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刑法必背知識點有哪些?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非工作人員受賄罪司法認定是什么?更多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相關資訊敬請關注希賽網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頻道。
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刑法》重點:非工作人員受賄罪
(一)定義:
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1.客觀方面:(1)利用職務之便;(2)行為人必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數額較大財物;(3)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5000元以上;“數額巨大”:10萬元以上(加重處罰事由)。
2.主體:特殊主體,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3.主觀方面:故意。
(三)司法認定: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認定:表現形式為:
(1)行為人直接利用本人職權范圍內的權力。即利用自己擔任某種職務所享有的主管、分管決定處理以至于經辦某種事務的權力,包括人權、財權和物權等
(2)行為人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職權,而是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即間接利用本人職權。包括其一:行為人因自己的職務在縱向或者橫向上對第三者有直接的制約關系;其二:第三者在職務上對請托人有著直接的制約關系。
2.“為他們謀取利益”的認定:包括(1)已經為他人謀取了正當的、合法的或者不正當的、不合法的利益;(2)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3)意圖為他人謀取利益。在已經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情況下,無論行為人事前是否允諾為他人謀利;或者在以許諾為他人謀利的情況下,無論行為人實際上是否為其謀利,均構成本罪。
3.幾種情形:
(1)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以非工作人員受賄罪論處。
(2)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非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回扣是指經營者即賣方銷售商品時或者在營利性服務中在帳外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錢財或者其他經濟利益,關于回扣的定義有多種不同的觀點。但其要點似乎是:回扣是賣方從買方支付的價款中扣回給對方的;回扣發生在一切有買賣關系存在的經濟往來中;收受回扣的只能是買方及其代理人。而傭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法律上獨立地位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如果有通過自己的勞務居間取得買賣一方或者雙方支付的利益的,都應當是傭金。收受回扣構成犯罪應當是違反規定,即違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及國務院的有關規定,不包括地方性規定。
4.罪與非罪的界限:
(1)收取合法報酬行為;
(2)正當業務行為(明折扣);
(3)一般違法行為。
5.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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