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內地與港澳臺地區之間判決的承認與執行》是2019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三國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網法考頻道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希賽網法考頻道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三國《內地與港澳臺地區之間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知識點,商經精講系列教材將知識點分章節逐一解析,將知識融會貫通,高效備考。
一、內地與香港之間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內地與香港之間關于判決承認與執行的文件有兩個,一是2008年較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內地與香港協議管轄判決安排》),二是2017年6月20日簽署的《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內地與香港婚姻家事安排》)。
(一)《內地與香港協議管轄判決安排》
1.適用范圍
《內地與香港協議管轄判決安排》第一條規定,“內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具有書面管轄協議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須支付款項的具有執行力的終審判決,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安排向內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迸袥Q類型在內地包括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在香港包括判決書、命令和訴訟費評定證明書??蛇m用《內地與香港協議管轄判決安排》的判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法院是依書面管轄協議受理案件
本安排所稱“書面管轄協議”,是指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當事人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內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具有管轄權的協議。“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的形式。
(2)必須是商業合同
根據《內地與香港協議管轄判決安排》第三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的民商事合同,不包括雇傭合同以及自然人因個人消費、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業目的而作為協議一方的合同??梢?,《安排》不適用于婚姻、繼承、侵權、勞動爭議、破產等其他民商事案件。
(3)必須是支付款項的判決
《內地與香港協議管轄判決安排》只適用于源于商業合同爭議所做出的給付金錢的判決,不包括確權判決或者要求履行某種行為等的其他判決。
(4)必須是具有執行力的終審判決
具有執行力的終審判決即生效判決。
3.管轄法院
《內地與香港協議管轄判決安排》第四條規定,“申請認可和執行符合本安排規定的民商事判決,在內地向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向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提出?!?/p>
《內地與香港協議管轄判決安排》第五條規定,“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在內地不同的中級人民法院轄區的,申請人應當選擇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出認可和執行的申請,不得分別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被申請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既在內地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申請人可以同時分別向兩地法院提出申請,兩地法院分別執行判決的總額,不得超過判決確定的數額。已經部分或者全部執行判決的法院應當根據對方法院的要求提供已執行判決的情況?!?/p>
可見,內地與香港協議管轄判決的認可與執行,內地管轄法院為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香港管轄法院為香港高等法院。為避免惡意和重復執行,對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在內地不同的中級人民法院轄區的,申請人只能選擇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出認可和執行的申請,而不得分別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另一方面,為了便于債權人實現債權,對被申請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財產所在地,既在內地又在香港的,允許申請人同時分別向兩地法院提出申請,但要求兩地法院分別執行判決的總額,不得超過判決確定的數額。已經部分或者全部執行判決的法院應當根據對方法院的要求提供已執行判決的情況。
【總結】不允許同時向內地不同中院申請認可和執行,但允許同時向兩地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只是執行總額不得超過判決確定的數額。
4.適用程序
《內地與香港協議管轄判決安排》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申請人申請認可和執行內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判決的程序,依據執行地法律的規定。本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p>
5.申請認可和執行的期限
根據《內地與香港協議管轄判決安排》第八條,申請人申請認可和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內地判決到香港申請執行的,從判決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判決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判決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香港判決到內地申請執行的,從判決可強制執行之日起計算,該日為判決上注明的判決日期,判決對履行期間另有規定的,從規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后開始計算。
可見,《內地與香港協議管轄判決安排》統一采納了《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限,規定申請人申請認可和執行判決的期間為2年。
6.中文譯本
《內地與香港協議管轄判決安排》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向內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沒有中文文本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毕蛳愀鄯ㄔ禾峤坏奈募矐撌侵形奈谋?,只是因為內地法院的判決本來就是中文,因此無需強調。
7.費用
《內地與香港協議管轄判決安排》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向有關法院申請執行判決,應當根據執行地有關訴訟收費的法律和規定交納執行費或者法院費用?!?/p>
8.可拒絕認可與執行的情形
《內地與香港協議管轄判決安排》第九條規定了不予認可和執行的七種情形,其中前六種均需由原審判決債務人提供證據證明,第七種情形由法院依職權認定:
(1)根據當事人協議選擇的原審法院地的法律,管轄協議屬于無效。但選擇法院已經判定該管轄協議為有效的除外。
(2)判決已獲完全履行。
(3)根據執行地法律,執行地法院對該案享有專屬管轄權。
(4)根據原審法院地的法律,未曾出庭的敗訴一方當事人未經合法傳喚或雖經合法傳喚但未獲依法律規定的答辯時間。但原審法院根據其法律或有關規定公告送達的,不屬于上述情形。
(5)判決是以欺詐方法取得的。
(6)執行地法院就相同訴訟請求作出判決,或者外國、境外地區法院就相同訴訟請求作出判決,或有關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已經為執行地法院所認可或執行的。
(7)內地法院認為在內地執行香港特區法院判決違反內地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香港特區法院認為在香港特區執行內地法院判決違反香港特區公共政策的。
【總結】內地與香港協議管轄判決不予認可與執行的情形:①管轄協議無效;②判決已完全履行;③專屬管轄權;④被申請人程序權利未得到保障;⑤欺詐;⑥已作出或承認在先判決或仲裁裁決;⑦公共秩序。
注意:在區際司法協助中,專屬管轄是拒絕認可與執行判決的理由,但不能成為拒絕文書送達與調取證據的理由。
9.對不予認可與執行的救濟途徑
《內地與香港協議管轄判決安排》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認可和執行與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內地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根據其法律規定提出上訴。”
《內地與香港協議管轄判決安排》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對于根據本安排第九條不予認可和執行的判決,申請人不得再行提起認可和執行的申請,但是可以按照執行地的法律依相同案件事實向執行地法院提起訴訟?!?/p>
【經典真題】
中國香港甲公司與內地乙公司簽訂商事合同,并通過電子郵件約定如發生糾紛由香港法院管轄。后因履約糾紛,甲公司將乙公司訴至香港法院并勝訴。判決生效后,甲公司申請人民法院認可和執行該判決。關于該判決在內地的認可與執行,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17-01-39)
A.電子郵件不符合“書面”管轄協議的要求,故該判決不應被認可與執行
B.如乙公司的住所地與財產所在地分處兩個中級人民法院的轄區,甲公司不得同時向這兩個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C.如乙公司在內地與香港均有財產,甲公司不得同時向兩地法院提出申請
D.如甲公司的申請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它可直接向較高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答案:B
(二)《內地與香港婚姻家事安排》
2017年6月20日簽署的《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內地與香港婚姻家事安排》)雖然要待較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完成有關內部程序后才生效,但該安排已簽署并公布,生效是沒有懸念的,因此要作為為備考內容?!秲鹊嘏c香港婚姻家事安排》規定了安排適用的范圍、當事人申請認可和執行的程序及救濟途徑、法院審查認可和執行請求的依據和處理方法、不予認可和執行的情形等。
1.適用范圍
《內地與香港婚姻家事安排》第一條規定,“當事人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內地人民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決,或者向內地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決的,適用本安排。
前述判決,在內地包括判決、裁定、調解書,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包括判決、命令、判令、訟費評定證明書、定額訟費證明書,但不包括雙方依據其法律承認的其他和地區法院作出的判決。當事人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申請認可內地民政部門所發的離婚證,或者向內地人民法院申請認可依據《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第V 部、第VA 部規定解除婚姻的協議書、備忘錄的,參照適用本安排。
2.管轄法院
《內地與香港婚姻家事安排》第四條規定,“申請認可和執行本安排規定的判決:(一)在內地向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向區域法院提出。申請人應當向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p>
可見,內地與香港申請認可和執行婚姻家事判決,不僅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法院有管轄權,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也有管轄權。在級別管轄上,內地為中級法院,香港為區域法院。申請人如在內地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誰先立案誰管轄。
《內地與香港婚姻家事安排》第十三條規定,“被申請人在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均有可供執行財產的,申請人可以分別向兩地法院申請執行。兩地法院執行財產的總額不得超過判決確定的數額。應對方法院要求,兩地法院應當相互提供本院執行判決的情況?!?/p>
可見,被申請人在內地和香港均有可供執行財產的,申請人可以分別向兩地法院申請執行。但為防止超額執行,應對方法院要求,兩地法院應當相互提供本院執行判決的情況。執行財產的總額不得超過判決確定的數額。
3.申請認可和執行的期限、程序和方式
《內地與香港婚姻家事安排》第七條規定,“申請認可和執行判決的期間、程序和方式,應當依據被請求方法律的規定。”程序問題依所在地法律是國際私法上的一般原則。
4.不予認可和執行的情形
根據《內地與香港婚姻家事安排》第九條的規定,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審查核實后,不予認可和執行:
(1)根據原審法院地法律,被申請人未經合法傳喚,或者雖經合法傳喚但未獲得合理的陳述、辯論機會的;
(2)判決是以欺詐方法取得的;
(3)被請求方法院受理相關訴訟后,請求方法院又受理就同一爭議提起的訴訟并作出判決的;
(4)被請求方法院已經就同一爭議作出判決,或者已經認可和執行其他和地區法院就同一爭議所作出的判決的。
內地人民法院認為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判決明顯違反內地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認為認可和執行內地人民法院判決明顯違反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政策的,不予認可和執行。
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在根據前款規定審查決定是否認可和執行時,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總結】《內地與香港婚姻家事安排》規定的不予認可和執行情形包括兩大類,一類是需被申請人證明的,另一類是法院依職權審查的。需被申請人證明的情形可總結為:被申請人程序權利未得到保障;欺詐;存在在先平行訴訟或在先判決。法院依職權審查的除了傳統的公共利益原則外,還需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體現了保護弱者利益原則。
5.平行訴訟的處理
《內地與香港婚姻家事安排》第十六條規定,“在審理婚姻家庭民事案件期間,當事人申請認可和執行另一地法院就同一爭議作出的判決的,應當受理。受理后,有關訴訟應當中止,待就認可和執行的申請作出裁定或者命令后,再視情終止或者恢復訴訟?!?/p>
可見,《內地與香港婚姻家事安排》對平行訴訟的處理采受理在先或判決在先原則。如果同一爭議被請求地受理在先或判決在先,則另一地法院做出的判決不能得到承認與執行。如果同一爭議被請求地受理在后且未判決,則另一地法院做出的判決可得到承認與執行。
6.對不予認可與執行的救濟途徑
《內地與香港婚姻家事安排》第十五條規定,“被請求方法院就認可和執行的申請作出裁定或者命令后,當事人不服的,在內地可以于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依據其法律規定提出上訴。”
《內地與香港婚姻家事安排》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判決未獲認可和執行的,申請人不得再次申請認可和執行,但可以就同一爭議向被請求方法院提起訴訟。”
二、內地與澳門之間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內地與澳門之間關于判決承認與執行的依據是2006年較高人民法院《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于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內地與澳門認可和執行判決的安排》)。
(一)適用范圍
《內地與澳門認可和執行判決的安排》第一條規定,“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民商事案件(在內地包括勞動爭議案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包括勞動民事案件)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適用本安排。本安排亦適用于刑事案件中有關民事損害賠償的判決、裁定。本安排不適用于行政案件?!?/p>
《內地與澳門認可和執行判決的安排》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安排所稱‘判決’,在內地包括:判決、裁定、決定、調解書、支付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包括:裁判、判決、確認和解的裁定、法官的決定或者批示?!?/p>
可見,可適用《內地與澳門認可和執行判決的安排》的判決包括民事判決和刑事案件中有關民事損害賠償的判決,但不包括行政判決。此外,內地與澳門之前可得到認可的判決不僅包括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也包括沒有給付內容或不需要執行的判決。
(二)管轄法院
《內地與澳門認可和執行判決的安排》第四條規定,“內地有權受理認可和執行判決申請的法院為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中級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的,申請人應當選擇向其中一個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受理認可判決申請的法院為中級法院,有權執行的法院為初級法院?!?/p>
《內地與澳門認可和執行判決的安排》第五條規定,“被申請人在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均有可供執行財產的,申請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執行申請。申請人向一地法院提出執行申請的同時,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請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待一地法院執行完畢后,可以根據該地法院出具的執行情況證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請采取處分財產的執行措施。兩地法院執行財產的總額,不得超過依據判決和法律規定所確定的數額?!?/p>
【總結】內地與澳門認可和執行判決的管轄法院,內地: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澳門:中級法院認可,初級法院執行;只能向內地一個中級法院申請,可向一地法院申請執行另一地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
(三)提交的文件
申請人應提交申請書(中文制作或附上中文譯本)、生效判決書副本或證明書、傳喚屬依法作出的證明(判決書已證明的除外)、無訴訟行為能力人依法得到代理的證明(判決書已證明的除外)、判決已送達并生效的證明、法人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或登記證明書、判決作出地法院發出的執行情況證明。
《內地與澳門認可和執行判決的安排》第八條規定,申請書應當用中文制作。所附司法文書及其相關文件未用中文制作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其中法院判決書未用中文制作的,應當提供由法院出具的中文譯本。
(四)程序法律適用
《內地與澳門認可和執行判決的安排》第二十條規定,“對民商事判決的認可和執行,除本安排有規定的以外,適用被請求方的法律規定。”
(五)費用
《內地與澳門認可和執行判決的安排》第十九條規定,“申請人依據本安排申請認可和執行判決,應當根據被請求方法律規定,交納訴訟費用、執行費用。申請人在生效判決作出地獲準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在被請求方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判決時,應當享有同等待遇?!?/p>
(六)不予認可和執行的情形
《內地與澳門認可和執行判決的安排》第十一條規定,被請求方法院經審查核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1.根據被請求方的法律,判決所確認的事項屬被請求方法院專屬管轄;
2.在被請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訴訟,該訴訟先于待認可判決的訴訟提起,且被請求方法院具有管轄權;
3.被請求方法院已認可或者執行被請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就相同訴訟作出的判決或仲裁裁決;
4.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敗訴的當事人未得到合法傳喚,或者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
5.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審被裁定中止執行;
6.在內地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內地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總結】內地與澳門不予認可與執行的判決的情形:①專屬管轄;②存在在先平行訴訟或在先判決;③被申請人程序權利未得到保障;④判決未生效;⑤違反公共秩序。
(七)對不予認可與執行的救濟途徑
《內地與澳門認可和執行判決的安排》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對認可與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內地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請復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根據其法律規定提起上訴;對執行中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據被請求方法律的規定,向上級法院尋求救濟。”
【經典真題】
李某在內地某法院取得一項涉及王某的具有給付內容的生效民事判決。王某的主要財產在澳門,在內地也有少量可供執行的財產。根據《較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07-01-36)
A.李某有權同時向內地與澳門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
B.李某向澳門法院提出執行申請的同時,可以向內地法院申請查封、扣押或者凍結王某的財產
C.如澳門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它不能僅執行該判決中的部分請求
D.該判決的執行應適用內地法律
答案:B
小編推薦:
>>點擊注冊會員,享更多法考相關資訊,問題咨詢可撥打電話400-111-9811。
法考備考資料免費領取
去領取
專注在線職業教育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