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債的擔保的基本原理 》是2019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民法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網法考頻道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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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的擔保、物的擔保、金錢擔保
人的擔保,是指以人的信譽設立的擔保,當債務人不按約定履行債務時,由該擔保人負責清償。在我國的擔保制度中,人的擔保形式主要是保證。人的擔保最終還是要落實到擔保人的財產上,擔保人信譽的好壞取決于其承擔財產責任能力的大小。只是人的擔保針對的不是擔保人的個別財產,而是擔保人的全部財產。因此,人的擔保實質上是使履行合同的義務,擴張到第三人的一般財產之上,使合同債權人的受償機會增多。
物的擔保,是指以物為標的物設立的擔保。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債權人就可以通過對擔保財產進行處分而從中優先受償。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不同,它排除了人的信譽的擔保能力,而單純以一定的財產為擔保標的物,具有物權效力。物的擔保就是物權擔保或稱擔保物權。
金錢擔保,即以金錢作為標的設立的擔保。這種擔保形式既不是物的擔保,也不是人的擔保,而是一種特殊的擔保。雖然金錢也是一種物,金錢擔保也可歸入物的擔保,但金錢擔保與物的擔保還是存在著諸多的不同,如實現擔保時,金錢無須變價。金錢擔保最重要的形式就是定金。
(二)原擔保與反擔保
為使主債權實現而設立的擔保,就是原擔保。在只有一次擔保的場合,就不存在原擔保與反擔保之分。
反擔保是為擔保之債而設立的擔保。債務人為了換取擔保人的擔保,就要為之解除可能承擔擔保責任的后顧之憂,而以該擔保責任為擔保對象設立擔保。這種為擔保之債而設立的擔保,就是反擔保。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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