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孳息》是2019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民法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網法考頻道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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孳息,是指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物權法》第116條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一)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原物因自然規律而產生的,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收獲的物。如母雞生蛋、果樹結果、母牛生崽。天然孳息可以是自然的,也可以是人工的,如羊身上剪下的羊毛。但必須是沒有對出產物進行加工,如將牛乳制成乳酪,則不再是天然孳息。出產物未與原物分離之前,屬于原物的組成部分,不構成孳息。
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原物所有權轉以后,孳息取得權也發生轉移。占有人在向權利人返還原物時,應當將孳息一并返還。
(二)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由法律關系所產生的收益。如出租房屋的租金,借貸的利息。法定孳息是他人適用原物而產生的,自己利用財產所得到的收益一級勞務報酬等,不是法定孳息。
(三)孳息取得的特別規定
《物權法》第197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物權法》第213條規定:“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物權法》第235條規定:“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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