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法律效果》是2019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民法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網法考頻道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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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一)對債權人的效力
1.債權本身不消滅。債權人仍有起訴之權利,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不得“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受領權和保持權(債權之受領力和保持力)仍然存在,債務人自愿履行,債權人得受領并保持該受領之給付而不構成不當得利;債權人仍有處分權,如轉讓、質押或拋棄等。
2.債權效力減損。債權之請求力減損,債務人提出時效抗辯時,不能獲得強制執行;抵銷之權能消滅,不能作為主動債權主張抵銷;債權保全效力消滅,不得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
(二)對債務人的效力
1.債務人產生拒絕履行債務的抗辯權。
2.債務人有權拋棄時效利益。債務人不得預先放棄,但時效期間經過后,可明示或默示拋棄已經取得的時效利益,此拋棄為單方之意思表示,可導致抗辯權消滅。明示如債務人明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于此情形,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默示如債務人自動履行義務,于此情形,債權人不構成不當得利,債務人也不得主張返還。時效利益得部分放棄。
3.債務人放棄時效利益后不得再援引。
(三)訴訟時效抗辯的援引規則
1.應由債務人自己援引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權。如果債務人提出訴訟時效之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抗辯成立的,判決駁回債權人訴訟請求;如果債務人未提出時效抗辯或抗辯不成立的,在其他債權主張條件具備時,人民法院應判決原告勝訴。
2.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也不得向債務人釋明。
3.一審期間援引為原則,二審期間援引為例外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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