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物》是2019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民法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網法考頻道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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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的概念與特征
物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滿足權利主體的利益需要,并能為權利主體所控制和支配的物質實體。物具有以下特征:
1.物存在于人體之外。人的身體或身體的組成部分不是物,固定在人體內的人工器官或器械屬于身體的組成部分。如已經和人體結合的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義眼、假牙等,不是物。已經與人體相分離的部分,如分離后的毛發、抽取的血液、捐獻的器官,是物。尸體是物,但僅能用于特定的目的,如殯葬、祭祀等。
2.物一般為有體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能夠被人力所控制的電、氣、光、熱、無線電頻譜等自然力也被視為物。
3.物能為人力所支配。不能為人力所支配的對象不是物,如日月星辰等。
4.物原則上是特定物。物權的客體要求必須特定,否則物權人無從加以支配,一般不能成為物權的客體。但擔保物權中的動產浮動抵押權存在例外。
(二)動產與不動產
動產,是指能在空間上移動而不會損害其經濟價值的物。
不動產,是指性質上不能移動或移動會影響其價值的物。我國的不動產主要包括土地和地上定著物。土地是指一塊有特定四至的地球的表面,包括耕地、建設用地、林地、草原、水面、荒山、灘涂。土地中的土沙、巖石、地下水等為土地的成分而非獨立于土地的物。地上定著物包括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和林木。建筑物,是指定著于土地上或地面之下,具有頂蓋、梁柱、墻壁,供人居住或使用的構造物。構筑物,是指一般不在其內進行生產和生活活動的建筑物。
區分意義:(1)物權變動的法定條件不同。(2)得以設定的他物權類型不同。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僅能設定在不動產上。(3)法律適用及訴訟管轄不同。就不動產發生的糾紛,依物之所在地法解決,且存在法院的專屬管轄。
(三)主物與從物
主物,是指組合在一起的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從物,是指組合在一起的物中起輔助作用的物。
區分意義: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時,主物的權利變動及于從物。
(四)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可進行實物分割而不改變其經濟用途和價值的物。
不可分物,是指經實物分割后,將失去其原有經濟用途或降低其價值的物。
區分意義:確定共有財產的分割方式。在共有關系終止時,對于可分物,可進行實物分割;對于不可分物,只能進行價值分割。
(五)原物與孳息
原物,是指作為本體而依其自然屬性或法律規定可以產生新物的物。
孳息,是指從原物本體中產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依原物的自然屬性而獲得的收益,如果實、動物的出產物及其他依通常使用方法所收獲的物。天然孳息為獨立物,其與原物分離之前為原物的構成部分,不能稱為孳息。
法定孳息,是指依法獲得的收益,包括利息、租金、彩票中獎的獎品及其他因法律關系所得之收益。
意義:通常情況下,原物所有人有權取得孳息之所有權,存在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轉移原物的所有權,孳息的所有權應同時轉移。值得說明的是,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有權收取孳息,但并不能直接取得孳息,他們以收取的孳息充抵債務,充抵后才取得孳息的所有權。
(六)貨幣
貨幣,是指用票面金額來表現其價值的一種特殊的物。
貨幣是具有高度可替代性的動產,貨幣之債不發生履行不能,不適用所有權保留。貨幣適用“占有即所有”的特殊規則,即占有與所有權合一,喪失占有即喪失對貨幣的所有權,當事人只能主張不當得利返還,無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占有返還請求權的適用。貨幣不適用善意取得。貨幣不存在間接占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交付的貨幣,所有權移轉;貨幣借貸給他人或委托他人保管,所有權移轉;貨幣被盜,所有權移轉。
(七)有價證券
有價證券,是指設立并證明持券人取得某種財產權利并且能夠流通的書面憑證。如票據、提單、股票、公司債券、國庫券等。
有價證券持有人享有兩種不同的權利:一是對有價證券本身的所有權;二是有價證券上所記載的權利。有價證券上記載的權利,因證券種類而不同。票據、債券上的權利為債權;提單、倉單多被認為是物權憑證。
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上記載的財產權利不可分離,具有權利證券化的特點;有價證券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對證券負有支付義務的人主張票面權利;支付義務人單方面履行義務且無權要求持券人給付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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