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是2019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商法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法考為你精講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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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是指以其財產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自然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如: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公務員。
1.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企業財產享有所有權。獨資企業成立時的出資和經營過程中積累的財產都歸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所有。
2.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的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由于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人格與企業的人格密不可分,企業財產所有權均歸投資人,所以投資人對于企業財產享有充分和完整的支配與處置權。當投資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其繼承人可以依繼承法的規定對獨資企業行使繼承權。
3.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8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一)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管理的方式
1.投資人有權自主選擇企業事務的管理形式。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管理的形式主要分為以下三種:
(1)自行管理。
(2)委托管理。即由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委托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來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3)聘任管理。即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來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2.委托或聘用管理應簽訂書面合同。
3.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注意】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對外簽署的合同有效,若因此給企業造成損失,企業在對外承擔責任后,可向其追償。
(二)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管理人的義務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義務,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0條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2.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
3.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4.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5.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6.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7.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8.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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