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首、坦白、立功》是2019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刑法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網法考頻道為你精講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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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首
自首最早起源于中國
(一)一般自首(★★★★)
1.含義: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
2.成立條件:(1)犯罪以后自動投案。(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3.對“犯罪以后自動投案”的認定:
(1)A、投案時間——犯罪以后,歸案之前。
B、投案對象——一般為公安司法機關。
C、投案方式——包括親首、代首、送首、陪首等。
(2)根據自首制度的立法精神與司法解釋,下列情形視為“自動投案”:
A.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以前,主動、直接向公檢法投案的;
B.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投案的;
C.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的,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D.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為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E.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的過程中,主動投案的;
F.經查實確已準備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司法機關捕獲的;
G.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
H.公安、司法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3)不能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
A.犯罪嫌疑人先投案交代罪行后,又潛逃的;
B.以不署名或化名將非法所得寄給司法機關或者報刊、雜志社的。
4.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認定:
A.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B.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后又翻案的,不是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為自首。
C.由于客觀因素,不能全部交代所有的犯罪事實,但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的,也屬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成立自首。
D.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后,為自己進行辯護,提出上訴,或者更正、補充某些事實的,應當允許,不視為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5.共同犯罪中自首的認定:
A.一般共犯成員不僅要如實供述本人實施的犯罪行為,還必須交代所知的同案犯的犯罪行為,才成立自首;主犯尤其是集團犯罪的首要分子,必須交代整個共同犯罪的全部罪行,才成立自首;
B.出于掩護其他案犯而故意包攬全部責任的,不視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二)特別自首(★★★)
1.含義:又稱“準自首”,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2.特征:
(1)主體是已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如實供述的是司法機關還沒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三)法律后果(★★★★)
67條:“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注意兩點:第一,一人犯數罪時,犯罪人僅對其中部分犯罪自首的,自首的法律效果僅適用于已自首的犯罪;第二,在共同犯罪中,自首的法律效果僅適用于自首的共犯人。
二.坦白
(一)含義
指犯罪嫌疑人被動歸案以后如實交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
(二)坦白與自首的區別
1.自首是主動投案,坦白是被動歸案;
2.自首是在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然已被發覺,但尚未對其進行傳訊或者施以強制措施的時候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坦白是在罪行已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發覺,并對其進行傳訊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后,如實供認這些罪行的。
(三)法律后果(★★★★)
67條第3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三.立功
(一)一般立功(★★★★)
1.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指他人實施的且與揭發者非同案的罪行。以下情形不屬于立功:其一,揭發同案共犯;其二,揭發同案對合犯,如甲向乙出售假幣;丙向丁行賄;其三,本犯說出他人提供事后幫助行為的,不成立立功;但提供事后幫助行為的犯罪人提供本犯罪行的,屬于揭發他人罪行,成立立功。如甲搶劫,乙窩藏。
2.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3.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
4.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5.具有其他有利于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
(二)重大立功
1.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2.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4.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5.對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三)法律后果(★★★★)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自首對事不對人;立功對人不對事。例如:甲犯盜竊罪和詐騙罪,其盜竊罪有自首情節,則盜竊罪享有自首的法律效果,其詐騙罪不享有自首的法律效果,此謂之“自首對事不對人”。如果甲犯有盜竊罪和詐騙罪,且具有立功情節,則其盜竊罪和詐騙罪均享有立功的法律效果,此謂之“立功對人不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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