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是2019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民法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網法考頻道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希賽網法考頻道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民法《物權法的基本原則》知識點,民法精講系列教材將知識點分章節逐一解析,將知識融會貫通,高效備考。
(一)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物權種類和內容法定。亦即物權的種類以及各種物權的內容均由法律加以規定,當事人不得任意創設物權類型或自定物權內容。物權法定主要是從物權創設方面而言,即不得自由創設或改變。這里的“法”,僅指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而不能擴張到司法解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1.物權法定原則的內容
(1)物權種類法定。即不得創設法律未規定的物權類型,又稱“類型強制”。
(2)物權內容法定。即不得創設與法律規定的內容不同的物權或變更物權的法定內容,又稱“內容固定”。
2.違反物權法定原則的后果
(1)違反物權法定原則創設的權利不是物權,不具有物權的效力。
(2)設定物權的內容部分違反物權法定原則的,則違反部分無效,其他部分效力不受其影響。如質押合同中的“流質條款”無效,并不意味著整個質權無效。
(3)物權設定行為無效,如果該行為具備其他法律行為有效要件的,在當事人之間仍可產生該其他法律行為的效力。若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要件,在當事人之間仍能產生合同法上的債權效力。
【典型真題】
甲將其父去世時留下的畢業紀念冊贈與其父之母校,贈與合同中約定該紀念冊只能用于收藏和陳列,不得轉讓。但該大學在接受乙的捐款時,將該紀念冊饋贈給乙。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07-03-11,單)
A.該大學對乙的贈與無效,乙不能取得紀念冊的所有權
B.該大學對乙的贈與無效,但乙已取得紀念冊的所有權
C.只有經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紀念冊的所有權
D.該大學對乙的贈與有效,乙已取得紀念冊的所有權
答案:D。贈與合同本身符合有效要件,也可以附條件,故A項、B項錯誤。甲在贈與合同中約定學校不得轉讓該紀念冊違反物權法定原則,僅具債權效力,不具物權效力。故C項錯誤,D項正確。
(二)公示公信原則
此原則可細分為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
1.公示原則
公示原則,是指當事人必須以公開的方式使公眾知曉物權變動的事實,否則,物權的變動就不會產生法律上的效力。
現行立法基本上采“公示要件主義”,例外采用“公示對抗主義”。如對于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重要動產之物權變動,采交付為公示方法,且效力為公示要件主義,但同時采用登記對抗主義。
2.公信原則
公信原則,亦稱物權公示的公信力,只要采取了法定的公示方式,具備公示外觀,即使該公示所表現的物權狀態并非物權的真實狀態,善意受讓人基于對公示的信賴,仍可取得物權。公信原則旨在原物權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間確立某種平衡,兼顧財產的靜態安全和動態安全。
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人或動產的占有人推定為權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證據予以推翻。如果權利人在物權存在和變動時依法進行了公示,則其物權可以對抗第三人,否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按法定公示方式轉讓物權的,即使權利的真實狀態與公示狀態不一致,善意受讓人出于對公示的信賴,也應當取得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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