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匯票》是2019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商法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網法考頻道為你精講公司的設立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希賽網法考頻道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商經《破產清算程序》知識點,商經精講系列教材將知識點分章節逐一解析,將知識融會貫通,高效備考。
一、匯票的概念和種類
1.匯票的概念。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在指定的日期,無條件支付給持票人或收款人確定金額的票據。匯票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主要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匯票的種類。
(1)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銀行匯票是以銀行為出票人,同時以銀行為付款人的匯票(一般情況下出票行與付款行為同一銀行,特殊情況也可不同)。商業匯票是以非銀行的公司、企業為出票人,以銀行或非銀行公司、企業等為付款人的匯票。付款人為銀行且由其承兌的,為銀行承兌匯票;當付款人為非銀行的公司、企業等且由其進行了承兌的,為商業承兌匯票。
(2)即期匯票和遠期匯票。即期匯票亦稱見票即付的匯票(匯票未記載到期日、或載明見票即付)。遠期匯票是指匯票記載了到期日,付款人承擔到期付款責任的匯票。銀行匯票均為即期匯票,商業匯票多為遠期匯票。
(3)光單匯票和跟單匯票。光單匯票是在付款時無須附隨其他單據的匯票。跟單匯票又稱信用匯票、押匯匯票,需要附隨相關提單、倉單、商業發票等單據,才能付款的匯票。
二、匯票的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一)匯票的法定記載事項
票據法第22條規定,匯票必須記載如下事項,否則無效:
1.表明“匯票”的字樣(統一印制)。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附條件即無效)。
3.確定的金額?!咀⒁狻吭趨R票金額記載欠缺或更改時,匯票無效。另匯票上的中文和數碼兩種記載必須一致,否則亦無效。
4.付款人名稱。匯票作為一種委托證券,出票時必須記載出票人所委托的人。
【注意】必須注意匯票出票時記載的付款人,只是匯票上的付款人,并非實際結算關系上的付款人(體現銀行信用或商業信用)。除銀行匯票均以出票銀行為付款人之外,其他匯票的付款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
5.收款人名稱。匯票是一種指示證券,出票人出票時必須載明收款人(票據權利人)。然后才能由收款人通過背書繼續指示新的票據權利人。收款人名稱的記載必須用全稱。
6.出票日期?!咀⒁狻浚?)決定票據權利行使期間的計算基準日。(2)計算匯票到期后利息的基準日,也是決定保證是否成立的基準日。(3)確定出票人民事行為能力的依據。匯票上記載的出票日,不必一定為實際出票日,但不得編造公歷上沒有的日期(如2月31日),也不能晚于匯票的付款日期,否則無效。
7.出票人簽章。(1)商業匯票,為該法人或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2)銀行匯票,為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3)銀行匯票的出票人以及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規定的專用章而加蓋該銀行的公章,簽章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二)匯票未記載事項的認定
1.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
2.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3.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三、匯票的背書轉讓
匯票轉讓是通過背書方式進行的。所謂“背書”,是指持票人在票據的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完成簽章與交付,從而將票據權利(或部分權利)轉讓給他人的票據行為。
1.背書轉讓的方式。一般在票據的背面,載明表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的文句。票據法不限制背書次數,也可以“粘單”背書。
【注意】背書應當記載被背書人名稱、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未記載背書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2.背書轉讓的效力。背書轉讓具有與一般債權轉讓不同的法律效力:
(1)背書轉讓無須經票據債務人同意。
(2)背書轉讓的轉讓人不退出票據關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據權利人轉變為票據義務人,并承擔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
(3)背書轉讓具有更強的轉讓效力。通過背書的方式轉讓票據權利,能夠使受讓人得到更充分的保護?!咀⒁狻竣偃舯硶贿B續的話,持票人在形式上就不具有合法的持票人資格,從而可能出現權利行使的障礙。但如果持票人能證明自己的合法權利人身份,仍可行使票據權利。②受讓人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受票據債務人與前手背書人之間抗辯事由的影響。③受讓人可以主張善意取得。
3.背書轉讓的限制情形。限制背書實際上是對背書人擔保責任或被背書人的權利加以限制的背書:
(1)出票人的限制背書。根據票據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匯票不得轉讓。
【問題】不得轉讓的匯票,持票人背書轉讓的法律后果如何?
對不得轉讓的匯票,持票人背書轉讓的,背書行為無效。但該行為仍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票據法的這一規定,僅僅表明該票據不能依背書方式進行轉讓,也不能發生背書轉讓的法律效力,但并不意味著絕對不能轉讓。此時的轉讓屬于一般指名債權的轉讓,其效力與背書轉讓的效力有很大不同:①并不當然取得票據權利人資格,不得主張善意取得,只有在受讓人持有票據,又無對抗事由的情況下,才能行使權利。②票據轉讓后,轉讓人不承擔擔保責任。③保持對受讓人的抗辯權,并防止在受到追索時增加更多的償還金額。
(2)背書人的限制背書。根據票據法第34條規定,背書人可以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如果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注意】背書人的限制背書,只是將自己的擔保責任,限制在直接后手,對此后的后手受讓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此時票據仍可背書轉讓,背書人限制背書以外的各個背書,仍為普通背書,具有普通背書的一切效力。
(3)回頭背書及其效力?;仡^背書是指以先前已經在票據上簽名的出票人、背書人等票據債務人為被背書人的背書?;仡^背書的被背書人是先前的背書人的,他既是票據的債務人,也是票據的權利人,他要對其后手承擔擔保責任,所以也就不能向他們行使追索權。
(4)附條件背書及其效力。票據法第33條第1款規定,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咀⒁狻勘硶綏l件和付款附條件是完全不同的。付款附條件的,票據無效;背書附條件的,票據依然有效,背書也依然有效,只是所附條件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
(5)分別背書和部分背書及其效力。票據法第33條第2款規定,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6)期后背書及其效力。期后背書是指在票據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時所為的背書。票據法第36條規定,期后背書應當屬于無效背書,只具有一般債權轉讓的效力。但期后背書的背書人仍需承擔票據責任。
(7)委托收款背書及其效力。委托收款背書只是以背書形式進行的委托,不發生票據權利轉讓的效力。委托收款背書時,必須記載“委托收款”字樣。
四、匯票質押
匯票質押是指以設定質權、提供債務擔保為目的而進行的背書。實踐中通常由背書人通過背書的方式,將票據轉移給質權人,以票據金額作為對被背書人債務清償的保證。
背書人在設定質押背書時,必須在背書中載明“質押”字樣,并簽名蓋章。若未簽章,或出質人未在匯票或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只是另行簽訂質押合同或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
【注意】質押背書是一種特殊的質權方式,具有不同于普通質權的效力。(1)被背書人在實現債權時,不限定在設質的債權范圍內,可以請求全部票據金額,但多余部分應返還。(2)依據較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案件糾紛若干問題的規定》,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以質押票據再行背書或者背書轉讓票據的,背書行為無效。(3)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不得質押,否則,因質押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4)貸款人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從事票據質押貸款的,質押行為無效。(5)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對此票據進行質押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五、匯票的貼現
票據貼現是指在持票人需要資金時,將持有的未到期商業匯票,通過背書的方式轉讓給銀行,銀行在票據金額中扣除貼現利息后,將余款支付給貼現申請人的票據行為。貼現同時是一種銀行授信行為,出票人、收款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均對該貸款(票據金額)承擔連帶責任。
匯票貼現的限制主要體現在:
1.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以此票據進行貼現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
2.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以此票據進行貼現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3.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向其非開戶銀行申請貼現,與向其開戶銀行申請貼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持票人有惡意或與貼現銀行惡意串通的除外。
4.再貼現和轉貼現。再貼現是指票據到期前,貼現銀行向中央銀行背書轉讓票據,中央銀行扣除再貼現利息后,將余額支付給貼現銀行的一種票據行為。轉貼現是貼現銀行向其他商業銀行背書轉讓票據的票據行為。
六、匯票的承兌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1.承兌的原則。(1)自由承兌。(2)完全承兌。(3)單純承兌。我國票據法第43條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如果附有條件,視為拒絕承兌,不發生承兌的效力。
2.提示承兌。提示承兌是指匯票的持票人,向匯票上所載的付款人出示匯票,請求其承諾付款的行為。
3.提示承兌的法律后果。票據法第40條第2款規定,匯票未按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4.提示承兌的例外。持票人請求付款一旦遭到拒絕,即可行使追索權。【注意】銀行匯票均為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須承兌。
5.付款人的承兌程序。(1)付款人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拒絕承兌。付款人在收到提示承兌匯票時,還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貑紊蠎斢浢鲄R票提示承兌日期并簽章。(2)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收到承兌匯票之日起第3日為承兌日期。(3)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條件;如果承兌附條件,視為拒絕承兌。
七、匯票的保證
匯票保證是指匯票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擔保特定的票據債務人能夠履行票據債務的票據行為。
票據法第46條規定,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1)標明“保證”的字樣。(2)保證人名稱和住所。(3)被保證人名稱。(4)保證日期。(5)保證人簽章。
1.保證人的責任。票據法第49條規定,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票據法第50條還規定,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咀⒁狻勘WC人的責任是獨立責任。即使被保證的票據債務因實質性原因而無效,已經完成的票據保證仍然有效。
2.保證人的代位權。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3.保證附條件的法律后果。保證不得附有條件;保證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換言之,匯票保證如果附有條件,保證依然有效,不管所附條件如何或成就與否,視為無條件,保證人均須承擔保證責任。
八、付款
票據法第53條規定,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注意】持票人未按照票據法規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但對于背書人,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則會喪失對背書人的追索權。
2.提示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應為合法持票人。持票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進行提示。
九、匯票的追索權
票據法第61條規定,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票據法第61條第2款的規定,對于定日付款的匯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以及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下列情況在匯票到期日前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1)匯票被拒絕承兌的;(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匯票到期后,如果匯票的付款人、承兌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拒絕支付,或者付款人提示付款時,匯票上所載的付款場所不存在、付款人不存在或下落不明,無法進行提示,因而無法獲得付款時,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注意】追索權的行使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
2.因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持票人不能取得拒絕證明的,其他有關的證明也可以作為拒絕證明。(1)醫院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死亡的證明;(2)司法機關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逃匿的證明;(3)公證機關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書。
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文書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
4.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
5.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這是追索權行使的附帶條件。持票人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只是賠償金額以票據金額為限。
【經典真題】1.甲公司向乙公司簽發了一張付款人為丙銀行的承兌匯票。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擔保函,承諾甲公司不履行債務時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乙公司持票向丙銀行請求付款,銀行以出票人甲公司嚴重喪失商業信譽為由拒絕付款。對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2010-03-29,單)
A.乙公司只能要求丁承擔保證責任
B.丙銀行拒絕付款不符法律規定
C.乙公司應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不能得到清償時方能向丁追償
D.丁屬于票據法律關系的非基本當事人
【答案】B
2.億凡公司與五悅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由億凡公司向五悅公司供貨;五悅公司經連續背書,交付給億凡公司一張已由銀行承兌的匯票。億凡公司持該匯票請求銀行付款時,得知該匯票已被五悅公司申請公示催告,但法院尚未作出除權判決。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銀行對該匯票不再承擔付款責任
B.五悅公司因公示催告可行使票據權利
C.億凡公司仍享有該匯票的票據權利
D.法院應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
【答案】C
小編推薦:
>>點擊注冊會員,享更多法考相關資訊,問題咨詢可撥打電話400-111-9811。
法考備考資料免費領取
去領取
專注在線職業教育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