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其他犯罪排除事由》是2019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刑法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網法考頻道為你精講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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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外,還存在其他犯罪排除事由(其中有些是否屬于違法阻卻事由尚存在爭議)。是否為刑法所明文規定,因而異。多數為超法規犯罪排除事由,如法令行為、正當業務行為、被害人承諾、基于推定的承諾、自救行為、義務沖突等
一.法令行為
法令行為,是指直接根據成文法律、法令的規定,作為行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所實施的行為。法令行為分為四類:
一是基于政策的理由而排除違法性的行為。
例如:日本刑法第187條規定了發行彩票罪。發行彩票是違法行為,但基于財政政策的理由,賽馬法、自行車競賽法規定某些發行彩票的行為是合法行為。
二是法令有意明示了合法性條件的行為。
例如:有些刑法規定了墮胎罪,但又有法律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墮胎行為,是合法行為。
三是職權(職務)行為。例如:司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捕。
四是權利(義務)行為。例如:公民扭送現行犯。
二.正當業務行為
指雖沒有法令的直接規定,但在社會觀念上被認為是正當的業務上的行為。
例如:拳擊不成立暴行罪、傷害罪。
正當業務行為判處犯罪性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業務必須是正當的;二是在業務范圍內的行為。
三.被害人承諾
被害人承諾的成立條件:
1.被害人承諾的法益只能是本人有權支配和自由處分的個人法益(生命權和重大健康權不能承諾);
2.承諾人必須具有承諾能力(即能夠理解承諾行為的性質、內容、意義和后果);
3.承諾必須出于承諾者真實的意思(戲言性的承諾、基于強制或者威壓作出的承諾,不排除犯罪的成立);
4.承諾的時間必須在行為實施之前作出;
5.行為不能超出承諾的范圍。
四.自救行為
指權利受到侵害的人,在通過法律程序、依靠機關不可能或者明顯難以恢復權利的情況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濟權利的行為,即自救行為。
自救行為與正當防衛的區別在于:正當防衛是在侵害正在發生時實施的,而自救行為是在侵害終了之后實施的。自救行為成立的條件:一,已經對法益造成了違法侵害;二,通過法律程序、依靠機關不可能或者明顯難以恢復權利;三,根據行為無價值論的觀點,需要有自救的意思,即必須是為了恢復自己的權利;四,自救行為具有相當性,需要考慮自救方法與程度的補充性及法益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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