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戰爭與武裝沖突法概述》是2019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三國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網法考頻道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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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戰爭的開始及其后果
(一)戰爭的開始
戰爭的開始意味著交戰國之間的關系從和平狀態進入敵對的戰爭狀態。戰爭開始的標志有兩種:(1)交戰雙方或一方宣戰,(2)一方使用武力的行為被另一方、第三方或國際社會認為已構成戰爭行為。
(二)戰爭開始的法律后果
戰爭開始使交戰國之間的法律關系發生重大變化,產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方面:
1. 外交和領事關系的斷絕。戰爭開始后,交戰國間的外交關系和領事關系一般自動斷絕。交戰國關閉其在敵國的使、領館。接受國有一般的義務尊重館舍財產和檔案安全。交戰國的外交代表和領事官員以及使、領館的有關人員有返回其派遣國的權利。這些人員在離境前的合理期限內,一般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
2. 條約關系發生變化。國際實踐中,戰爭開始引起的條約關系的變化主要有三種情況。
(1)僅以交戰國為當事國的條約效力根據以下情況決定:第一,凡以維持共同政治行動或友好關系為前提的條約,如同盟條約、互助條約或和平友好條約立即廢止。第二,一般的政治和經濟類條約,如引渡條約、商務條約等,除條約另有規定外,也停止效力。第三,關于規定締約國間固定或一直狀態的條約,如邊界條約、割讓條約等一般應繼續維持,除非另有規定或另有協議。
(2)交戰國與非交戰國為當事國的多邊條約的效力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條約本身明文規定,該條約在戰時中止其效力。另一種情況是,普遍性的多邊條約或有關衛生、醫藥的條約不因戰爭開始而終止,但其中與交戰行為相沖突的條款,可中止執行,待到戰爭結束后再恢復執行。
(3)關于涉及戰爭規范的條約效力。凡規定戰爭行為規范的條約于戰爭開始后不僅有效,而且恰恰必須適用,當事國應嚴格遵守。
3. 經貿往來的禁止。戰爭開始后,交戰國人民之間的貿易和商務往來一般是被禁止的,但對已履行的契約或已結算的債務則并不廢除。
4. 對敵產和敵國公民的影響。
(1)對敵產的影響。交戰國在戰爭中對敵產的處理應區分公產和私產:第一,交戰國對于其境內的敵國財產,除屬于使館的財產檔案等外,可予以沒收;第二,對占領區內屬軍事性的敵國動產可以征用;對不動產可以使用,但不得擁有、變賣或作其他改變物權所有者的處置;第三,具有軍事性的不動產,如橋梁、要塞等可于必要時予以破壞;第四,交戰國對于其境內的敵國人民的私產可予以限制,如禁止轉移、凍結或征用,但不得沒收;第五,對占領區內的敵國人民之私產不應以任何方式干涉或沒收,但對可供軍事需要的財產可征用。另外,交戰國對在海上遇到敵國公、私船舶及貨物,可予以拿捕沒收,但對從事探險、科學、宗教或慈善以及執行醫院任務的船舶除外;對中立國商船上的敵國私產,除可用于戰爭目的的之外,一般不應拿捕沒收;對敵國的公、私航空器及其所載貨物均可拿捕沒收。
(2)對敵國公民的影響。交戰國對其境內的敵國公民可實行各種限制,如進行敵僑登記,強制集中居住等。但就戰爭許可范圍內,應盡可能地減免對敵國公民人身、財產和尊榮上的限制和強制。
【經典真題】
甲乙兩國由于邊界糾紛引發武裝沖突,進而彼此宣布對方為敵國。目前乙國軍隊已突入甲國境內,占領了甲國邊境的桑諾地區。根據與武裝沖突相關的國際法規則,下列哪些選項符合國際法?(2008-01-79)
A.甲國對位于其境內的乙國財產,包括屬于乙國駐甲國使館的財產,不可予以沒收
B.甲國對位于其境內的乙國國民的私有財產,予以沒收
C.乙國對桑諾地區的甲國公民的私有財產,予以沒收
D.乙國強令位于其境內的甲國公民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敵僑登記
答案:D。甲乙兩國彼此宣布對方為敵國標志著戰爭的開始。交戰國對于其境內的敵國財產,除屬于使館的財產檔案等外,可予以沒收。A項所述甲國對位于其境內的乙國財產不可予以沒收是錯誤的,對乙國駐甲國使館的財產不可予以沒收的的表述是正確的,故A項整體上是錯誤的。交戰國對于其境內的敵國人民的私產可予以限制,如禁止轉移、凍結或征用,但不得沒收,故B項錯誤。對占領區內的敵國人民之私產不應以任何方式干涉或沒收,但對可供軍事需要的財產可征用,故C項錯誤。交戰國對其境內的敵國公民可實行各種限制,如進行敵僑登記,強制集中居住等,故D項正確。
二、非戰爭武裝沖突的開始及其后果
非戰爭的武裝沖突沒有正式開始的宣告程序。只要實際武力行為存在,就視為開始了非戰爭武裝沖突。在這種武裝沖突爆發時,武裝沖突各方一般繼續保持外交關系和領事關系,同時一般也不發生戰爭所引起的其他法律效果。
三、戰爭的結束及其后果
(一)戰爭的結束
戰爭的結束一般分兩步,停止敵對行動和結束戰爭狀態。敵對行動的停止不同于戰爭狀態的結束。停止敵對行動只是一種臨時的、為實現最終和平所作出的過渡性安排;而結束戰爭狀態則意味著交戰問題的最終解決和恢復彼此間的和平狀態。
1. 敵對行動的停止
敵對行動的停止是戰爭事實上的結束,包括停戰、無條件投降、停火與休戰等,是一種臨時的、為實現最終和平所作出的過渡性安排。
2. 戰爭狀態的結束
戰爭狀態的結束是從法律上結束戰爭,包括締結和平條約、發表結束戰爭狀態的聯合聲明、單方面宣布戰爭結束等。
(二)戰爭結束的法律后果
戰爭結束的法律后果包括:(1)兩國的關系恢復為正常的和平關系;(2)相應的戰爭法的規則終止適用,恢復適用國際法中的平時法部分;(3)恢復外交和領事關系;(4)恢復經濟貿易通商活動;(5)因戰爭中止實施的條約恢復效力;(6)取消對原交戰或國民的財產及其他權利的限制等。
四、戰時中立
(一)戰時中立的概念
戰時中立,是指在戰爭時期,非交戰國選擇不參與戰爭、保持對交戰雙方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選擇中立地位可以通過發表聲明表示,也可以不發表聲明而采取事實上遵守中立義務的方式。一個是否選擇中立地位,是政治抉擇,不是法律問題。但其如果選擇了中立地位,則產生相應的法律權利和義務。
(二)中立國的權利和義務
1.中立國的權利
(1)中立國的領土主權應得到交戰國的尊重。交戰國不得在中立國領土或其管轄區域從事戰爭行為,不得將中立國領土作為其作戰基地、通訊設施基地,或在中立國領土或領水內將商船改裝為軍艦。
(2)中立國人員的權益應得到保護。交戰國有義務采取措施,防止其境內或其管轄區域內的中立國使節及國民遭受虐待;防止其境內或其管轄區內的中立國人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
(3)中立國與交戰國關系中的某些特殊權利。中立國有權與交戰國的任一方保持正常的外交和商務關系。
2.中立國的義務。
中立國的義務分為不作為的義務、防止的義務和容忍的義務三個方面:
(1)不作為的義務,是指中立國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向任何交戰國提供軍事支持或幫助。包括不得提供軍隊、武器、給養、貸款或向交戰國軍隊提供庇護場所等。
(2)防止的義務,是指中立國有義務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交戰國在其領土或其管轄范圍內的區域從事戰爭,或利用其資源準備從事戰爭敵對行動以及戰爭相關的行動,包括在該區域中征兵、備戰、建立軍事設施或捕獲法庭、軍隊及軍用裝備過境等。
(3)容忍的義務,指中立國須容忍交戰國根據戰爭法對其和人民采取的有關措施,包括對其有關船舶的臨檢、對其從事非中立義務的船舶的拿捕審判、處罰或非常征用。
【經典真題】
甲、乙國發生戰爭,丙國發表聲明表示恪守戰時中立義務。對此,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戰爭法?(2012-01-34)
A.甲、乙戰爭開始后,除條約另有規定外,二國間商務條約停止效力
B.甲、乙不得對其境內敵國人民的私產予以沒收
C.甲、乙交戰期間,丙可與其任一方保持正常外交和商務關系
D.甲、乙交戰期間,丙同意甲通過自己的領土過境運輸軍用裝備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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