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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和解的申請
債務人依照破產法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破產申請后,破產宣告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注意:和解程序只有債務人才能申請)。債務人在申請和解時必須提交和解協議草案。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申請符合破產法的,應裁定和解并予以公告;并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
二、和解協議的成立和生效
有關和解協議草案的表決,符合“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的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條件時,即達成和解協議。
【注意】和解協議的生效。必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方能生效(注意:是認可不是批準)。人民法院認可和解協議的,應當發布公告,終止破產程序。和解協議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協議生效后,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職務的報告。
【經典真題】在某公司破產案件中,債權人會議經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60%,就若干事項形成決議。該決議所涉下列哪一事項不符合《破產法》的規定?(2012-03-31,單)
A.選舉8名債權人代表與1名職工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
B.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C.申請法院更換管理人
D.通過和解協議
【答案】D
三、和解協議的執行
和解協議對全體債權人(無論是否參與表決),均有拘束力。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或者已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但未獲得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1)和解協議無效。因債務人的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成立的和解協議,無論該違法事由在生效前或生效后發現,人民法院都應當裁定其無效,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和解協議在生效以后因存在違法事由而被裁定無效的,和解債權人因執行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在其他債權人所受清償同等比例范圍內,不予返還。例如,債權人甲、乙因執行和解協議已分別接受15%和10%的清償,和解協議被裁定無效后,甲應當返還多出乙的5%的部分。
(2)和解協議執行不能。債務人不能執行或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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