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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知識點精講

法考 責任編輯:聶小琪 2018-08-24

摘要:《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是2018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民訴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法考為你精講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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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詳解】

第十二章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一節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概述

一、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概念和性質

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是指法院為制止和排除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實施妨害訴訟行為的人采取的強制手段。

作為一種保障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輔助性制度,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在性質上是一種排除妨害的強制性手段,是對行為人的一種教育手段。其目的是維護訴訟秩序、保障民事訴訟順利進行;其直接功能是排除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

二、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特征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具有以下特征:

1.針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而設置。

2.適用的對象具有廣泛性。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主體,既可以是當事人,也可以是其他訴訟參與人,還可以是案外人。

3.適用于民事訴訟的全過程,既適用于民事審判程序又適用于民事執行程序。

4.法院依職權適用。[ 參見宋朝武主編:《民事訴訟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221頁。]其他主體例如檢察院、公安機關等不得適用民事訴訟強制措施。

三、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作用

1.保障法院的審判活動和執行活動順利進行。

2.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效行使訴訟權利,促其積極履行訴訟義務。

3.維護法庭威嚴,維持正常的訴訟秩序,保證訴訟的正常進行。

4.教育公民遵守的法律,維護的法律權威。

第二節  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構成和種類

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構成

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是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或案外人故意實施的擾亂民事訴訟秩序、阻礙民事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它是法院對行為人采取強制措施的前提。

同時具備以下要件的,才能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

1.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已經實際發生。這有兩層意思:一是行為人已實施了某個行為;二是該行為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即在客觀上阻礙了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

2.行為人在主觀上須是故意的。所謂主觀上的故意,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希望或放任妨害民事訴訟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為人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因為過失實施的某個行為,即使在客觀上阻礙了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也不能將該行為認定為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對行為人不能施以強制措施。

3.行為人實施妨害行為的時間一般是在訴訟過程中。這是指從法院受理起訴到執行完畢的整個訴訟過程,包括審判階段和執行階段。在訴訟過程之外,個別特殊情況下的行為也可能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例如,《民訴法解釋》第521條規定,在執行終結6個月內,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對已執行的標的有妨害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進行處罰。因妨害行為給執行債權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損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訴。

二、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種類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有下列幾種:

1.當事人拒不到庭或到場的行為。這一般是指依法必須到庭的被告,經法院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行為。所謂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除必須到庭的被告外,如果只有在原告到庭參加訴訟的情況下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實,原告也屬于必須到庭的當事人。該種情形下如果因原告不到庭作出撤訴裁定,將會損害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執行程序中,在法院決定對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調查詢問時,這些人員也必須到法院指定的場所接受詢問,如拒不到場,也構成妨害訴訟的行為。[《民訴法解釋》第484條:“對必須接受調查詢問的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其到場。”]

2.違反法庭規則、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這類行為包括:(1)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的;(2)未經準許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的;(3)哄鬧、沖擊法庭的行為;(4)在法庭上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的行為;(5)其他擾亂法庭秩序,妨害審判活動進行的行為等。其中,有第1、2項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傳播審判活動的器材,并責令其刪除有關內容;拒不刪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

3.妨害證據的行為。這包括:(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行為。這種妨害行為具體表現為故意以編造、涂改等方式制造假證據以及故意將證據銷毀,使對方當事人和法院無法收集等。(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行為。(3)證人簽署保證書后作虛假證言,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行為。(4)偽造、隱藏、毀滅或者拒絕交出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行為。

4.妨害已被采取措施的涉案財產的行為。這是指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行為以及擅自解凍已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財產的行為。

5.侵害法定人員的行為。這是指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行為。

6.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這具體包括:(1)在人民法院哄鬧、滯留,不聽從司法工作人員勸阻的;(2)故意毀損、搶奪人民法院法律文書、查封標志的;(3)哄鬧、沖擊執行公務現場,圍困、扣押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公務人員的;(4)毀損、搶奪、扣留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公務器械、執行公務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的;(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查詢、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拍賣、變賣財產的;(6)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

7.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為。這是指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即當事人敗訴后,有條件、有能力履行而故意不履行裁判所確定的義務。根據《民訴法解釋》第188條的規定,這具體包括:(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2)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3)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5)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的。

8.冒充他人進行訴訟的行為。這是指冒充他人提起訴訟或者參加訴訟的行為。

9.通風報信的行為。這是指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給當事人通風報信,協助其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 《民訴法解釋》第189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一)冒充他人提起訴訟或者參加訴訟的;(二)證人簽署保證書后作虛假證言,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三)偽造、隱藏、毀滅或者拒絕交出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四)擅自解凍已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財產的;(五)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給當事人通風報信,協助其轉移、隱匿財產的。”]

10.惡意訴訟行為。這是指當事人之間故意串通,非法勾結,利用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騙取法律文書,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具體有兩種:(1)虛假訴訟行為。這是指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此處的“他人合法權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依法提起撤銷之訴,經審查,原案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進行虛假訴訟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處理,即按虛假訴訟行為處理。(2)規避強制執行行為。這是指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行為。

11.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行為。為保障審判和執行活動的順利進行,有關單位依法負有協助法院調查、執行的義務,但這些單位卻拒絕履行協助義務。此類妨害行為包括:(1)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行為;(2)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行為;(3)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行為;(4)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行為。此外,根據《民訴法解釋》第192條規定,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所實施的下列行為也可認定為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行為:(1)允許被執行人高消費的;(2)允許被執行人出境的;(3)拒不停止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權屬變更登記、規劃審批等手續的;(4)以需要內部請示、內部審批,有內部規定等為由拖延辦理的。

第三節  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種類和適用

一、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拘傳

拘傳是指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強制當事人等到庭參加訴訟和到場接受詢問的強制措施。

(二)訓誡

訓誡,指法院以口頭方式訓斥實施妨害訴訟行為的人,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責令其改正并保證不得再犯。訓誡是一種較輕的強制措施,適用于性質較輕的妨害行為。

(三)責令退出法庭

責令退出法庭是指法院對于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命令其離開法庭,若其不服從命令則由司法警察強制其離開法庭的措施。

(四)罰款

罰款是法院決定由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交納一定數額金錢以防止其繼續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罰款的強制力度要重于訓誡和責令退出法庭,但輕于拘留。

(五)拘留

拘留是法院對妨害行為情節較嚴重的人,將其留置在特定的場所,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除上述強制措施外,民事訴訟法還規定,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適用

(一)適用的原則

1.與妨害行為相當原則。應根據妨害行為的種類、情節和嚴重程度,適用相應的強制措施。所采取的強制措施既要能夠有效地排除妨害行為,又不至于過于嚴厲。

2.嚴格遵循法定程序的原則。如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拘傳應當發拘傳票,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等。

3.一行為一強制原則。法院在適用強制措施時,對同一妨害訴訟的行為,只能給予一次性強制,不得連續適用罰款、拘留。但該原則允許法院在同一次強制中適用兩種措施。

(二)強制措施的具體適用

1.拘傳的適用

(1)拘傳的適用條件。適用拘傳措施,須符合三個條件:①適用對象特定。拘傳僅適用于以下人員:一是必須到庭的被告;二是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的原告;三是無訴訟行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四是必須接受調查詢問的被執行人以及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②經兩次傳票傳喚。③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到場。

(2)拘傳的適用程序。有兩點需注意:①拘傳必須經院長批準。②拘傳必須用拘傳票,并直接送達被拘傳人;在拘傳前,應當向被拘傳人說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經批評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其到庭。如果被拘傳人拒絕隨票到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械具強制其到庭。

2.訓誡的適用。訓誡是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輕的一種。適用訓誡的決定,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作出。訓誡的內容由書記員記入筆錄。

3.責令退出法庭的適用。責令退出法庭也是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較輕的一種。適用這一強制措施,由法庭作出決定,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在宣布這一措施時,應說明責令退出法庭的理由,一經宣布,該強制措施立即生效,行為人如拒不退出法庭,司法警察可將其強行帶離法庭。

4.罰款的適用。罰款涉及被罰者的財產權,適用時應當慎重,需注意以下幾點:

(1)罰款的數額。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2)適用罰款的程序。對此要注意的是:①罰款必須經院長批準。罰款是一種適用范圍廣泛的較為嚴厲的強制措施。罰款的決定權在法院院長,具體適用時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提出罰款的意見和理由,報院長審查批準。②罰款應當用決定書。院長審查后批準對行為人罰款的,再制作罰款決定書。③罰款與拘留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④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不得連續適用。發生新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罰款。⑤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但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被罰款的人不服罰款決定申請復議的,應當自收到罰款決定書之日起3日內提出。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5日內作出決定,并將復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法院和當事人。上級人民法院復議時認為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制作決定書,撤銷或者變更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罰款決定。情況緊急的,可以在口頭通知后3日內發出決定書。⑥單位有民事訴訟法第112條或者第113條規定行為的(即單位實施惡意訴訟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并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⑦人民法院對個人或者單位采取罰款措施時,應當根據其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性質、情節、后果,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訴訟標的額等因素,在法定的限額內確定相應的罰款金額。

5.拘留的適用。拘留是最嚴厲的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直接涉及行為人的人身自由,因而法律規定了較為嚴格的適用程序。具體為:

(1)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

(2)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并制作拘留決定書。適用拘留措施,須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提出意見和理由,報本院院長批準后,制作拘留決定書。因哄鬧、沖擊法庭,用暴力、威脅等方法抗拒執行公務等緊急情況,必須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報告院長補辦批準手續。院長認為拘留不當的,應當解除拘留。

(3)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民訴法解釋》對此補充規定,采取拘留措施的,應由司法警察將被拘留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看管。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認錯悔改的,可以責令其具結悔過,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應報經院長批準,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交負責看管的公安機關執行。

(4)人民法院對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其家屬;確實無法按時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應當記錄在案。

(4)被拘留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但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被拘留的人不服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應當自收到拘留決定書之日起3日內提出。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5日內作出決定,并將復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法院和當事人。上級人民法院復議時認為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制作復議決定書,撤銷或者變更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決定。情況緊急的,可以在口頭通知后3日內發出復議決定書。

(6)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拘留不得連續適用。發生新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拘留。

(7)被拘留人不在本轄區的,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派員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請該院協助執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派員協助執行。被拘留人申請復議或者在拘留期間承認并改正錯誤,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向委托人民法院轉達或者提出建議,由委托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8)采取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

三、妨害民事司法的刑事責任及追究

(一)妨害民事司法的犯罪及構成要件

針對訴訟中出現的嚴重妨害司法的行為,《刑法》規定了虛假訴訟罪,妨害作證罪,擾亂法庭秩序罪,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妨害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這些規定既是對民事訴訟程序的保護,也是追究妨害訴訟行為人刑事責任的依據。

在民事訴訟中因妨害訴訟而構成犯罪,須具備如下條件:(1)犯罪主體為自然人;(2)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3)侵犯的客體是民事訴訟秩序;(4)犯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實施了情節嚴重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

(二)追究妨害民事司法行為刑事責任的程序

對實施妨害訴訟行為構成犯罪的人,應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法院管轄。追究刑事責任,應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認為行為人已構成犯罪的,將案件移送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參見宋朝武主編:《民事訴訟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227頁。]

*2012-2017年的司法資格考試題目中,沒有單獨就強制措施方面命題,但有些試題涉及到這一部分的內容,例如,2014年卷三第79題的D項就考查了拘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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