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添附》是2019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民法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網法考頻道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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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結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離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質的物。我國《物權法》并未規定添附制度,但不意味著我國法律中不存在添附制度,司法實踐也已經肯定了添附是取得所有權的一種方法。未來民法典“物權法編”應當會予以明確規定。包括附合、混合與加工,附合與混合屬于物與物的結合,加工為勞動與他人之物的結合。添附可以是事件,如暴雨將甲家魚塘的魚沖到乙家魚塘;也可以是事實行為,如甲誤將乙所有之油漆粉刷于自家之墻壁。
(一)附合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結合在一起,形成難以分割的新物。原各所有人的物仍能識別,這是與混合的最大區別。
1.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
動產成為不動產的組成部分并喪失其獨立性。如磚瓦、木料符合于建筑物中。原則上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權,該種所有權是基于法律規定的直接取得,故屬于原始取得。
2.動產與動產的附合
如底盤、發動機等附合成汽車。如果各個動產在價值上相當或者難以區分主物與從物,則附合物可以由各所有人依附合時各自動產的價值比例按份共有。如果附合物可以區分主物與從物,則按照從物跟隨主物的原則,由主物所有人享有附合物的所有權。
(二)混合
是指屬于不同所有人的動產相互混雜或交融而難以識別或分離,且在某些情況下業已形成新物質的情形。如米與米、酒與酒、咖啡與糖之混合。
原則上各動產所有人按混合時的價值共有混合物。混合的不同動產中有可被視為主物的(價值較高的),由主物所有人取得混合物所有權。
(三)加工
加工,是指在他人的動產上進行勞作從而使其成為新的價值更高的動產的活動。如將他人的玉料雕琢成藝術品。修理、裝飾等不屬于加工。工廠中工人進行生產勞動不屬于添附中的加工。承攬合同關系中承攬人的加工行為不屬于添附中的加工,其加工成品的所有權歸委托人所有。
加工物的所有權原則上歸材料所有人。因加工所增加的價值明顯超過材料價值的,加工物的所有權歸加工人,但加工人為惡意的除外。
(四)添附的法律后果
因添附而取得所有權屬于原始取得,故該動產上原有的其他權利在發生添附時消滅。但擔保物權具有物上代位性。《擔保法解釋》第62條規定:“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補償金;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與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
添附物的所有人構成不當得利,被添附的動產原所有人可以請求添附物所有人支付相應的補償。因附合、混合和加工喪失權利而受有損害者,除了有不當得利請求權外,如果具備侵權行為要件或違約責任要件的,還可以基于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享有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
但如果屬于強迫得利,由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與其主觀意愿不符,應認定所受利益不存在,不負所謂不當得利返還的責任,并且可以主張恢復原狀或排除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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