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證責任的免除與消滅》是2019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民法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網法考頻道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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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證責任的免除
1.保證期間屆滿而債權人未作請求,保證責任免除。
2.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3.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4.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保證責任免除。債權人不知道和不應當知道的,保證責任不免除。
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如果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6.主債務轉讓給第三人而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責任免除。如果是部分轉讓,實屬第三人加入債務承擔(并存的債務承擔),如果第三人和債務人是連帶承擔債務,無論是否征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如果第三人和債務人是按份承擔責任,未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在第三人應負擔的債務份額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7.主合同變更而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二)保證責任的消滅
1.主債務消滅。
2.保證合同解除或終止。
3.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屆滿。此時保證責任并不消滅,只是保證人取得了拒絕履行保證債務的抗辯權。如果保證人放棄了時效利益,自愿承擔保證責任的,不得以不知時效已過為由要求主債權人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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