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對戰時平民和戰爭受難者的保護》是2019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三國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網法考頻道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希賽網法考頻道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三國《對戰時平民和戰爭受難者的保護》知識點,商經精講系列教材將知識點分章節逐一解析,將知識融會貫通,高效備考。
一、保護戰時平民和戰爭受難者法律規則的特點
戰時平民是指處于戰爭狀態下的和平居民;“戰爭受難者”包括戰時的傷病員及戰俘。關于保護的法律規則,主要在1949年的四個《日內瓦公約》和1977年關于日內瓦四公約的兩個《附加議定書》中得到編纂和發展,并形成了獨特的體系。其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公約》的適用包括戰爭和武裝沖突。這是基于國際實踐中,非戰爭的武裝沖突大量存在,為了避免任何一方以未經宣戰和戰爭狀態不存在為借口拒絕遵守《公約》規定的情況出現。
(二)在交戰國中有非締約國的情況下,《公約》對于締約國也具有拘束力。《日內瓦四公約》共同第2條規定:“沖突之一方雖非締約國,其他曾簽訂本公約之于其相互關系上,仍應受本公約之拘束。”
(三)非締約國在接受并援用《公約》的條件下可直接適用公約。嚴格地說,條約只拘束締約國,對第三國沒有拘束力。在原則上,一個接受和適用某項條約規定的前提,應是按照條約法的有關程序締結或加入該條約。然而,鑒于戰爭法適用情況的特殊性和急迫性,《日內瓦公約》共同第2條允許非締約國在接受并援用《公約》規定的條件下,可以與締約國在武裝沖突期間同等地受《公約》的約束,而不必須以通過有關程序加入該公約作為適用條件。
【經典真題】
甲乙兩國在其交界處發現一處跨國界的油氣田,兩國談判共同開發未果。當甲國在其境內對該油田獨自進行開發時,乙國派軍隊進入甲國該地區,引發了兩國間的大規模武裝沖突。甲國是1949年日內瓦四個公約的締約國,乙國不是。根據國際法的有關規則,下列判斷何者為錯誤?(2004-01-90)
A.由于戰場在甲國領土,甲國軍隊對乙國軍隊的作戰不受戰爭法規則的拘束
B.由于甲國作戰是行使自衛權,甲國軍隊對乙國軍隊的作戰不受戰爭法規則的拘束
C.由于乙國不是日內瓦四公約的締約國,甲國軍隊對乙國軍隊的作戰不受該四個公約的約束
D.由于乙國不是日內瓦四公約的締約國,乙國沒有遵守戰爭法規則的法律義務
答案:ABCD。戰爭法是調整交戰國之間,交戰國與中立國和其他非交戰國之間的關系以及規范戰爭中交戰方行為的規則和制度的總體。戰爭法規則中許多是古老的國際習慣法規則。所有國際法主體都受戰爭法規則的拘束,無論戰場在何地,也無論戰爭因何而起。故A項B項均錯誤。《日內瓦公約》第2條規定:“沖突之一方雖非締約國,其他曾簽訂本公約之于其相互關系上,仍應受本公約之約束。”也就是說,即使與非締約國發生戰爭或武裝沖突中,公約對締約國也具有約束力,故C項錯誤。《日內瓦公約》共同第2條允許非締約國在接受并援用《公約》規定的條件下,可以與締約國在武裝沖突期間同等地受《公約》的約束,而不必須以通過有關程序加入該公約作為適用條件。故D項錯誤。
二、保護戰時平民和戰爭受難者的主要內容
(一)戰時平民的保護
落人敵國管轄或支配下的平民的保護有兩種情況:一種對境內的敵國平民的保護;另一種是對占領區平民的保護。
1. 對境內敵國平民的保護
對于在戰爭或武裝沖突發生時,位于交戰國境內的敵國平民一般應允許離境。對繼續居留者應給予以下人道主義待遇:①平民不得成為攻擊的對象。禁止在平民中散布以恐怖為主要目的的暴力行為或暴力威脅;②禁止對平民的攻擊實施報復;③保障平民的合法權益,不得把他們安置在某一地點或地區,以使該地點或地區免受軍事攻擊;④不得在身體上和精神上對平民施加壓力,強迫提供情報;⑤禁止對平民施以體刑和酷刑,特別禁止非為醫療的醫學和科學實驗;⑥禁止實行集體刑罰和扣為人質;⑦應給予平民以維持生活的機會,但不得強迫他們從事與軍事行動直接相關的工作;⑧只有在安全的絕對必要的情況下,才可把有關敵國平民拘禁或安置于指定居所;⑨對婦女和兒童的特殊保護。
2. 對占領區平民的保護
占領當局應給予占領區的平民以下人道主義的待遇:①不得剝奪平民的生存權;②對平民的人格、尊嚴、家庭、宗教信仰應給予尊重;③不得對平民施以暴力、恐嚇侮辱,不得把平民扣為人質或進行集體懲罰,或謀殺、殘害及用作實驗。④不得利用武力驅逐平民;⑤不得為獲取情報對平民采取強制手段;⑥不得強迫平民為其武裝部隊或輔助部隊服務或加入其軍隊;⑦不得侵犯平民正常需要的糧食和醫藥供應;⑧不得廢除被占領國的現行法律,必須維持當地原有法院和法官的地位并尊重現行法律。
(二)傷病員待遇
日內瓦公約中,關于傷病員待遇的主要內容包括:(1)敵我傷病員在一切情況下應無區別地予以人道的待遇和照顧。(2)沖突各方的傷者、病者如落于敵手,應為戰俘,國際法上有關戰俘之規定應適用于他們。(3)每次戰斗后,沖突各方應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搜尋傷者、病者,予以適當的照顧和保護;環境許可時,應商定停戰或停火辦法,以便搬移、交換或運送戰場上遺落之受傷者。(4)沖突各方應盡速登記落于其手中之每一敵方傷者、病者,或死者之任何可以證明其身份之事項,并應盡速轉送情報局,該局轉達上述人員之所屬國。(5)沖突各方應保證在情況許可下將死者分別埋葬和焚化之前,詳細檢查尸體,如可能時,應經醫生檢查,以確定死亡,證明身份并便于作成報告。(6)軍事當局,即使在入侵或占領地區,也應準許居民或救濟團體自動收集和照顧任何國籍之傷者、病者。任何人不得因看護傷者、病者而被侵擾或定罪。(7)海戰中傷病員的待遇,如適用范圍、保護對象、基本原則等方面與陸戰的制度完全相同。并且由于海戰特點還特別補充了一些諸如船難、軍用醫院船等方面的相關規定。
(三)戰俘待遇
根據《日內瓦第三公約》,戰俘的待遇和權利包括:(1)交戰方應將戰俘拘留所設在比較安全的地帶。無論何時都不得把戰俘送往或拘留在戰斗地帶或炮火所及的地方,也不得為使某地點或某地區免受軍事攻擊而在這些地區安置戰俘。(2)不得將戰俘扣為人質,禁止對戰俘施以暴行或恫嚇及公眾好奇的煩擾;不得對戰俘實行報復,進行人身殘害或肢體殘傷,或供任何醫學或科學實驗;不得侮辱戰俘的人格和尊嚴。(3)戰俘應保有其被俘時所享有的民事權利。戰俘的個人財物除武器、馬匹、軍事裝備和軍事文件以外的自用物品一律歸其個人所有;戰俘的金錢和貴重物品可由拘留國保存,但不得沒收。(4)對戰俘的衣、食、住要能維持其健康水平,不得以生活上的苛求作為處罰措施;保障戰俘的醫療和醫藥衛生。(5)尊重戰俘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允許他們從事宗教、文化和體育活動。(6)準許戰俘與其家庭通訊和收寄郵件。(7)戰俘享有司法保障,受審時享有辯護權和上訴權。拘留國對戰俘的刑罰不得超過對其本國武裝部隊人員同樣行為所規定的刑罰。禁止因個人行為而對戰俘實行集體處罰、體刑和酷刑。對戰俘判處死刑應特別慎重。(8)訊問戰俘應使用其了解的語言。(9)不得歧視。戰俘除因其軍職等級、性別、健康、年齡及職業資格外,一律享有平等待遇。不得因種族、民族、宗教、國籍或政治觀點不同加以歧視。(10)戰事停止后,戰俘應即予以釋放并遣返,不得遲延。
需要注意的是,戰俘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放棄公約規定的上述待遇和權利。
【總結】關于戰俘待遇,需要重點掌握以下幾點:(1)對待戰俘要符合人道主義原則,不得侵害其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人格尊嚴;(2)戰事停止后戰俘應立即釋放并遣返,不得遲延,但戰俘因刑事上之犯罪訴追程序正在進行者除外。
【經典真題】
甲乙兩國因邊境沖突引發戰爭,甲國軍隊俘獲數十名乙國戰俘。依《日內瓦公約》,關于戰俘待遇,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09-01-78)
A.乙國戰俘應保有其被俘時所享有的民事權利
B.戰事停止后甲國可依乙國戰俘的情形決定遣返或關押
C.甲國不得將乙國戰俘扣為人質
D.甲國為使本國某地區免受乙國軍事攻擊可在該地區安置乙國戰俘
答案:ABC(司法部答案AC)。A選項正確,“戰俘應保有其被俘時所享有的民事權利”是公約的原文。B選項正確。只根據司法部教材做這道題,大部分人會覺得B選項是錯的。教材上的這句話是《關于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第118條第一款的原文:“實際戰事停止后,戰俘應即予釋放并遣返,不得遲延。”教材只是簡單地截取了公約的一句話,而忽略了其他相關條文。《關于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第119條第1款規定,“戰俘之遣返應顧及第一百一十八條及下列各款之規定。”第2款規定,“戰俘因刑事上之犯罪,訴追程序正在進行中者,得將其拘留至該項程序終結為止,必要時,至刑罰執行完畢為止。此項規定,對于因刑事上之犯罪業已定罪之戰俘亦適用之。”因此,如果戰俘有刑事上之犯罪追訴程序正在進行,則可繼續拘留。該公約第118條和119條同為第二編“戰事結束后戰俘之釋放與遣返”下的條文,在解釋第118條時必須考慮其上下文,這也是對條約進行解釋時須遵循的規則。因此,B選項“戰事停止后甲國可依乙國戰俘的情形決定遣返或關押”的表述是正確的。C項正確,因為不得將戰俘扣為人質。D選項錯誤,因為交戰方無論何時都不得把戰俘送往或拘留在戰斗地帶或炮火所及的地方,也不得為使某地點或某地區免受軍事攻擊而在這些地區安置戰俘。
小編推薦:
>>點擊注冊會員,享更多法考相關資訊,問題咨詢可撥打電話400-111-9811。
法考備考資料免費領取
去領取
專注在線職業教育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