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是2019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商法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法考為你精講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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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概念與特征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指中、外合作者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按照合同約定分配收益或產品、分擔風險和虧損的企業。其特點是:
1.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屬于契約式的合營企業。合營各方的權利義務不是取決于投資比例與股份,而是取決于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既可以是法人企業,也可以是非法人企業。
3.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機構與管理方式具有多樣性特征。既可以是董事會制、聯合管理委員會制,也可以是委托第三方管理。
4.一般采取外方先行回收投資,合作期滿,企業的資產均歸中方所有。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設立
(一)組織形式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合作各方的關系是一種合伙關系。合作各方應根據其認繳的出資額或提供的合作條件,約定各自承擔債務責任的比例,但對外應承擔連帶責任。
(二)注冊資本
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合作企業,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的合作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投資總額包括注冊資本和借貸資本。
合作企業注冊資本在合作期限內不得減少。但因投資總額和生產規模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查批準機關批準。
(三)出資
合作各方的出資方式(或者是合作條件)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實物、工業產權、商業秘密、專有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權利。該出資或合作條件不得設立抵押、質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擔保。各方出資應由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
(四)出資比例
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外方合作者的投資一般不低于注冊資本的25%。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出資比例由商務部確定。
(五)合作各方的出資期限
中外合作企業的合作各方應當根據合作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繳納投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期限。合作各方未按期繳納投資、提供合作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限期履行出資義務;期限屆滿仍未履行的,審查批準機關應當撤銷其批準證書,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吊銷其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未按合作企業合同繳納投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一方,應當向已經繳納投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他方承擔違約責任。
三、組織機構與議事規則
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作出決議一般由出席會議董事或委員的過半數同意,但合作企業章程的修改、資產抵押、注冊資本的增加和減少、合作企業的合并、分立、解散和變更組織形式、合作各方約定由會議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等,應由出席的董事或委員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1.合作企業法第12條規定,合作企業應當設立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依照合作企業合同或者章程的規定,決定合作企業的重大問題。此外,合作企業成立后可改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經營管理。
2.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董事長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員召集并主持。1/3以上董事或委員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或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不能出席的,應書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決。會議作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或者委員的過半數通過。召開會議,應在10天前通知全體董事或者委員。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也可以用通訊方式作出決議。
3.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當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員出席方能舉行。
中外合作企業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協商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規定。合作企業期限屆滿,合作各方同意延長合作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180天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審批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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