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債權》是2019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民法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網法考頻道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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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是指在債的關系中,一方得請求對方為特定給付的權利。
(一)債權與物權
1.債權是請求權,物權是支配權
債權需要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請求,通過債務人的給付來實現,其客體為給付行為。物權是權利主體對物的直接支配、管領的排他性權利,其客體為物,往往不需要債務人的行為協助,債務人僅負有消極不侵害和容忍的義務。
2.債權是相對權、對人權,物權是絕對權、對世權
債權只能由特定的權利主體對特定的義務主體主張,其權利、義務是相互對應產生的,故為相對權、對人權。物權的權利主體總是特定的,而物權人以外的其他人都負有不妨礙物權人行使、實現物權的義務,是不特定的,故為對世權、絕對權。
3.債權具有任意性,物權具有法定性
債權的類型和內容允許當事人通過意思自治而自由設立,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原則,均為有效。物權,因其具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效力,故物權的類型和內容均由法律規定,而不容當事人自行約定。
4.債權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物權具有優先性和排他性
多個債權可以并存,且互相平等受償。物權的支配性決定物權具有排除性,同一物上不能有內容互不相容的兩個物權。物權的優先性既體現為物權優先于債權,又體現為物權之間也存在優先的次序關系。
(二)債權與請求權
債權與請求權并非同一概念。債權是請求權,但請求權并非債權的全部內容,債權除具有請求力外,還有受領力、保持力、處分力等權能。請求權也不僅債權一種,還包括物權請求權、人身權請求權、知識產權請求權等絕對權請求權。
(三)債權的效力
債權的效力,是指債權在債的關系中所具有的具體的權能與效用。
法律將債權是否需要實現和滿足交由債權人自行決定。當債權人決定行使債權時,法律為其提供各方面的保障,以使其權利得到實現。這些在法律上為債權的實現所提供的各種保障,即為債權的效力。
1.請求力
是指債權人有依其債權請求債務人履行給付債務的效力。此為訴訟外的請求力。
2.執行力
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訴請履行,并可通過強制執行程序以實現自己的債權。也稱為訴訟上的請求力。
3.受領與保持力
債權的根本目的在于受領債務人的給付,實現自己的債權。債務人主動或受法律強制而為給付時,債權人有權受領并保有該項給付。債權即為保持此項給付的法律上的原因。
4.處分力
債權人可以對自己的債權進行抵銷、讓與、免除等處分,這也是債權人實現自己債權的方式和途徑。
(四)不完全債權
債權通常均具有前述的各種效力,如請求力、執行力、保持力等,被稱為完全債權。當債權欠缺某種效力時,被稱為不完全債權。有欠缺請求力的債權,如已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債務人可以行使時效之抗辯而拒絕履行。有欠缺執行力的債權,如以勞務為內容的債權以及夫妻履行同居義務的判決,不得強制執行。有欠缺處分力的債權,如受破產程序限制的屬于破產財產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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