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障措施》是2019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三國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網法考頻道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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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措施適用條件
如果根據《保障措施條例》進行的保障措施調查,確定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并對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可以采取保障措施。由此可知,采取保障措施的三個基本條件是:
①進口產品數量增加;
②國內產業受到損害;
③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進口產品數量增加指進口數量的絕對增加或者與國內生產相比的相對增加。
適用保障措施要求的產業損害程度重于反傾銷或反補貼要求的損害程度,即嚴重損害而不是實質損害。
二、調查的發起
與國內產業有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保障措施條例》的規定,向商務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書面申請;必要時,商務部在沒有收到此類申請時,也可以立案調查。《保障措施條例》對申請人,不存在《反傾銷條例》或《反補貼條例》中的產業支持量的要求。
對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及損害的調查和確定,由商務部負責;其中,涉及農產品的保障措施國內產業損害調查,由商務部會同農業部進行。
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可以作出初裁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終裁決定,并予以公告。
三、保障措施的實施
①有明確證據表明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在不采取臨時保障措施將對國內產業造成難以補救的損害的緊急情況下,可以作出初裁決定,并采取臨時保障措施。臨時保障措施采取提高關稅的形式;
②終裁決定確定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實施保障措施應當符合公共利益。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關稅、數量限制等形式;
③保障措施應當針對正在進口的產品實施,不區分產品來源國(地區);
④終裁決定確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臨時關稅應當予以退還;
⑤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不超過4年,符合法定條件的,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一項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及其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
⑥保障措施實施期限超過1年的,應當在實施期間內按固定時間間隔逐步放寬。
注意:(1)臨時保障措施采取提高關稅的形式,而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關稅、數量限制等形式;(2)④、⑤項規定不同于反傾銷措施或反補貼措施,應區別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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