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考被號為“天下第一考”,想要通過法考,必須掌握一定的方法,善于總結,羅列知識點,按照一定的秘籍、規律去學習,會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018年法考復習資料在精不在多,我們應掌握一個學習原則:考什么,我們就學什么!在法考備考過程中我們要有重點的復習,小編整理了刑法知識點供大家參考學習: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指危害行為(實行行為)與危害結果(構成要件意義上的實害結果)之間的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
在法考考試中,因果關系是重要知識點。理解因果關系,首先要理解因果關系判斷本身在刑法理論中的意義。
1.影響罪數認定。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表明該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屬于同一個案件,成立一罪;否則,該行為與危害結果可能屬于兩個案件。
2.影響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態的判定。在故意犯罪中,如果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則成立既遂。
3.影響過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在我國刑法中,所有過失行為要成立犯罪,必須導致特定實害結果,即要求過失行為與特定實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如果二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過失行為就不能成立犯罪。
4.影響結果加重犯的認定。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才能認定結果加重犯。
認定因果關系不等于認定刑事責任。
一方面,因果關系的確立,只意味著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特定危害結果。至于行為、結果的內容與性質不是因果關系討論的問題。
另一方面,行為人是否負刑事責任不僅取決于客觀事實,還要取決于行為人對行為和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因為在具有因果關系的情況下,行為人可能沒有刑法要求的故意或者過失,因而不存在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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