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普通合伙事務的執行》是2019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商法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法考為你精講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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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平等權利
合伙事務的執行是指為實現合伙目的而進行的業務活動。執行合伙事務是合伙人的權利,每一個合伙人,不管出資額多少,對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二、合伙事務的執行方式
合伙人的平等權利并不意味著每一個合伙人都必須同樣地執行合伙事務。具體方式主要有:
1.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這種方式適合于合伙人數較少的合伙。
2.由各合伙人分別單獨執行合伙事務。
3.由一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即一名合伙人受托代表全體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這種方式適合于人數較多的合伙。
4.由數名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事務。即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合伙人的,其執行合伙事務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三、合伙事務的執行規則
1.合伙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由一人或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2.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3.所有合伙人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都有權查閱合伙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4.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合伙人之間因此發生爭議,應當由合伙人按照合伙企業約定的表決方式進行表決。
5.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經典真題】逐道茶業是一家生產銷售野生茶葉的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分別為趙、錢、孫。合伙協議約定如下:第一,趙、錢共同擔任合伙事務執行人;第二,趙、錢共同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簽約時,單筆標的額不得超過30萬元。對此,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趙單獨以合伙企業名義,與甲茶農達成協議,以12萬元的價格收購其茶園的茶葉,該協議為有效約定
B.孫單獨以合伙企業名義,與乙茶農達成協議,以10萬元的價格收購其茶園的茶葉,該協議為無效約定
C.趙、錢共同以合伙企業名義,與丙茶葉公司簽訂價值28萬元的明前茶銷售合同,該合同為有效約定
D.趙、錢共同以合伙企業名義,與丁茶葉公司簽訂價值35萬元的明前茶銷售合同,該合同為無效約定
【答案】C
四、合伙企業事務執行后果的承擔
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組織,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五、合伙事務的決議
合伙事務的決議與合伙事務的執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先有決議后有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決議,只能由全體合伙人按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方式作出,而合伙事務的執行則比較靈活,可由一個合伙事務執行人執行,也可由全體合伙事務執行人共同執行等。
(一)合伙事務決議的一般規則
1.合伙協議約定優先。
2.一人一票,過半數通過。也可約定2/3合伙人通過規則。
(二)合伙事務全票決的事項 ★★★
全票決亦稱一致決,即需要全體同意才能作出有效決議。根據合伙企業法第31條規定,下列事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伙企業的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注意】合伙份額出質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否則無效。不存在善意第三人利益保護問題,行為人自行承擔賠償責任。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8.合伙人向第三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
9.吸收新的合伙人。
六、競業禁止
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不得從事對合伙企業不利的活動,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合伙人的競業禁止義務,即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不得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合伙協議也沒有約定,而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對合伙人行為的上述限制,是為了維護全體合伙人共同的利益。
七、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
1.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法和虧損分擔方法,均由合伙協議約定。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按照實際的(而非約定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平均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
2.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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