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證券發行》是2019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商法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網法考頻道為你精講公司的設立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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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發行的基本條件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證監會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核準,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證券發行分為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公開發行是指:(1)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2)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是指不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注意】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成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采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 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一)股票發行的基本條件 ★★★
股票發行是指符合發行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定程序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公眾招募或出售股票以募集資金的行為。股票發行分兩種:(1)設立發行(2)增資發行。
(1)設立發行股票的條件:
①公司章程;
②發起人協議;
③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④招股說明書;
⑤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⑥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依照證券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準文件。
同時,根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設立發行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的產業政策。
②發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種,同股同權。
③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且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但另有規定的除外。
④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25%,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0%;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證監會按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得少于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10%(公司法變更為15%)。
⑤發起人在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⑥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2)發行新股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為增資目的再次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稱為發行新股。其條件為:
①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②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③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④經國務院批準的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新股發行還必須符合有關增資發行的特殊條件:
①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并間隔1年以上;
②公司在最近3年內連續盈利,并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③公司最近3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至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④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⑤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相同,并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公司債券發行的基本條件
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其條件如下: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
(2)公司發行的債券累計余額不超過凈資產額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水平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及其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核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經典例題】依據我國《證券法》的相關規定,關于證券發行的表述,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3-03-32,單)
A.所有證券必須公開發行,而不得采用非公開發行的方式
B.發行人可通過證券承銷方式發行,也可由發行人直接向投資者發行
C.只有依法正式成立的股份公司才可發行股票
D.國有獨資公司均可申請發行公司債券
【答案】D
二、發行公告
發行公告是指發行人在證券發行前必須依法向社會公眾公告其招股說明書等募集文件。發行人所公告的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公司章程,并載明下列事項:公司的名稱、住所;發起人、發行人簡況及其認購的股份數;籌資目的;每股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初次發行的發起人認購股本的情況、股權結構及驗資證明;承銷機構的名稱、承銷方式與承銷數量;發行的對象、時間、地點及股票認購和股款繳納的方式;所籌資金的運用計劃及收益、風險預測、公司最近發展規劃和經注冊會計師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預測文件;等等。
三、證券承銷
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注意】發起人應當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不包括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情形),應當依法由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不能理解為發行人可通過證券承銷方式發行,也可由發行人直接向投資者發行。
根據證券法規定,我國證券承銷業務的種類有:代銷和包銷兩種方式。證券代銷(代理發行),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屆滿時,將未售出的證券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注意】代銷屬于委托代理關系,有可能出現發行失敗的情況。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后剩余證券全部購入的承銷方式。包銷又可分為全額包銷和余額包銷兩種形式。證券包銷合同簽訂后,發行人將證券的所有權轉移給證券承銷人。證券代銷、包銷的最長不超過90日,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預留所代銷的證券和預先購入并留存所包銷的證券。
【問題】關于證券發行中的承銷團,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承銷團又稱聯合承銷,是指兩個以上的證券經營機構組成承銷人,為發行人發售證券的一種承銷方式。依照證券法規定,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必須采取承銷團的形式來銷售。
承銷團在承銷過程中,其中一家證券公司為主承銷人。主承銷人與其他各家承銷人的關系屬于民法上委托代理關系,主承銷人的行為后果由承銷團承擔。主承銷人應當具備的主要條件如下:①具有法定最低限額以上的實收貨幣資本;②主要負責人中2/3的人員有3年以上的證券管理工作經歷,或者有5年以上的金融管理工作經驗;③有足夠數量的證券專業操作人員,其中70%以上的人員在證券專業崗位工作2年以上;④全部從業人員在以往3年內的承銷過程中,沒有因內幕交易、侵害客戶利益、工作嚴重失誤受到起訴或行政處分;⑤沒有違反有關證券市場管理法規和政策,沒有受到過證監會給予的通報批評;⑥承銷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在前3年的承銷過程中,無其他嚴重劣跡,特別是與欺詐、提供虛假信息有關的行為。
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的代銷、包銷期最長不得超過90日。以代銷方式發行股票的,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70%的,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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