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是2019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商法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網法考頻道為你精講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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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一、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界定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是指外國公司依照我國公司法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外國公司本身不是我國公司法的主體。
二、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
1.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條件。外國公司在我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外國公司的證明文件。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必須提交包括公司章程、所屬國的公司登記證書等證明文件。(2)分支機構的名稱。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名稱中,必須標明該外國公司的國籍及責任形式。
(3)分支機構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
(4)分支機構的經營資金。必要時,國務院可以規定其分支機構經營資金的最低限額。
2.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程序。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經中國商務部審批。
三、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解散和清算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一般可分為自愿解散和強制解散。強制解散的原因主要有:(1)外國公司發生合并、分立、破產、自動歇業等;(2)被有關部門查封或責令關閉;(3)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導致被強制執行而不能繼續經營;(4)因違法行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解散的,應依法進行清算。清算人的主要職責是清理財產、了結業務、清償債務。在清算結束前,分支機構的財產不得移往中國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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