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是2019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民法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網法考頻道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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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告失蹤
1.宣告失蹤的條件
(1)下落不明滿二年。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2)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系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由被宣告失蹤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3)須經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公告期滿仍無下落的,判決宣告其為失蹤人。
2.宣告失蹤的效力
(1)指定財產代管人
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失蹤的,其監護人即為財產代管人。
妥善管理義務: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財產代管人的變更: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侵害失蹤人財產權益或者喪失代管能力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財產代管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變更后的財產代管人有權要求原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并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2)失蹤人的債權債務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其他費用”,包括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和因代管財產所需的管理費等必要的費用。
財產代管人的訴訟地位: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拒絕支付失蹤人所欠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代管人列為被告。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向失蹤人的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的,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債務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蹤,債權人起訴要求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傳喚后缺席判決或者按中止訴訟處理。
3.宣告失蹤的撤銷
失蹤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
失蹤人重新出現,有權要求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并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典型真題】
甲與乙離婚,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與乙一起生活。甲與丙再婚后購買了一套房屋,登記在甲的名下。后甲因中風不能自理,常年臥床。丙見狀離家出走達3年之久。甲乙的子女和乙想要回房屋,進行法律咨詢。哪些意見是錯誤的?(2011-03-52,多)
A.因房屋登記在甲的名下,故屬于甲個人房產
B.丙在甲中風后未盡妻子責任和義務,不能主張房產份額
C.甲乙的子女可以申請宣告丙失蹤
D.甲本人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后,甲乙的子女可代理甲參與甲與丙的離婚訴訟
答案:ABC。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不僅旨在結束被宣告死亡者財產關系的不確定狀態,而且旨在結束被宣告死亡者人身關系的不確定狀態,保護被宣告死亡者的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1.宣告死亡的條件
(1)被申請人下落不明達法定期限。①下落不明滿四年;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③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2)須有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利害關系人范圍與宣告失蹤相同,且同樣沒有順序的限制。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3)由人民法院進行宣告。人民法院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公告期滿仍無下落的,判決宣告其死亡。
2.宣告死亡的效力
(1)擬制死亡。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2)人身關系的效力。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其配偶可另締結婚姻關系。子女收養關系:子女可以被他人依法收養。
(3)財產關系的效力。被宣告死亡自然人的債權債務要進行清理,繼承關系開始。
(4)自然死亡與宣告死亡的關系。生理死亡為客觀現象,宣告死亡是法律上擬制。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3.死亡宣告的撤銷
失蹤人被宣告死亡只是法律上的擬制。當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有人確知他沒有死亡時,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
(1)身份關系。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關系無效。
(2)財產關系。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繼承法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典型真題】
甲出境經商下落不明,2015年9月經其妻乙請求被K縣法院宣告死亡,其后乙未再婚,乙是甲繼承人。2016年3月,乙將家里的一輛轎車贈送給了弟弟丙,交付并辦理了過戶登記。2016年10月,經商失敗的甲返回K縣,為還債將登記于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私自賣給知情的丁;同年12月,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銷。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17-03-52,多)
A.甲、乙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
B.乙有權贈與該轎車
C.丙可不返還該轎車
D.甲出賣房屋的行為無效
甲、乙為夫妻,長期感情不和。2010年5月1日甲乘火車去外地出差,在火車上失蹤,沒有發現其被害尸體,也沒有發現其在何處下車。2016年6月5日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甲死亡。之后,乙向法院起訴要求鐵路公司對甲的死亡進行賠償。關于甲被宣告死亡,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2016-03-51,多)
A.甲的繼承人可以繼承其財產
B.甲、乙婚姻關系消滅,且不可能恢復
C.2016年6月5日為甲的死亡日期
D.鐵路公司應當對甲的死亡進行賠償
答案:ABC。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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