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可撤銷法律行為》是2019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民法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網法考頻道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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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法律行為,是指已經成立,但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得因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行使撤銷權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溯及自始歸于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僅得由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主張撤銷;需要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來實現;未被撤銷之前為有效,既非無效,也非效力待定,但在撤銷之后溯及自始無效。
(一)可撤銷之情形(從略,見前述意思表示欠缺與瑕疵部分)
1.重大誤解
2.欺詐
3.脅迫
4.顯失公平
(二)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一方當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表示消滅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的權利。
1.撤銷權的性質。撤銷權是形成權;撤銷權是從權利;撤銷權是專屬權。
2.撤銷權的主體。重大誤解方,受欺詐方、受脅迫方,受損害方。代理人從事的法律行為,屬于可撤銷的,應當由被代理人行使撤銷權。
3.撤銷權的行使方法。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準確表述應是,撤銷權應當以訴訟的方式行使)。
4.撤銷權的消滅。撤銷權為形成權,受除斥期間限制。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4)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
(5)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三)法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的效力
(1)溯及既往的效力。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返還財產。由于法律行為無效,當事人從民事法律行為中取得的財產就失去了合法根據,所以,當事人應將其返還給對方。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3)賠償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性質上屬于締約上過失責任。
【典型真題】
甲隱瞞了其所購別墅內曾發生惡性刑事案件的事實,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將其轉賣給乙;乙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放棄他人以市場價出售的別墅,購買了甲的別墅。幾個月后乙獲悉實情,向法院申請撤銷合同。關于本案,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2016-03-59,多)
A.乙須在得知實情后一年內申請法院撤銷合同
B.如合同被撤銷,甲須賠償乙在訂立及履行合同過程當中支付的各種必要費用
C.如合同被撤銷,乙有權要求甲賠償主張撤銷時別墅價格與此前訂立合同時別墅價格的差價損失
D.合同撤銷后乙須向甲支付合同撤銷前別墅的使用費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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