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世界貿易組織概述》是2019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三國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律網法考頻道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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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界貿易組織
依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的《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定》(以下簡稱WTO協定),世界貿易組織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并開始運作。世界貿易組織的前身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
世界貿易組織是依各成員立法機關批準的世界貿易組織協定設立的一直性組織,是國際法上的國際組織,具有法律人格,可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權利、履行義務、處分財產,其官員可以享有各國給予的外交豁免。
二、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
世界貿易組織是根據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建立的多邊性貿易組織,其成員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各國政府和單獨關稅區政府,任何個人、企業或其他非政府機構都不能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也不能向它主張權利。
單獨關稅區,指不具有獨立的完整的主權,但卻在處理對外貿易關系及世界貿易組織協定規定的其他事項方面擁有自主權的地區。中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都是這樣的單獨關稅區。
2001年12月11日,中國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第143個成員,世界貿易組織是以規則為依據、由成體成員管理的組織,各成員在該組織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各成員無論加入先后、勢力強弱,在規則面前一律平等。
三、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框架
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制度是一個以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為核心的統一的多邊貿易法律制度,由一系列規則組成。該制度是在繼承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框架下的規則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各協議、規則各自規定了不同的獨立義務,共同約束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
WTO協定正式確立了世界貿易組織的多邊貿易制度,該協定本身主要是機構性的規定以及與組織機構有關的問題,它確立了多邊貿易制度的框架,其結構是開放性的協定,附有一系列的協議、規則、減讓表等。
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規則分為兩部分:
(1)第一部分:多邊貿易協議。
包括《WTO協定》及其附件1、附件2和附件3,這3個附件也合稱為多邊貿易協議,構成了世界貿易組織的整個法律制度,也構成了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一攬子”的權利義務,對所有的成員都有約束力。
附件1:
①附件1A:貨物貿易多邊協議;
②附件1B:服務貿易總協定(簡稱GATS);
③附件1C: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
附件2:關于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
附件3:貿易政策審查機制。
(2)第二部分:諸邊貿易協議。
主要由附件4組成,包括《民用航空器貿易協議》、《政府采購協議》、《奶制品協議》和《牛肉協議》,后兩個協議已于1997年失效。世界貿易組織成立后簽訂的《信息技術產品協議》也屬于諸邊貿易協議的范疇,諸邊貿易協議只有極少數成員參加,也只對參加了諸邊貿易協議的成員有約束力。
四、世界貿易組織的機構設置
(1)較高決策機構——部長會議。世界貿易組織所有成員的代表組成部長會議,是較高級會議,部長會議履行世界貿易組織的職能,并為此采取必需的措施,有權對所有多邊貿易協議中的任何事項作出決定。
(2)常設權力機構——總理事會。在部長會議休會期間,部長會議的職能由總理事會行使。總理事會由各成員代表組成,根據情形召開會議,總理事會同時履行爭端解決機構和貿易政策審議機構的職能,但這兩個機構都有自己的主席,負責機構的運作。
(3)(部門貿易)理事會。根據WTO協定附件的不同調整范圍,設立了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
(4)世界貿易組織工作機構——秘書處和總干事。秘書處設在日內瓦,總干事由部長級會議任命,總干事任命秘書處職員,并依照部長會議通過的條例,確定他們的職責和服務條件。總干事和秘書處的職員純屬國際性質,在履行職責方面,不應尋求和接受任何政府或當局的指示,各成員不應對他們履行職責施加影響。
五、世界貿易組織的決策程序
世界貿易組織是由其成員共同管理的國際組織,它繼承了GATT 1947所遵循的協商一致作出決定的做法,世界貿易組織在就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如在場成員未正式提出異議,則視為一致作出決議。
盡管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中有投票表決的規定,但協商一致決策是世界貿易組織的慣例,世界貿易組織成立運作以來,還沒有發生過投票表決決定重大事項的情況。
六、中國入世承擔的特殊義務
中國在世界貿易組織中的權利義務,與其他成員一樣,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各成員都承擔的規范性義務,如各協議條款規定的義務;另一部分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書中中國作出的承諾,這是中國承擔的獨特義務,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條件規定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及作為其附件的《中國入世議定書工作組報告》中。
(一)貿易經營權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專門對貿易權作了規定,中國承諾逐步放開貿易經營權,在中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的3年內,除專營商品外,所有中國企業都有權進行所有貨物的進出口。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7條允許專營企業經營進出口。專營企業可以是設立或維持的企業,也可以是政府授予特權的私營企業,其特征是對某些商品實行專營。
(二)傾銷與補貼中的非市場經濟的規定
(1)對中國產品的出口,進口成員在據反傾銷規范比較價格時,可以采取兩種方法中的任何一種:
①使用中國受調查企業的價格或成本;
②使用不嚴格依據與中國的國內價格或成本的比較方法,實質上就是使用所謂的替代國價格或成本。
(2)上述方法的選擇應尋找下述原則:
①如果受調查的生產商能夠明確證明,生產同類產品的產業在該產品的制造、生產和銷售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進口成員應使用中國受調查產業的價格或成本,以此來確定價格可比性;
②如果受調查的生產商不能證明,生產同類產品的產業在該產品的制造、生產和銷售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進口成員可以使用不嚴格依據中國的國內價格或成本的方法(替代國方法)。
(3)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生效時,如果進口成員的國內法含有市場經濟標準,一旦中國根據進口成員的國內法,確立中國在某一產業或部門方面是市場經濟,上述傾銷確定中有關方法的選擇的規定應終止。無論中國能否證明市場經濟這一點,上述“替代國”做法的規定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生效15年后中止,即應在2016年12月11日中止。如果中國確立某一具體產業或部門通過市場經濟條件,上述非市場經濟的規定對該產業或部門不再適用。
(4)根據世界貿易組織反補貼規則,非專向補貼不受世界貿易組織多邊貿易體制的約束,但如果中國政府提供的補貼的主要接受者是國有企業,或者接受了補貼中不成比例的大量數額,該補貼視為專向補貼。
【經典真題】
關于中國與世界貿易組織的相關表述,下列哪一選項是不正確的?(2012-01-44)
A.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包括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各國政府和單獨關稅區政府,中國香港、澳門和臺灣是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
B.《政府采購協議》屬于世界貿易組織法律體系中諸邊貿易協議,該協議對于中國在內的所有成員均有約束力
C.《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中特別規定了針對中國產品的特定產品的過渡性保障措施機制
D.《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在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建立了統一的多邊貿易爭端解決機制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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