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工作規則》對考區知識點考場設置有著明確的規定,詳情如下:
考區、知識點和考場設置: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本轄區報名人數及分布等情況,在直轄市的區、設區的市和直轄市設置考區。考區設置應當相對集中。設置、合并、變更考區的,應當報司法部確定。
二、考區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
(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具備組織實施考試的保障工作機制,有專職工作人員;
(二)交通便利,有標準化知識點考場,網絡、通訊、監控等信息化設施設備完善;
(三)具備完善的考試安全體系,符合保密管理規定,有處置突發事件的應急保障能力;
(四)人員數量一般不低于三百人。
發生重大考試責任事故或者違紀現象嚴重的地區,應當撤銷考區,二年內不得設置考區。
三、考區可以設置若干知識點;縣以下不設知識點。
知識點設置,應當符合便于管理、設施完善、交通便利、環境優良等考試組織實施工作要求。
四、知識點設立工作辦公室,成立監考、技術、安保、醫療、后勤、應急處置等工作組。
試卷(答卷)收發、封裝、保管應當有符合工作要求的場所。
五、 計算機化考試考場設置,應當確保計算機、網絡、電力、照明、消防、安全等設施設備符合考試組織實施需要,具備運行考務安全管理系統、監控設施設備、防窺技術等條 件,每個考場編排的人數一般為八十人。
六、紙筆考試考場設置,應當方便人員答題,方便監考人員工作,有利于維護考試秩序。
考場設置的具體要求如下:
(一)安全、安靜、通風,采光、照明條 件好;
(二)每個考場的人數一般應為三十人,不足三十人的,編入尾考場;
(三)人員座位應當單人、單桌、單行排列,間距為八十厘米以上,小學教室、階梯教室及其他有坡度的場所不得設為考場;
(四)考場內除統一規定的常用物品、文字說明外,不得有其他與考試內容有關的物品和字跡。
七、知識點應當根據報名人數設置考場、備用考場及備用機位。
八、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與知識點所在單位、技術服務機構簽訂考試服務協議,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備案。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協議方共同做好考試機、監考機的安裝測試,網絡和終端安全維護等工作,確保考生信息和考試數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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