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勞動爭議》是2019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商法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網法考頻道為你精講公司的設立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希賽網法考頻道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商經《勞動爭議》知識點,商經精講系列教材將知識點分章節逐一解析,將知識融會貫通,高效備考。
一、勞動爭議概述
勞動爭議又稱勞動糾紛,是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或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發生的糾紛。
1.集體勞動爭議。集體勞動爭議是指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在3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勞動爭議。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10人以上,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2.勞動爭議的范圍。(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3.不屬于勞動爭議的糾紛。(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二、勞動爭議的處理機構
(一)勞動爭議調解機構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有: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組成)、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等。
(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依法獨立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仲裁的專門機構,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組成人員是單數。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三)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司法機構。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3.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4.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勞動關系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以及應否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5.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
6.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三、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及處理程序 ★★
我國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主要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失敗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失敗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協商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協商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可以申請調解或申請仲裁。
(二)調解
當事人雙方愿意調解的,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15日內結束調解;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當事人可申請仲裁。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
【問題】勞動爭議調解書可否強制執行?
【解答】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調解不是勞動爭議解決的必經程序,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三)仲裁
仲裁是勞動爭議案件處理必經的法律程序。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仲裁時效。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2.仲裁期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接到仲裁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受理后,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的45日內作出仲裁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委員會可依法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仲裁調解書。仲裁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須自覺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舉證責任。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拒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4.先予執行裁決權。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5.一裁終局案件。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因執行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上述案件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問題】對一裁終局的案例,用人單位怎么辦?
【解答】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用人單位不能再向法院起訴,也不能申請再次仲裁,但用人單位可以在具備法定特殊情況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四)訴訟 ★★★
當事人對可訴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經過仲裁裁決,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管轄。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分別向用人單位住所地、勞動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證明責任。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人民法院對一裁終局的部分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有撤銷權:用人單位對一裁終局的裁決書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若有證據證明存在如下情形之一,應當裁定撤銷:(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4)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5)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典真題】李某因追索工資與所在公司發生爭議,遂向律師咨詢。該律師提供的下列哪些意見是合法的?
A.解決該爭議既可與公司協商,也可申請調解,還可直接申請仲裁
B.應向勞動者工資關系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提出仲裁請求
C.如追索工資的金額未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則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用人單位不得再起訴
D.即使追索工資的金額未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只要李某對仲裁裁決不服,仍可向法院起訴
【答案】ACD
小編推薦:
>>點擊注冊會員,享更多法考相關資訊,問題咨詢可撥打電話400-111-9811。
法考備考資料免費領取
去領取
專注在線職業教育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