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罰概說》是2019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刑法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網法考頻道為你精講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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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罰的概念
刑罰是刑法規(guī)定的由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人適用的限制或剝奪其某種權益的強制性制裁方法。
二.刑罰的特征
1.制定主體:較高權力機關(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才有權制定、補充、修改刑法和其中的刑罰);
2.適用根據:刑法;
3.適用對象:犯罪人
4.適用機關:人民法院
5.嚴厲程度:對犯罪人施行的最嚴厲的強制方法。
三.刑罰的目的
刑罰的目的問題其實就是刑罰的正當化根據問題
1.絕對主義(又稱“報應主義”):“因為有犯罪而科處刑罰”——懲前
2.相對主義(又稱“預防主義”、“目的主義”、“功利主義”):“為了沒有犯罪而科處刑罰”——斃后
(1)特殊預防。即預防犯罪人重新犯罪。特殊預防通過兩個途徑實現:一是通過對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人適用死刑,永遠剝奪其重新犯罪的能力;二是通過犯罪人適用刑罰,使犯罪人不能犯罪、不敢犯罪乃至不愿犯罪。
(2)一般預防。即預防尚未犯罪的人實施犯罪。一般預防的對象主要包括危險分子、不穩(wěn)定分子和犯罪被害人。——刑罰必然、及時、公開、適當
3.相對報應主義(又稱“合并主義”):“因為有犯罪并為了沒有犯罪而科處刑罰”——懲前斃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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