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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物權概述》知識點

法考 責任編輯:聶小琪 2018-08-31

摘要:《物權概述》是2018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民法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法考為你精講物權概述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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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詳解】

第二編 物權法

第一章 物權概述

一、物 

(一)物的概念與特征

物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滿足權利主體的利益需要,并能為權利主體所控制和支配的物質實體。物具有以下特征:

1.物存在于人體之外。人的身體或身體的組成部分不是物,固定在人體內的人工器官或器械屬于身體的組成部分。如已經和人體結合的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義眼、假牙等,不是物。已經與人體相分離的部分,如分離后的毛發、抽取的血液、捐獻的器官,是物。尸體是物,但僅能用于特定的目的,如殯葬、祭祀等。

2.物一般為有體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能夠被人力所控制的電、氣、光、熱、無線電頻譜等自然力也被視為物。

3.物能為人力所支配。不能為人力所支配的對象不是物,如日月星辰等。

4.物原則上是特定物。物權的客體要求必須特定,否則物權人無從加以支配,一般不能成為物權的客體。但擔保物權中的動產浮動抵押權存在例外。

(二)動產與不動產

動產,是指能在空間上移動而不會損害其經濟價值的物。

不動產,是指性質上不能移動或移動會影響其價值的物。我國的不動產主要包括土地和地上定著物。土地是指一塊有特定四至的地球的表面,包括耕地、建設用地、林地、草原、水面、荒山、灘涂。土地中的土沙、巖石、地下水等為土地的成分而非獨立于土地的物。地上定著物包括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和林木。建筑物,是指定著于土地上或地面之下,具有頂蓋、梁柱、墻壁,供人居住或使用的構造物。構筑物,是指一般不在其內進行生產和生活活動的建筑物。

區分意義:(1)物權變動的法定條件不同。(2)得以設定的他物權類型不同。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僅能設定在不動產上。(3)法律適用及訴訟管轄不同。就不動產發生的糾紛,依物之所在地法解決,且存在法院的專屬管轄。

(三)主物與從物

主物,是指組合在一起的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從物,是指組合在一起的物中起輔助作用的物。

區分意義: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時,主物的權利變動及于從物。

(四)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可進行實物分割而不改變其經濟用途和價值的物。 

不可分物,是指經實物分割后,將失去其原有經濟用途或降低其價值的物。

區分意義:確定共有財產的分割方式。在共有關系終止時,對于可分物,可進行實物分割;對于不可分物,只能進行價值分割。

(五)原物與孳息

原物,是指作為本體而依其自然屬性或法律規定可以產生新物的物。

孳息,是指從原物本體中產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依原物的自然屬性而獲得的收益,如果實、動物的出產物及其他依通常使用方法所收獲的物。天然孳息為獨立物,其與原物分離之前為原物的構成部分,不能稱為孳息。

法定孳息,是指依法獲得的收益,包括利息、租金、彩票中獎的獎品及其他因法律關系所得之收益。

意義:通常情況下,原物所有人有權取得孳息之所有權,存在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轉移原物的所有權,孳息的所有權應同時轉移。值得說明的是,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有權收取孳息,但并不能直接取得孳息,他們以收取的孳息充抵債務,充抵后才取得孳息的所有權。

(六)貨幣

貨幣,是指用票面金額來表現其價值的一種特殊的物。

貨幣是具有高度可替代性的動產,貨幣之債不發生履行不能,不適用所有權保留。貨幣適用“占有即所有”的特殊規則,即占有與所有權合一,喪失占有即喪失對貨幣的所有權,當事人只能主張不當得利返還,無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占有返還請求權的適用。貨幣不適用善意取得。貨幣不存在間接占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交付的貨幣,所有權移轉;貨幣借貸給他人或委托他人保管,所有權移轉;貨幣被盜,所有權移轉。

(七)有價證券

有價證券,是指設立并證明持券人取得某種財產權利并且能夠流通的書面憑證。如票據、提單、股票、公司債券、國庫券等。

有價證券持有人享有兩種不同的權利:一是對有價證券本身的所有權;二是有價證券上所記載的權利。有價證券上記載的權利,因證券種類而不同。票據、債券上的權利為債權;提單、倉單多被認為是物權憑證。

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上記載的財產權利不可分離,具有權利證券化的特點;有價證券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對證券負有支付義務的人主張票面權利;支付義務人單方面履行義務且無權要求持券人給付對價。

二、物權的類型

(一)自物權與他物權

自物權,是指對“自己之物”享有的物權。所有權是自物權。

他物權,是指對“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權。亦即所有權以外的各種物權。

(二)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是指以實現標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為目的而設立的物權。如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

擔保物權,是指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定限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

(三)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存在于動產之上的物權為動產物權,包括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等。

存在于不動產之上的物權為不動產物權,包括不動產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不動產抵押權等。

區分意義:在權利變動上,不動產物權通常以登記為公示方法,而動產物權則以交付為公示方法;在權利行使上,由于不動產物權與社會公共利益緊密相關,故受到較多的法律限制;在爭議管轄上,不動產物權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的裁判機構管轄,而動產則不然。

(四)主物權與從物權

主物權,是指不依賴于其他權利而獨立存在的物權,如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

從物權,是指從屬于其他權利并為其服務的物權,如地役權、各種擔保物權。

區分意義:主要在于判斷某一物權在特定條件下是否成立及其歸屬如何。

(五)意定物權與法定物權

意定物權,是指由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設立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

法定物權,是指根據法律規定而當然發生的物權。如留置權,船舶優先權等。

區分意義:分清各種物權的成立要件和適用的法律。

三、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一)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物權種類和內容法定。亦即物權的種類以及各種物權的內容均由法律加以規定,當事人不得任意創設物權類型或自定物權內容。物權法定主要是從物權創設方面而言,即不得自由創設或改變。這里的“法”,僅指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而不能擴張到司法解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1.物權法定原則的內容

(1)物權種類法定。即不得創設法律未規定的物權類型,又稱“類型強制”。

(2)物權內容法定。即不得創設與法律規定的內容不同的物權或變更物權的法定內容,又稱“內容固定”。

2.違反物權法定原則的后果

(1)違反物權法定原則創設的權利不是物權,不具有物權的效力。

(2)設定物權的內容部分違反物權法定原則的,則違反部分無效,其他部分效力不受其影響。如質押合同中的“流質條款”無效,并不意味著整個質權無效。

(3)物權設定行為無效,如果該行為具備其他法律行為有效要件的,在當事人之間仍可產生該其他法律行為的效力。若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要件,在當事人之間仍能產生合同法上的債權效力。

(二)公示公信原則

此原則可細分為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

1.公示原則

公示原則,是指當事人必須以公開的方式使公眾知曉物權變動的事實,否則,物權的變動就不會產生法律上的效力。

現行立法基本上采“公示要件主義”,例外采用“公示對抗主義”。如對于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重要動產之物權變動,采交付為公示方法,且效力為公示要件主義,但同時采用登記對抗主義。

2.公信原則

公信原則,亦稱物權公示的公信力,只要采取了法定的公示方式,具備公示外觀,即使該公示所表現的物權狀態并非物權的真實狀態,善意受讓人基于對公示的信賴,仍可取得物權。公信原則旨在原物權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間確立某種平衡,兼顧財產的靜態安全和動態安全。

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人或動產的占有人推定為權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證據予以推翻。如果權利人在物權存在和變動時依法進行了公示,則其物權可以對抗第三人,否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按法定公示方式轉讓物權的,即使權利的真實狀態與公示狀態不一致,善意受讓人出于對公示的信賴,也應當取得物權。

四、物權的效力

是指法律賦予的使物權的支配效力得以圓滿實現的各種保障力。

(一)排他效力

排他效力,是指同一物上不得成立兩個所有權或成立兩個內容相沖突的物權。

具體表現:同一標的物上不得存在兩個所有權。某物之上的所有權,因他人善意取得或時效取得所有權時,先前的所有權因此消滅。同一標的物上不得有兩個以上以占有為內容的限制物權存在。

(二)優先效力

通說認為,優先效力包括物權之間的優先效力和物權對一般債權的優先效力,前者為物權的對內效力,后者為物權的對外效力。

1.物權對債權的優先效力

債權以某特定物為給付標的物,而該標的物上存有物權時,無論物權產生時間的先后,均有優先于債權的效力。若債務人財產上存在限制物權,在受清償或補償時,限制物權有優先于一般債權的效力。

(1)一物多賣。在標的物為動產之情形,后買者若已經受讓該動產的交付;在標的物為不動產之情形,后買者若已經辦理完所有權登記,則后買者取得所有權,其對標的物的所有權優先于先買者的債權。注意:一物多賣時,各買賣合同均可以是有效的。

(2)例外之一:買賣不破租賃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屬于債的法定承受。

(3)例外之二: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債權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并且優先于建設工程上的抵押權。

2.物權與物權之間的優先效力

所有權與他物權競合、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競合以及擔保物權之間競合時,原則上先成立的物權優先于后成立的物權,他物權優先于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追及效力

追及效力,是指物權成立后,其標的物無論輾轉于何人之手,物權人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標的物的占有人負有容忍權利人追回其標的物的義務。

如果標的物發生善意取得或時效取得,則物權的追及效力中斷,標的物占有人取得其物權,原所有人不得繼續追及。亦稱物權追及效力止于交易安全。

(四)物權請求權

物權請求權,是指物權的圓滿狀態受到妨礙或有被妨礙之虞時,物權人為恢復其物權的圓滿狀態,得請求妨害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1.物權請求權的性質

物權請求權是基于物權而產生的、保護物權的請求權。物權請求權與物權不可分離,具有共同之命運。物權請求權的行使可使物權恢復圓滿狀態和支配力,故其為物權效力的體現。物權請求權是對特定人的請求權,主要內容是請求,故其并非物權本身。物權請求權附屬于物權,在物權存在期間不斷派生,故其并非債權。

2.物權請求權與侵權請求權

前者以物權存在為基礎,后者以物權受到侵害以后產生的侵權責任關系為前提。前者旨在恢復物權人對標的物的圓滿支配狀態,從而使物權得以實現,后者旨在補償受害人因不法侵害而遭受的財產損失。前者在物權標的物尚在,但物權行使受妨害時發生;后者是在侵權行為使權利人遭受財產損失時發生。前者原則上不考慮相對人是否有過錯,只要存在侵害或妨害,即可提出請求;后者多以相對人主觀上過錯為條件。前者一般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后者則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物權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并存:在物權因他人的違法行為受到妨害時,如果有標的物的實際損害,可以同時發生物權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

3.物權請求權的內容

(1)排除妨害請求權

排除妨害請求權,是指物權人在對物進行支配遭到占有侵奪之外的侵害時可要求妨害人排除妨害的權利。

妨害包括除非法占有以外的一切對物權人行使權利造成阻礙的客觀因素;妨害須為不法,對于他人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所造成的妨礙,物權人負有容忍的義務,不能請求排除;不論相對人有無主觀過錯,均不影響排除妨害請求權的行使。

(2)消除危險請求權

又稱妨害防止請求權,是指物權人對于他人的行為或者設施可能有造成自己占有物的不法損害之虞時請求其防止妨害的權利。

尚未實際發生的但將來有可能發生的妨害,又稱危險,適用妨害防止請求權。這種危險應當是客觀存在的現實可能發生的危險,其判斷標準應依一般社會生活觀念。即物權人的物權在客觀上被妨害的可能性較大,而有事先加以防范的必要。

可以是請求對方一定的作為,如鄰人房屋有倒塌的危險、威脅自身房屋的安全時,請求鄰人采取加固、支撐或拆除措施,以防止實際損害的發生;也可以是一定的不作為,如不進行危險的工程施工。

(3)返還原物請求權

返還原物請求權,是指物權人的標的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時可要求侵害人停止這種占有并將物返還的權利。

無權占有,是指無占有的正當權原而占有其物,自始無權占有或原屬有權占有而后喪失占有權原的,均屬之。占有時間之長短、占有形成的原因、故意或過失、善意或惡意,是由于物權人自己或他人的原因,或者由于自然力所致,均不影響返還原物請求權的產生。若占有對物權人而言為正當權利,則物權人不得行使此項請求權。

構成善意取得時,原物權人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請求返還原物,只能要求不法讓與人賠償損失、返還不當得利或承擔違約責任。

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行使以原物存在為前提。若原物已滅失,返還原物在客觀上已不可能,原物權人不能行使該請求權,可通過請求賠償損失獲得救濟。另外,在原物添附于他人之物及原物的取回耗費過大等情況下,也不宜適用返還原物的保護方法。

請求權人:失去對物的占有的所有權人或他物權人。其他合法占有人(如承租人、行紀人)于其占有之物被非法侵奪時也享有返還請求權,但這不屬于物權請求權范疇;不移轉占有的他物權人(如抵押權人)不享有此項權利;所有人或他物權人的占有不以直接占有為必要,失去間接占有時也可行使返還請求權;在共有的情況下,每個共有人都有權以全體共有人的名義請求不法占有人返還共有物。

請求對象:相對人為標的物的非法占有人。相對人必須是現在占有標的物、并侵害物權人的占有的人。權利人對侵奪其物而此時已不占有者不能提出返還請求;相對人的占有構成非法占有,也即非依合法原因而占有;相對人既包括直接占有人,也包括間接占有人。

返還原物請求權之效力:無權占有人應當返還原物和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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