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買賣雙方的義務》是2019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三國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網法考頻道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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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賣方的主要義務
(一)交付貨物義務
交付貨物既是賣方的主要義務,也是其行使收取貨款權利的前提條件。
1.交付貨物的地點:關于交付貨物的地點,雙方當事人有約定的依約定,沒有約定的依《公約》第31條的規定:
①當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涉及貨物的運輸,則交貨地點即為貨交第一承運人的地點;
②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貨物從特定存貨中提取的,或還在生產中未經特定化,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這些貨物的特定地點,則賣方應在該地點交貨;
③在其他情況下,賣方應在其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貨。
2.交付貨物的時間:依據《公約》第33條的規定:
①如果合同規定有交貨的日期,或從合同可以確定交貨的日期,應在該日期交貨;
②如果合同規定有一段時間,或從合同可以確定一段時間,除非情況表明應由買方選定一個日期外,應在該段時間內任何時候交貨;
③在其他情況下,應在訂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時間內交貨。
(二)交付單據義務
依據《公約》第34條對賣方交付單據的義務進行了規定,該條規定,如果賣方有義務移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他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移交這些單據。賣方交付單據的義務,通常是在買賣合同或信用證中加以規定。
如果賣方在約定的時間以前已移交這些單據,則可在時間屆滿前糾正單據中任何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情形,但是,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而且,買方可以保留公約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三)質量擔保義務
貨物的質量擔保義務指賣方必須保證其交付的貨物與合同的規定相符。依《公約》第35條第(1)款的規定,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規定的數量、質量、規格和包裝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則應依《公約》第35條第2款的規定:
①貨物適用于統一規格貨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②貨物適用于訂立合同時明示或默示地通知賣方的任何特定目的;
③貨物的質量與賣方向買方提供的貨物樣品或樣式相同;
④貨物應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如果沒有此種通用方式,則按照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或包裝。
《公約》還規定了賣方對質量責任的例外,依據第35條第(3)款的規定:如果買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貨物不符合同,賣方就無須按上述四項負不符合合同的責任。
(四)權利擔保義務
1.所有權擔保:指賣方保證對其出售的貨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如不存在任何未向買方透露的擔保物權等,由于《公約》并不調整國際貨物買賣中的所有權轉移問題,但如果賣方對其出售的貨物不享有完全的所有權會對合同的履行產生影響,因此《公約》要求賣方必須對其出售的貨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權。
2.知識產權擔保:指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依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如果在買方接受貨物后,任何第三人通過司法程序指控買方所購的貨物侵犯了其知識產權,賣方應承擔代替買方辯駁第三人的指控。
3.知識產權擔保義務的免除:《公約》雖然規定了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但并未要求其出售的貨物不得侵犯全世界任何一個知識產權人的權利,對此《公約》第42條規定了限制標準:
①貨物使用地或轉售地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請求必須是以貨物使用地或轉售地的法律提出的。如果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規定貨物的最終使用地或轉賣地,則賣方對買方不承擔向不知明的轉賣地轉賣的知識產權的擔保義務;
②依買方營業地所在國法律,即第三人的請求必須是依買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提出的。也就是說,如果雙方沒有確定貨物的最終使用地或轉賣地,則賣方只對那些依買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提出的請求向買方負責。如果買方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則依《公約》的規定,以與合同及合同的履行關系最密切的營業地為其營業地,如果沒有營業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準。
(4)買方的及時通知義務:《公約》第43條規定,當買方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第三方的權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時間內,應將此項權利或要求的性質通知賣方,否則就喪失了買方依《公約》本來可以得到的權利,即要求賣方承擔辯駁第三方的權利,至于“合理時間”的界定要結合個案確定,不同案件合理時間的長短不同。
二、買方的主要義務
(一)支付貨款義務
1.交付貨款的地點:依《公約》的規定,支付的地點首先應以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為準,在合同對此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公約》對支付地點進行了下列補充規定:
①賣方營業地為支付地,在賣方有一個以上營業地的情況下,買方的支付地點為賣方與合同及合同的履行關系最密切的營業地;
②如憑移交貨物或單據支付貨款,則移交貨物或單據的地點為支付地。
2.交付貨款的時間:依《公約》的規定,如果雙方當事人未在合同中具體約定付款的時間,則買方應依公約規定的下列時間支付貨款:
①在賣方將貨物或單據置于買方控制下時付款。依《公約》的規定,賣方可以買方支付貨款作為移交貨物或單據的條件,不付款則不交貨或不交單據;
②在買賣合同涉及運輸時,在收到銀行的付款通知時付款。在涉及運輸時,賣方一般會在合同中訂明交貨的條件,即在買方交付貨款后,才能取得代表貨物所有權的裝運單據,即以付款交單為支付條件,在此種情況下,買方必須在接到銀行的付款通知時支付貨款;
③在買方沒有機會檢驗貨物前,無義務支付貨款。《公約》第58條第(3)款的規定是將買方付款的義務與其檢驗貨物的權利聯系在一起的。但是,如果買方這種檢驗貨物的機會與雙方約定的交貨或付款程序相抵觸,則買方喪失其在付款前檢驗貨物的權利。
(二)接收貨物義務
依《公約》的規定,買方接收貨物的義務由兩部分組成,“采取一切理應采取的行動”和“提取貨物”。
1.采取一切理應采取的行動。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一方當事人應當采取與另一方當事人相適應的步驟,即雙方有相互合作的義務。為了使賣方能交付貨物,買方應當采取的行為包括為賣方指定準確的發貨地點,委托代理人接收貨物,依貿易術語的要求作為相應的運輸安排等。為此,《公約》第60條(a)款規定,買方應采取一切理應采取的行動,以期賣方能交付貨物。
2.提取貨物。此部分要求買方將貨物置于自己的實際控制下,買方應按時提取貨物,如果買方在提取貨物上不配合,即違反了接收貨物的義務。依《公約》第77條的規定,聲稱另一方違約的一方,有義務采取合理的措施,減輕由于違約引起的損失,如不采取措施,則違約一方可要求從損害賠償中扣除原可以減輕的損失數額。
注意:接收不等于接受,接受表明買方認為貨物的質量符合買賣合同的規定;而接收并不表明買方對貨物的質量沒有異議,如貨物在目的港經檢驗與合同不符,買方也應接收貨物,然后再進行索賠。
三、風險轉移
貨物發生損失的原因很多,因雙方責任導致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因風險造成的損失則應由承擔風險的一方當事人來承擔。風險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一般指的是貨物因自然原因或意外事故所致的損壞或滅失的危險,《公約》沒有列出風險事件的范圍,此類事件一般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和第三方的不當行為造成的損失。依《公約》第66條的規定,貨物在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后遺失或損壞的,買方支付貨物的義務并不因此解除,除非這種損壞或遺失是由于賣方的行為或不行為造成的。
(一)有運輸條款的貨物買賣合同的風險轉移
依據《公約》第67條的規定應以下列方式轉移風險:
①如該運輸條款規定賣方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把貨物交給承運人運輸,則賣方履行義務以后,貨物的風險就隨之轉移給了買方;
②如合同中沒有指明交貨地點,賣方只要按合同規定把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貨物的風險就轉移給買方了。
(二)在運輸中銷售的貨物買賣合同的風險轉移
依《公約》第68條規定,運輸中銷售的貨物從合同成立時其就轉移風險,因為貨物已在承運人的控制下了,不存在交付承運人的問題,但由于對運輸中的貨物出險時間不易確定,所以《公約》又規定,如情況表明有此需要,風險自交給簽發運輸單據的承運人時起轉移給買方,這種情況須以賣方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貨物已滅失或損壞的為限,若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經滅失或損壞的,將不適用上述風險轉移的原則。
(三)其他情況下貨物的風險轉移
依《公約》第69條的規定,其他情況下如在賣方營業地交貨,或在賣方營業地以外的地點交貨,此時的風險從買方接收貨物時起或貨物交由買方處置時起轉移給買方。
【經典真題】
甲公司的營業所在甲國,乙公司的營業所在中國,甲國和中國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當事國。甲公司將一批貨物賣給乙公司,該批貨物通過海運運輸。貨物運輸途中,乙公司將貨物轉賣給了中國丙公司。根據該公約,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12-01-80)
A.甲公司出售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依中國知識產權不能主張任何權利的貨物
B.甲公司出售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依中國或者甲國知識產權均不能主張任何權利的貨物
C.乙公司轉售的貨物,自雙方合同成立時風險轉移
D.乙公司轉售的貨物,自乙公司向丙公司交付時風險轉移
四、違反合同的補救辦法
(一)賣方違反合同時適用于買方的補救辦法
1.要求實際履行。《公約》第46條第(1)款規定了賣方違反合同時,買方可以采取要求實際履行的補救辦法,除非買方已采取與此一要求相抵觸的某種補救辦法。另外,《公約》第47條還規定了一個合理的履約寬限期,即買方可以規定一個合理時間的額外時間,讓賣方履行其義務。
2.交付替代物。《公約》第46條第(2)款規定了此辦法,交付替代物是在貨物與合同不符時的一種補救辦法,《公約》規定,買方還有在貨物與合同不符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而且關于替代貨物的要求,必須與說明貨物與合同不符的通知同時提出,或者在該項通知發出后一段合理時間內提出。
3.修理。《公約》第46條第(3)款規定,修理是賣方對所交付于合同不符的貨物進行的修補、調整或替換有瑕疵部分等,買方請求修理的要求須與發出的貨物不符的通知同時提出,或在該通知發出后一段合理時間內提出。
4.減價。《公約》第50條的規定,如貨物與合同不符,不論貨款是否已付,買方都可以減低價格,減價按實際交付的貨物在交貨時的價值與符合的貨物在當時的價值兩者之間的比例計算。
5.解除合同。
A.《公約》第49條的規定,當賣方在完全不交付貨物或不依合同規定交付貨物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買方可以接解除合同。根本違反合同是指因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而使另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害,實際上剝奪了其依合同規定期待取得的東西。依《公約》第49條的規定,買方有權在下列情況下解除合同:
①賣方根本違反合同;
②賣方在買方規定的寬限時間內沒有交貨或聲明不交貨。
B.買方解除合同的權利由于下列情況而喪失:
①對于遲延交貨,買方沒有在遲延交貨后的一段合理的時間內解除合同;
②對于其他情況的違約,在他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沒有解除合同;或者,當買方給予額外交付貨物期限時,在該額外期限屆滿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沒有解除合同;或者,當賣方對自己的不履行義務向買方聲明將在額外期限內進行補救,而該期限已經超過或買方不接受賣方的補救的情況下,買方仍沒有解除合同。
C.《公約》第81條至84條規定了解除合同的效果:
①合同一經被解除,即解除了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的義務,但并不解除違約一方損害賠償的責任,及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和合同中有關雙方在合同解除后的權利義務的規定;
②解除合同要求買方必須按實際收到貨物的原狀歸還貨物;
③解除合同后買賣雙方必須歸還因接受履行所獲得的收益。
(二)買方違反合同時適用于賣方的補救辦法
1.要求履行義務。依《公約》第61至63條的規定,如果買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和公約中規定的任何義務,賣方可以要求其履行義務,賣方可以要求買方支付貨款、收取貨物以及其他應履行的義務,只要賣方沒有采取與此要求相抵觸的某種補救辦法。賣方可以規定一段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讓買方履行義務。除非賣方收到買方的通知,聲稱其將不在所規定的時間內履行義務,賣方不得在這段時間內對違反合同采取任何補救辦法。當然,賣方并不因此而喪失因買方遲延履行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2.解除合同。依《公約》第64條的規定,賣方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
①當買方沒有履行合同或公約規定的義務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
②買方不在賣方規定的額外時間內履行支付價款的義務或收取貨物,或如買方聲明他將不在所規定的時限內履行,但如果買方支付了全部貨款,賣方原則上就喪失了解除合同的權利。
(三)適用于買賣雙方的一般規定
1.預期違反合同:
A.預期違反合同是指在合同訂立后,履行期到來前,一方明示拒絕履行合同,或通過其行為推斷其將不履行。當一方出現預期違反合同的情況時,依公約的規定,另一方可以采取中止履行義務的措施。《公約》第71條對中止履行義務的內容進行了規定,中止履行義務的適用條件:
①必須是被中止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方面存在嚴重缺陷;
②被中止方當事人必須在準備履行或履行合同的行為方面表明他將不能履行合同中的大部分重要義務。
B.依《公約》的規定,中止可因被中止方當事人提供了履行合同義務的充分保證而結束,《公約》規定中止履行的一方當事人不論是在貨物發運前還是發運后,都必須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如經另一方當事人對履行義務提供充分保證,則中止履行的一方必須繼續履行義務,當然,中止除了因繼續履行而結束外,也可以因中止方當事人解除合同而結束。
C.除了能夠中止履行合同義務以外,《公約》還規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顯看出一方當事人將根本違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時間許可的情況下,準備解除合同的一方應向對方發出合理的通知,使其可以對履行義務提供充分保證。
2.分批交付的貨物無效的處理:
①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貨物的義務構成對該批貨物的根本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對該批貨物解除合同;
②如有充分理由斷定對今后各批貨物將會發生根本違反合同,則可在一段合理時間內宣告合同今后無效,即解除合同對以后各批貨物的效力;
③當買方宣告合同對任何一批貨物的交付為無效,而各批貨物又是相互依存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整個合同。
3.保全貨物:
A.保全貨物是指在一方當事人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仍持有貨物或控制貨物的處置權時,該當事人有義務對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貨物進行保全,保全貨物的目的是為了減少違約一方當事人因違約而給自己帶來的損失。
B.履行保全貨物義務的條件:
①賣方保全貨物的條件:買方沒有支付貨款或接收貨物,而賣方仍擁有貨物或控制著貨物的處置權;
②買方保全貨物的條件:買方已接收了貨物,但打算退貨。
C.保全貨物的方式:
①將貨物寄放于倉庫:有義務采取措施以保全貨物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將貨物寄放于第三方的倉庫,由對方承擔費用,但該費用應合理;
②將易壞貨物出售:對易于迅速變壞的貨物保全會發生不合理費用的,可以出售貨物,并應將出售貨物的打算在可能的范圍內通知對方,出售貨物的一方可從出售貨物的價款中扣除保全貨物和銷售貨物發生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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