和信守國際條約相結合的原則   外國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中國法律規定的訴訟權利并承擔訴訟義務的原則   使用中國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   外國籍當事人委托中國律師辯護或代理的原則)
  第二節    刑事司法協助
  刑事司法協助的法律依據    刑事司法協助的主體
  附錄:法律法規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 1979 年7 月1 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 1996 年 3 月 17 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 2012 年 3 月 14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第三款的解釋
  ( 2014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
  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五款 、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解釋
  ( 2014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 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 一條第二款的解釋
  ( 2014年4月24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較高人民法院 、較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安全部、司法部 、全國人大常委會 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 2012 年 12 月 26  日發布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較高人民法院、較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安全部、司法部關于推進以審判 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
  ( 2016 年 7 月 20 日發布)    法發〔2016〕 8 號
  較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 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 2012 年 11 月 5 日較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559 次會議通過2012 年
  12 月 20 日公布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法釋〔 2012〕21號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 1997 年 1月 15  日較高人民檢察院第八屆檢察委員會第 69 次會議通過
  1998 年 12 月 16 日較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 21 次會議第一次
  修訂   2012 年 10 月16 日較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 80 次會 議第二次修訂)    高檢發釋字〔2012〕2 號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 2012 年 12 月 3 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  2012 年 12 月 13 日公布
  自 2013 年 1 月1 日起施行)  公安部令第 127 號
  較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關系的若干意見
  ( 2010 年 12 月 28 日)   法發〔2010 〕61 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 2005 年 2 月 28 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較高人民法院、較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關于依法保障律 師執業權利的規定
  ( 2015 年 9 月 16 日)
  較高人民法院 、較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 2010 年6月13 日發布  自2010 年 7 月1日起施行)  法發〔2010〕20 號
  較高人民法院 、較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刑事案 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 2010 年6月13 日發布   自 2010 年7月1日起施行)  法發〔2010〕20 號較高人民法院 、較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斷若干問題的規定
  ( 2016年9月9 日發布  自2016年10 月1日起施行)  法發〔2016〕22 號
  較高人民法院、較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1999年8月4日發布)    公通字〔1999〕39 號
  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
  (2016年1月13日較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通過)
  較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
  ( 2010  年7 月 26 日較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  自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高檢會〔2010〕 5 號
  較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規定
  ( 2009 年 12 月 14  日較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479 次會議通過2010
  年 1 月11 日公布    自 2010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法釋〔2010〕1 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
  過      自 200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較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
  ( 2009 年 11 月23 日較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7次會議通過   2010
  年 1 月12 日公布  自 2010 年1 月14日起施行) 法釋〔2010〕2號
  較高人民法院 、較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 2010 年 9 月13 日發布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發〔2010〕35 號
  較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死刑復核案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辦法
  ( 2015 年 1 月 19 日)   法〔 2014 〕 346 號
  較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 題的規定
  ( 2011 年 4 月 20 日較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519 次會議通過    2011 年4 月 25 日公布    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法釋〔 2011 〕8 號
  較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 定
  ( 2014 年 9 月 1 日較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625 次會議通過  2014 年10 月 30 日公布   自 2014 年 11 月 6 日起施行) 法釋〔 2014 〕13 號
  較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試行〕
  ( 2001 年10 月18 日較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196 次會議通過    2001年 12 月 26 日公布   自 2002 年 1 月1 日起施行)   法釋〔2001〕31 號
  較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訴案件若 干問題的規定
  ( 2011年 4 月18 日較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518 次會議通過   2011 年
  10 月14 日公布    自 201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法釋〔 2011 〕23 號
  較高人民法院關于減刑 、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
  ( 2014 年4 月10 日較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611 次會議通過2014 年
  4 月 23  日公布    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法釋〔 2014 〕5 號
  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
  ( 2014 年7月21 日較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 25 次會議通過)
  較高人民法院 、較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
  ( 2014 年 7 月 8 日)     公通字〔 2014 〕 10 號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的規定
  ( 2002 年 3 月 25  日較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 105 次會議通過 2006 年 12 月 28 日較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 68 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13 年 12 月 19 日較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 14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較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
  ( 2013 年 10 月 9 日)     法發〔2013 〕 1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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