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8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客觀題考試即將開始,在最后的沖刺階段,想必大家都少不了機考練習,小編按學科系統的整理了練習題供大家模擬測試。
距離2018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客觀題考試只剩最后幾天的時間了,大家都已經投入緊張的復習階段,說到備考,習題的練習必不可少,希賽網為大家整理《主管與管轄》練習題(1)供大家復習備考。
一、單項選擇題(在下列各題的備選項中,請選擇1個最符合題意的選項)
1.關于管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軍人與非軍人之間的民事訴訟,都應由軍事法院管轄,體現了專門管轄的原則
B.中外合資企業與外國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應由中國法院管轄,體現了維護司法主權的原則
C.較高法院通過司法解釋授予部分基層法院專利糾紛案件初審管轄權,體現了平衡法院案件負擔的原則
D.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體現了管轄恒定的原則
【答案】C
【解析】A項意在考查軍事法院專門管轄的案件范圍。根據《較高人民法院關于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下列民事案件,地方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提出申請的,軍事法院應當受理:(一)軍人或者軍隊單位執行職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二)當事人一方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侵權行為發生在營區內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三)當事人一方為軍人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四)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不動產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在營區內,且當事人一方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案件;(五)申請宣告軍人失蹤或者死亡的案件;(六)申請認定軍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第1條的規定,由軍事法院專門管轄的案件有四種:(1)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涉及機密級以上軍事秘密的案件;(3)軍隊設立選舉委員會的選民資格案件;(4)認定營區內無主財產案件。顯然,軍人與非軍人之間的民事訴訟不屬于軍事法院專門管轄的案件范圍。故A項錯誤。
B項意在考查涉外民事訴訟中由我國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民事訴訟法》第266條規定:"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B項所稱合同糾紛不屬于此條規定的三種案件之一。故B項錯誤。
C項意在考查專利糾紛案件的管轄和確定管轄的原則。依據《適用解釋》第2條,較高法院可以確定部分基層法院對專利糾紛案件行使管轄權,這有利于平衡各級法院的工作負擔。故C項正確。
D項意在考查專屬管轄和管轄恒定的關系。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不能由其他法院管轄,其特征是排他性、強制性。管轄恒定,是指確定案件的管轄權,以起訴時為標準:起訴時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相關因素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影響其管轄權。管轄恒定包括級別管轄恒定和地域管轄恒定。可見,專屬管轄和管轄恒定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故D項錯誤。
2.甲縣居民劉某與乙縣大江房地產公司在丙縣售房處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購買大江公司在丁縣所建住房1套。雙方約定合同發生糾紛后,可以向甲縣法院或者丙縣法院起訴。后因房屋面積發生爭議。劉某欲向法院起訴。下列關于管轄權的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甲縣和丙縣法院有管轄權
B.只有丁縣法院有管轄權
C.乙縣和丁縣法院有管轄權
D.丙縣和丁縣法院有管轄權
【答案】A
【知識點】專屬管轄
【解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33條:"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新《民訴解釋》第28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ABCD選項,由題干可知,雙方因房屋面積發生爭議,并不屬于"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而是普通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所以不適用專屬管轄。雙方約定的協議管轄有效,并不違反專屬管轄。劉某欲起訴,甲縣和丙縣法院有管轄權,A選項正確,其他選項錯誤。(本題答案:A。原答案:B)
3.某省甲市A區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糾紛案件,根據被告管轄權異議,A區法院將案件移送該省乙市B區法院審理。乙市B區法院經審查認為,A區法院移送錯誤,本案應歸甲市A區法院管轄,發生爭議。關于乙市B區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將案件退回甲市A區法院
B.將案件移送同級第三方法院管轄
C.報請乙市中級法院指定管轄
D.與甲市A區法院協商不成,報請該省高級法院指定管轄
【答案】D
【知識點】移送管轄與指定管轄
【解析】《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第37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由規定可知D項說法符合法律規定。
4.黑土公司獲得一種新型藥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權后,發現市場上有大量白云公司制造的該種新型藥品出售,遂向法院起訴要求白云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依據新修改《專利法》規定,下列哪一說法是錯誤的?
A.所有基層法院均無該案管轄權
B.黑土公司不應當承擔被告的藥品制造方法與專利方法相同的證明責任
C.白云公司如能證明自己實施的技術屬于現有技術,法院應告知白云公司另行提起專利無效宣告程序
D.如侵犯專利權成立,即使沒有證據確定損害賠償數額,黑土公司仍可獲得一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賠償額
【答案】C
【解析】A項考查各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民訴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較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故此項說法錯誤,本題為選非題,此項當選。
B項考查證明責任的分配。《較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一)項規定:"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根據此項規定,本題中對此承擔證明責任的是白云公司,故此項正確。
CD項均考查專利侵權行為。《專利法》第62條規定:"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根據此條規定,白云公司能夠證明自己實施的技術屬于現有技術的并不侵權,此時法院該做的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故此項說法錯誤,本題為選非題,此項當選。
D項:《專利法》第65條第2款規定:"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故此項說法正確。(本題答案:AC,原答案為C)
二、多項選擇題(在下列各題的備選項中,至少有兩個選項是符合題目要求的)
5.甲縣的電熱毯廠生產了一批電熱毯,與乙縣的昌盛貿易公司在丙縣簽訂了一份買賣該批電熱毯的合同。丁縣居民張三在出差到乙縣時從昌盛貿易公司購買了一條該批次的電熱毯,后在使用過程中電熱毯由于質量問題引起火災,燒毀了張三的房屋。張三欲以侵權損害為由訴請賠償。下列哪些法院對該糾紛有管轄權?
A.甲縣法院
B.乙縣法院
C.丙縣法院
D.丁縣法院
【答案】ABD
【知識點】地域管轄
【解析】本題考查地域管轄。根據《民訴法解釋》第26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服務提供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根據題目可知,產品制造地是法院,產品銷售地是乙縣,侵權行為地是丁縣,所以這三個縣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ABD正確。丙縣作為買賣合同的簽訂地,該地法院并沒有管轄權,C錯誤。
6.根據《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關于離婚訴訟,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B.一方當事人死亡的,訴訟終結
C.判決生效后,不允許當事人申請再審
D.原則上不公開審理,因其屬于法定不公開審理案件范圍
【答案】AB
【知識點】離婚訴訟的特點
【解析】A選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A項正確。
B選項,《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終結訴訟。B項正確。
C選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較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裁定再審;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因此,關于已發生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能申請再審,但是就財產分割問題,可申請再審。C項錯誤。
D選項,《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因此,離婚案件原則上公開審理,僅在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情況下才不公開。D項錯誤。
7.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當事人可以約定下列哪些事項?
A.約定合同案件的管轄法院
B.約定離婚案件的管轄法院
C.約定舉證時限
D.約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答案】AC
【知識點】協議管轄
【解析】AB選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65條可知,只有合同糾紛或財產權益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約定案件的管轄法院,離婚等身份關系的案件的當事人不能選擇案件的管轄法院。A選項正確,B選項錯誤。
C選項,根據《較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3條:"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之規定可知,當事人可以約定舉證期限。C選項正確。
D選項,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由人民法院決定,當事人無權選擇。D選項錯誤。
8.關于管轄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選項是不正確的?
A.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民事訴訟,均應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B.因共同海損或者其他海損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轄權
C.甲區法院受理某技術轉讓合同糾紛案后,發現自己沒有級別管轄權,將案件移送至甲市中院審理,這屬于管轄權的轉移
D.當事人可以書面約定糾紛的管轄法院,這屬于選擇管轄
【答案】ABCD
【解析】A項意在考查"被告就原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故A項不正確。
B項將共同海損與其它海損事故混在一起來確定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即對共同海損有管轄權的法院中,不包括被告住所地法院。故B項錯誤。
C項意在考查移送管轄與管轄權轉移的區別。受訴法院受理案件后,發現本院對所受理的案件沒有管轄權,應當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而不是裁定管轄權轉移。故C項錯誤。
D項意在考查協議管轄與選擇管轄的區別。協議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民事糾紛發生之前或之后,以書面方式約定特定案件的管轄法院。選擇管轄是指當兩個以上的法院對訴訟都有管轄權時,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提起訴訟。D項屬于協議管轄而不屬于選擇管轄。故D項錯誤。
9.關于非涉外民事訴訟與涉外民事訴訟的協議管轄,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非涉外民事訴訟協議管轄只能就合同糾紛進行協議,涉外民事訴訟可協議管轄的范圍不限于合同糾紛
B.非涉外民事訴訟協議管轄只能書面明示,涉外民事訴訟協議管轄可以口頭的方式
C.涉外民事訴訟協議管轄可以協議選擇的法院范圍廣于非涉外民事訴訟
D.非涉外民事訴訟協議管轄不可約定房產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法院,涉外民事訴訟協議管轄可以約定房產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法院
【答案】C
【知識點】非涉外民事訴訟協議管轄與涉外民事訴訟協議管轄
【解析】《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民訴解釋》第531條規定:"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侵權行為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外國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和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協議選擇外國法院管轄,但協議選擇仲裁的除外。"
A項:據上述規定,國內案件與涉外案件都可以就合同糾結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進行協議管轄,此項錯誤。
B項:據上述規定,非涉外民事訴訟和涉外民事訴訟的協議管轄都須采用書面形式選擇法院,故此項錯誤。
C項:據上述新修訂的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的協議管轄法院都可以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包括外國法院,但是非涉外民事訴訟不能選擇外國法院,故C項正確。
D項:《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據上述規定,非涉外民事訴訟和涉外民事訴訟的協議管轄都不得違背級別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房產買賣合同糾紛屬于不動產糾紛,不能協議管轄,故此項錯誤。(本題C,原答案為AC)
10.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轄異議,依據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其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救濟措施?
A.向受訴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要求受訴法院對管轄權的歸屬進行審查
B.向受訴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異議,要求上級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進行審查
C.在法院對管轄異議駁回的情況下,可以對該裁定提起上訴
D.在法院對案件審理終結后,可以以管轄錯誤作為法定理由申請再審
【答案】AC
【知識點】管轄異議及其救濟。
【解析】《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可見,管轄權異議只能向受訴法院提出而不能向上級法院提出,即A項正確、B項錯誤。
從《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2款的規定看,可以上訴的裁定有三種:不予受理的裁定、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駁回起訴的裁定。故C項正確。
2007年《民事訴訟法》第179條曾將"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列為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事由之一,但2012年《民事訴訟法》第200條將其從再審事由中刪除,因為2012年《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2款確定了應訴管轄(默示協議管轄):"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所謂的管轄錯誤也就不成立了。故D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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