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票據權利和票據行為》是2019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商法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網法考頻道為你精講公司的設立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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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據權利
(一)票據權利的概念與特征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請求票據債務人支付票據載明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所享有的,請求支付票據所載金額的權利。持票人必須首先向主債務人行使第一次請求權,而不能直接行使追索權。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付款請求權未能實現時發生的、對從債務人所享有的、請求償還票據所載金額及其他有關金額的權利。
票據權利的特征體現為:(1)金錢債權。(2)證券性權利。票據權利一經發生,就同作為證券的票據合而為一,唯有取得證券,才能取得并行使票據權利。票據權利的轉移必須進行票據的交付。(3)票據權利是一種二次性權利。首先行使付款請求權,付款請求權未能實現時,可向付款人以外的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二)票據權利的取得
1.票據權利的原始取得。(1)發行取得。是指權利人依據出票人的出票行為而原始取得票據權利。(2)善意取得。這是指票據受讓人依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法,善意地從無權處分人處取得票據,從而取得票據權利。【注意】對于受讓人是否善意,其注意義務僅限于其直接前手。受讓人對是否屬于善意,不負舉證責任。
2.票據權利的繼受取得。票據權利的繼受取得,是指受讓人從有處分權的前手(權利人)處取得票據,從而取得票據權利。票據權利繼受取得票據的最主要的方式是背書轉讓。
【注意】是否存在非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如何理解?
實踐中存在依一般民事權利的轉讓方式取得票據權利的情況,如因贈與、公司合并、營業受讓等方式取得票據權利的,則屬于非票據法上的繼受取得。此種繼受取得,不能得到票據法對合法持票人權利的特別保護。
(三)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
1.票據權利的行使。這是指票據權利人為實現票據權利而請求票據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票據權利的行使,最需要注意的是票據權利人應進行票據提示,即向票據債務人出示票據。
2.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票據權利人為防止票據權利喪失所進行的行為。【注意】這跟法律上的財產保全是不一樣的。票據權利的保全方式包括進行票據提示、做成拒絕證書、中斷時效。
(1)按期提示票據。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間內提示票據行使票據權利。只有持票人在法定期間內提示票據請求付款被拒絕的,方可行使追索權。
(2)做成拒絕證書。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在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時,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證明。證明應記載: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票據種類、主要記載事項;拒絕承兌付款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時間;拒絕承兌人、拒絕付款人的簽章。另外,代理付款銀行出具的退票理由書,有關機關出具的合法證明(包括醫院或有關單位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死亡證明,司法機關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逃匿證明,公證機關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書,有關的司法文書和處罰決定,包括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時的有關司法文書,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等)與拒絕證書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3)中斷時效。與普通民事債權相同,訴訟可以中斷時效,保全票據權利。
(四)票據權利的消滅
1.票據權利的消滅,是指因一定的事由而使票據上的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喪失。其實質就是票據法律關系的消滅。
2.票據權利消滅的事由。票據權利的消滅,主要是基于票據權利得到完全實現而消滅。
(1)付款;
(2)追索義務人清償票據債務及追索費用;
(3)票據時效期間屆滿。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①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②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③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④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4)票據記載事項欠缺。
(5)保全手續欠缺。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6)票據丟失(滅失)也可以使票據權利消滅,民法上一般債權的消滅事由如抵銷、混同、提存、免除等也可以使票據權利消滅。
(五)票據權利的瑕疵 ★★
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票據的偽造和變造。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其他簽章人仍需依其簽章按照票據所載文義承擔票據責任。
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后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后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是在被變造之前或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任何人不得更改,更改會導致票據無效。另根據較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更改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也會導致票據無效。對票據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如付款人名稱、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只需簽章證明即可。
權利人故意所為的票據涂銷行為就其實質來說就是票據內容的更改,應發生上述票據更改的法律后果。權利人非故意所為的涂銷,涂銷行為無效,票據依其未涂銷時的記載事項發生法律效力;非權利人所為的票據涂銷行為,發生票據偽造、變造的法律后果。
【經典真題】甲公司為清償對乙公司的欠款,開出一張收款人是乙公司財務部長李某的匯票。李某不慎將匯票丟失,王某拾得后在匯票上偽造了李某的簽章,并將匯票背書轉讓給外地的丙公司,用來支付購買丙公司電纜的貨款,王某收到電纜后轉賣得款,之后不知所蹤。關于本案,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2016-03-74,多)
A.甲公司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B.李某不承擔票據責任
C.王某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D.丙公司應當享有票據權利
【答案】ABD
二、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以票據權利義務的設立、變更為目的的法律行為。主要包括簽發、背書、承兌、保證、參加承兌等。票據行為除具有上述票據所具有的無因性、形式性(要式性和文義性)的特征外,還具有獨立性的特征。
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2.背書。背書是指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據行為。
3.承兌。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票據載明金額的票據行為。
4.保證。保證是指行為人對特定票據債務人的票據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票據行為。
三、行為的代理
票據代理有兩種不同形態:(1)代理人以自已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票據行為。(2)代理人不以自己的名義,而是直接以被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進行的票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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