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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逃稅罪
(一)定義
指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報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或者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1.客觀方面:
(1)行為:逃稅行為:A.虛假申報;B.不申報。
(2)程度:逃避繳納稅款較大(1萬元以上)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
2.主體:特殊主體,即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包括自然人或單位。(“納稅人”: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法人或者個人;“扣繳義務人”: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法人或者個人。)
(三)司法認定
1.逃稅與漏稅、避稅、節稅、欠稅的區分:
(1)逃稅與漏稅:其一,主觀不同:逃稅行為是出于直接故意;而漏稅行為則是出于過失,或者是無意識行為。其二,客觀不同:逃稅是行為人采取欺騙、隱瞞等虛假手段而故意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或者已扣、已收稅款;而漏稅則是行為人由于不熟悉稅收法規和財務制度致使賬簿、記賬憑證的記錄不符合有關稅法、財務制度的要求或者錯誤進行了納稅申報等情形。在司法實踐中,要注意“明漏暗偷”的情況,對這種情況可以從兩方面來認定:一是客觀上是否有偽造、變造、隱匿賬簿、記賬憑證的行為;二是事后態度是否積極,補繳稅款是否主動積極。必須結合其他情節進行綜合考慮。對于證據不足的案件,應按漏稅處理,而不應以偷稅論。特定條件下,漏稅可以轉化為逃稅。
(2)“避稅”是指納稅人通過人為安排,利用稅法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規避或減輕納稅義務的行為。偷稅與避稅主要從以下方面區分:其一,行為的法律性質不同。偷稅則是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而避稅則沒有被法律明文禁止。其二,行為方式不同。偷稅常常采用欺騙或隱瞞手段,其手段具有隱蔽性;而避稅往往利用選擇性、伸縮性、矛盾性、沖突性法律條文進行避稅,其手段具有公開性。其三,主觀認識和行為后果不同。
(3)逃稅與節稅:都表現為納稅人不繳或少繳稅,根本區別在于逃稅是違法行為而節稅是合法行為。
2.認定中的其他幾個問題:
(1)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并且接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2)無證經營者只要是經營合法的內容,可以成為逃稅罪的主體。
(3)使用偽造、變造、盜竊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使用稅等稅款,偷逃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定逃稅罪。
(4)稅務人員與納稅人相互勾結,共同實施偷稅行為,情節嚴重的,以逃稅罪的共犯論處,從重處罰。
二.騙取出口退稅罪
(一)定義
指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1.客觀方面
(1)行為:騙取出口退稅
根據高法《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9月)“假報出口”,是指以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A.偽造或者簽訂虛假的買賣合同;B.以偽造、變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有關出口退稅單據、憑證;C.虛開、偽造、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稅的發票;D.其他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的行為。
實踐中,騙取出口退稅常見犯罪方式有:
①利用出口企業或者與出口企業相勾結,通過虛假業務,利用虛假憑證騙取出口退稅。最常見的是"四自三不見"形式的買單業務。由作為中間人的不法分子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并自行報關,出口企業在不見出口貨物、不見供貨方、不見外商的情況下,向不法分子支付貨款和增值稅稅款,并取得出口報關單和繳稅憑證,據以申報退稅;
②或者利用管理上的漏洞,虛開或者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專用繳款書,而專用發票和專用繳款書上所列稅款并未真正入庫。這種形式騙取出口退稅往往與征稅環節的虛開增值稅發票和偷稅罪混合在一起。
(2)程度:數額較大(騙取出口退稅款5萬元以上)的。
2.主體:自然人或單位
(三)司法認定:
1.罪數問題:
(1)行為人完全沒有繳納稅款,騙取出口退稅的,成立騙取出口退稅罪。
(2)已經繳納了一定的稅款,通過欺騙的方式騙回來,成立逃稅罪。
(3)如果行為人不僅僅騙回了自己已經繳納的稅款,還另外騙取了財產的,成立逃稅罪與騙取出口退稅罪,數罪并罰。
2.未遂問題:實施騙取出口退稅行為,沒有實際取得出口退稅款的,為未遂罪。
3.從重情節:工作人員參與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活動的,從重處罰。
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一)定義
指故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1.客觀方面的行為:虛開(包括四種行為方式: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具體而言: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①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②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③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主體:自然人或單位
(三)司法認定
1.與逃稅罪的界限:是否以“虛開”方式逃稅。
2.盜竊、詐騙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涉稅發票,數量較大的,是盜竊罪。
或詐騙罪。即有關涉稅發票可以成為盜竊罪、詐騙罪的對象。但盜竊或者詐騙增值稅專用發票又出售、虛開的行為,依照重罪定罪處罰。
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而騙取稅款的,是本罪與詐騙罪的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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