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刑法必背知識點有哪些?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司法認定是什么?更多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相關資訊敬請關注希賽網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頻道。
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刑法》重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一)定義:
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1.客觀方面:
(1)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A.“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指違反金融管理法規,在社會上吸收不特定的眾多人的資金的行為。包括兩種情況:其一、行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體資格而吸收公眾存款;其二、行為人雖然具有吸收公眾存款的主體資格,但采取非法的方式吸收公眾存款。B.“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行為人不是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而是通過其他形式吸收公眾資金,從而實現其吸收公眾存款的目的。
(2)對象:公眾,指社會上不特定的人。明知自己的親友向他們的親友吸收,也認為是向“公眾”吸收。
2.主體: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與單位。
3.主觀方面:故意,并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三)司法認定:
1.罪與非罪的界限:
(1)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吸收工作人員資金的,不能定為本罪;
(2)引導中小學生正確消費,在校內設立小銀行的行為,不能定本罪;
(3)行為人在少數人之間吸收存款,以舉辦某項經濟活動,不定本罪。
(4)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但沒有造成擾亂金融秩序的結果的,不定本罪。
2.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與集資詐騙罪的區分:其一、目的不同;其二、客體不同:本罪為金融管理秩序,后罪為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其三、行為方式和對象不同:前者以到期付息的存款方式非法吸收,對象是社會公眾,也可能是特定是群眾,后者通過欺騙方式進行,對象是社會公眾;其四、后罪以“數額較大”為法定構成要件,本罪無此規定。
3.罪數形態的認定:
(1)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是為了吸收公眾存款,為牽連犯;
(2)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是為了吸收公眾存款,也從事其他違法活動的,并罰;
(3)擅自設立金融機構不是為了吸收公眾存款,后又開始吸收公眾存款的,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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