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考被號為“天下第一考”,想要通過法考,必須掌握一定的方法,善于總結,羅列知識點,按照一定的秘籍、規律去學習,會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018法考元年,無論是考試方式還是考試內容都發生了一些變化,但無論怎么變,核心知識點不會變。所以我們在復習過程中應掌握一個學習原則:考什么,我們就學什么!要有重點的復習,整理了刑法知識點之自首供大家參考學習:
問:自首包括哪兩項條件?
答:1.自動投案:
(1)半推半就也視為自動投案:親友規勸,陪同投案,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注意:必須犯罪人有一定的自愿性。如果犯罪人完全是被迫投案,不算自首。具體而言:犯罪嫌疑人被親友采用捆綁等手段送到司法機關,或者在親友帶領偵查人員前來抓獲的,不屬自動投案。
(2)僅僅因形跡可疑,稍加盤查,就如實交待的算自動投案。
注意:必須是公安司法機關還沒有掌握其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包括在一般性排查時主動交代的,在經排查確認構成犯罪后交代的不算。
(3)自動投案后逃跑的不認為是自首;逃跑后又跑回來的,視為自首。
但是,對被采取強制措施后逃跑然后又跑回來的不認為是自首。
2.如實交待所犯罪行:
(1)只需交代主要犯罪事實。
(2)數罪的:對如實供述的認定為自首,對未如實供述的不認定為自首。
(11年)陳某逃至外地。幾日后,走投無路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交待了上述事實二與事實四。(事實五)
事實五對故意殺人罪與敲詐勒索罪或詐騙罪成立自首。因為走投無路而投案的,屬于自動投案,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3)共同犯罪:從犯供述所知同案犯,主犯還應供述所知的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實。
(4)翻供:交代后又翻供的不構成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如實交待的還可認定自首。
(5)辯護、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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